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防空(urban air defense)是2014年公布的建築學名詞,出自《建築學名詞》第二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防空
- 外文名:urban air defense
- 所屬學科:建築學
- 公布時間:2014年
城市防空(urban air defense)是2014年公布的建築學名詞,出自《建築學名詞》第二版。
城市防空(urban air defense)是2014年公布的建築學名詞,出自《建築學名詞》第二版。定義為防禦和減輕城市因遭受常規武器、核武器、化學武器和細菌武器等的空襲造成危害和損失而採取的各種防禦和減災措施。出處《...
掘開式工程:掘開式工程是採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結構處於原地表以下的工程,包括單建式工程和附建式工程。單建式工程上部一般沒有直接相聯的建築物;附建式工程上部有堅固的樓房,亦稱防空地下室。早期人防工程多為地道工程。80年代以來人防建設實行了指導思想的戰略轉變,強調平戰結合,為經濟建設和城市建設服務,新建...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負擔人民防空經費。人民防空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第六條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建設人民防空工程。第七條 城市的地下交通幹線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規劃與建設,應當兼顧人民...
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結合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工程,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及與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偽裝房等附屬設施。第三條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
第五條 重要經濟目標建設應當落實人民防空需要,其規劃設計應當徵求市、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意見。本條例所稱重要經濟目標,包括重要的工礦企業、科研基地、交通樞紐、通信樞紐、橋樑、水庫、倉庫、電站等。第六條 城市公共綠地、廣場、操場和市政道路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應當充分考慮人民防空需要,兼顧人民...
市、區政府及廣安開發區管委會、鄧小平故居保護區管委會的計畫、規劃、城建、國土、公安、消防、財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民防空工作,應與人防主管部門通力合作,積極配合,共同搞好人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第七條 人防辦公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防護的需要和城市整體規劃的要求,結合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
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軍事機關或者上級政府人防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人民防空重點 第九條 城市和鎮是本市行政區域人民防空的重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的規定,分類規定本級的重點防護目標。第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人民防空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發展總體規劃...
按照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在人民防空工程人均掩蔽面積已達到國家、省規定要求的區域內建設民用建築,可以不再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設單位依法繳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人防工程建設規劃易地建設。第十一條 在人民防空工程的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附近規劃修建地面建築物時,應當按照該建築物的倒塌...
第八條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兼顧人防需要。人防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九條 新建民用建築建設防空地下室應當按照下列標準進行:(一)新建10層以上(含10層)或者基礎埋深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築,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建設6級以上(含6級)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層以下或者基礎...
全國調整工業布局和疏散大城市人口,加強“三線”規劃和建設;對人民民眾進行防空知識教育;在城市廣泛修建地下人民防空工程;在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建立警報通信網;組織各種規模的警報傳遞和城市防空演習。1972年12月,毛澤東又發出“深挖洞、廣積糧、不稱霸”的號召,把人民防空建設推向了高潮。1978年,第三次全國人民防空...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作。市、縣(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文化新聞廣播電視、公安、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建設、規劃、城市管理、住房、交通運輸、衛生、食品藥品監督、安全生產、應急...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防工程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確定年度建設計畫,並將人防工程人均占有面積納入城市建設考核指標體系。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六條 人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
第三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防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人防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各區(市)人防主管部門按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人防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建設、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人防主管部門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工作。第二章 工程建設 第四條 人防工程建設規劃應當納入城...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管理,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為國家確定的一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市人民政府會同同級軍事機關建立健全...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先導區管理委員會和同級軍事機關組成的人民防空委員會,是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市及縣(市)區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人民防空有關的工作。第四條 城市街道和重要的企事業單位應...
第九條 市和市(縣)區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規劃建設、財政、公用事業、國土資源、教育、交通、公安、衛生、消防、環保、郵政、通信、供電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人民防空相關工作。第二章 經濟防護 第十條 城市防空襲方案和實施計畫,由市和市(縣)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軍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畫,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本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畫,經本級人民政府發展計畫主管部門和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以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級人民防空工程...
第五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配套設施及附屬工程),屬於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性建設項目,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新型牆體材料專項資金、散裝水泥專項基金、城市消防設施配套費等規費;供電部門要優先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用電需要,並按照民用價格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的,必須經人防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拆除。人防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拆除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決定。經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被拆除的人防工程,原為公用人防工程的,應當在補建工程中劃出與原工程相等...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組織制定防空襲方案和實施計畫。防空襲方案的基本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擬制,各項保障實施計畫由有關部門負責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防空襲方案及實施計畫應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備案。第五條 規劃、建設地下交通幹線和其他地下空間,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其關鍵部位...
第四條 人防工程設施的建設應著眼未來戰爭需要,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設施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 貫徹執行有關人防工程設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二) 負責人防工程設施建設規劃、計畫的編