城鄉公共衛生應急空間規劃規範

城鄉公共衛生應急空間規劃規範

《城鄉公共衛生應急空間規劃規範》是通過全國自然資源與國土空間規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查。批准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鄉公共衛生應急空間規劃規範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1日
通知發布,內容解讀,編制目的,適用範圍,基本原則,體系構建,重點內容,

通知發布

2023年4月19日,《城鄉公共衛生應急空間規劃規範》等23項行業標準已通過全國自然資源與國土空間規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查,現予批准、發布,自2023年8月1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提高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防控和救治能力,提升城鄉公共衛生應急空間治理水平,自然資源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組織制定本規範。

編制目的

本規範是對城鄉公共衛生應急空間規劃的技術要求進行規範,指導國土空間規劃中城鄉公共衛生應急空間的規劃編制、實施與管理。
堅持以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構建強大的公共衛生體系,切實為維護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的指示為指導。
以填補國內現行公共衛生應急空間規劃標準空白、健全公共衛生應急空間體系為目標。
總結疫情防控經驗,以完善各級各類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技術標準為重點。
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重大疫情和需要緊急投入公共衛生資源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的預防、救治提供設施、場所和通道保障。

適用範圍

本規範明確了城鄉公共衛生應急空間構成、規劃布局原則,規定了各級各類城鄉公共衛生應急空間的配置標準。本規範適用於各級各類國土空間規劃中城鄉公共衛生應急空間的規劃編制、實施與管理。

基本原則

堅持醫防協同、平急結合
堅持全域統籌、完善網路
堅持規劃協調、科學布局

體系構建

公共衛生應急空間按功能包括疾病預防控制應急空間、醫療救治應急空間、平急結合空間、公共衛生應急保障空間,可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街道(鄉鎮)級、社區(村)級。

重點內容

疾病預防控制應急空間
疾病預防控制應急空間包括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其他疾病預防控制應急空間。
功能配置
應具備日常公共衛生管理功能。
應配置具有平急結合功能的多功能廳、會議室、培訓場地等室內外空間。
配置標準
國家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用地規模應單獨論證。
省級、市級、縣級應設定1處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中心或分中心。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父配置分類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
功能配置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兼具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治職能,應發揮哨點功能,規劃配置應急空間。·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急空間由預檢分診點、發熱診室(門診)、(臨時)隔離點(室)、採樣點、轉運場所構成。
醫療救治應急空間
醫療救治應急空間包括院前醫療急救、傳染病防治基地、應急定點醫院、應急後備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國家緊急醫學救援基地、傳染病醫院和其他醫療救治應急空間。
院前醫療急救設施
配置分類
包括急救中心、急救站,農村地區應依託鄉鎮衛生院完善院前醫療急救網路。
規劃原則
建設水陸空立體急救網路。
確保與2條道路直接聯繫,其中1條應聯繫幹線道路,有2處以上出入口,並應設有環通的雙車道。
依託醫療救治機構的院前醫療急救設施宜與發熱門診鄰近布置。
配置標準
中心/站:直轄市、省會城市、地級及以上城市和有條件的縣及縣級市應設定急救中心,並根據服務人口、地理、交通、經濟水平等綜合條件確定配置規模。急救站的設定應滿足城區服務半徑3-5km,農村服務半徑10-20km。
救護車:地級市按每3萬人、縣(縣級市)按每1萬人配置1輛救護車。
父傳染病防治基地
配置分類
包括國家重大傳染病防治基地、國家中醫疫病防治基地、省級傳染病防治基地等根據醫療衛生規劃設定的傳染病防治空間。
規劃原則
承擔疫情暴發時大規模危重症患者集中救治和應急物資集中儲備任務。
依託三級甲等及以上的綜合醫院(含中醫醫院)、傳染病等專科醫院建設。
配置標準
超大城市、國家中心城市應規劃1所國家重大傳染病防治 基地。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應規劃建設1所國家中 醫疫病防治基地和1-3所省級傳染病防治基地。
傳染病防治基地宜在現有醫院配置標準上增加不少於5% 的用地面積和不少於8%的建築面積,並宜預留一定的擴 展空間。
國家緊急醫學救援基地
規劃原則
國家緊急醫學救援基地應具備緊急醫學救援培訓、演練、教育、科研、治療等綜合功能,並承擔大批量傷員立體化轉運、集中救治、救援物資保障、信息指揮聯通等救援任務。
國家緊急醫學救援基地應依託工作基礎較好的醫療機構建設。
配置標準
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配置不少於1所國家緊急醫學救援基地,有條件的地級市也可配置。
國家緊急醫學救援基地中應急綜合訓練場地的用地面積不少於2ha。
傳染病醫院
規劃原則
傳染病醫院的選址應布局在城市常年主導下風向的邊緣地段。
配置標準
縣級及以上城市應根據傳染病防治需要和醫療救治能力合理設定固定或臨時傳染病區。
傳染病醫院應控制數量,設區的市應設定1處傳染病醫院。
平急結合空間
平急結合空間包括平急結合設施、平急結合場地和公共衛生應急預控用地。
平急結合空間分類:
平急結合設施:平時為體育館、展覽中心、賓館、酒店、度假村等公共設施,在緊急情況下可快速轉換為公共衛生應急空間的設施。
平急結合場地:平時為綠地、廣場、露天停車場等開敞 場地,在緊急情況下可快速轉換為公共衛生應急空間的用地。
公共衛生應急預控用地:規劃預留用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暴發時的臨時觀察隔離和醫療救治的醫療衛生用地。
平急結合設施
規劃原則:
避開人群密集活動區,結合人口分布、平時服務和應急功能統籌布局。與周邊建築應滿足不小於20m的安全隔離間距。
與傳染病防治基地、國家緊急醫學救援基地、應急定點醫院、應急後備醫院、傳染病醫院之間應有便捷的通道聯繫和阻隔方式。
具有大空間、大容量特徵,隔離房間設定在100間以上,室外場地宜不小於1000m;作為方艙醫院的平急結合設施,隔離房間設定在200床以上。
配置標準:
對既有建築改造應符合“三區兩通道”相關要求。·每個縣(區)應明確不少於1處,城市口岸地區和實際服務管理人口超過50萬人的縣(區)應增設。
平急結合場地
配置分級:
按照用地面積分為級、級、川級、V級
配置標準:
與周邊醫療設施應有便捷的交通聯繫。
具備改造成為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等場所的市政基礎條件。
宜鄰近傳染病防治基地等醫療救治機構設定。
公共衛生應急預控用地
規劃原則:
應位於城市常年主導下風向、水源保護區的下游。
應與口岸地區、交通樞紐之間有城市主幹道或高速公路聯繫,有條件的還應有城市軌道或鐵路聯繫。
配置標準:
直轄市、省會城市和市區實際服務管理人口500萬以上的城市:預留用地面積不小於8ha。
口岸城市:預留用地面積不小於5ha。
其他城市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公共衛生應急預控用地規模。
應急通道
規劃原則:
沿海、沿江、沿河、沿湖的城鎮宜設定公共衛生應急碼頭。
急救中心、傳染病防治基地、國家緊急醫學救援基地應設定直升機起降場地。
配置標準:
在應急交通管制狀態下:大城市及以上城市應急救援出入口不少於4個,每個出入口不少於2個應急通道。
中小城市應急救援出入口不少於2個,每個出入口不少於2個應急通道。
鄉鎮及農村集中居民點應急救援出入口不少於2個,每個出入口不少於1個應急通道。
應急公用工程設施
規劃原則
應急供水、供電、通信、供氣設施應與市政設施連線,參與平時運行。同時配置備用應急設施,保障不間斷供應。
應急排水設施應滿足公共衛生應急空間產生的有傳染性的污水全收集、全處理、全過程控制的需要。
廢物處置設施應滿足醫療廢物全過程控制、高溫熱處置的需要。
醫用應急物資儲備設施
配置分級:
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配置標準
縣級及以上城市宜配置不少於1處集中型醫用應急物資儲備設施。
物資儲備空間應滿足不少於應急狀態30天的物資存放需求。
結合綜合醫院等醫療救治空間儲備的,宜在相應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的建築面積。
救護救援車輛洗消設施
配置分類:
公共洗消設施、附屬洗消設施規劃原則,堅持相對集中、合理布局的原則,避免救護救援車輛因洗消長距離穿越城市造成二次傳染。
公共洗消設施選址應相對獨立,與周邊建築物應控制不小於20m的安全距離。
配置標準:
公共洗消設施每個縣(區)應配置不少於1處,用地面積≥1500m。附屬洗消設施用地面積≥7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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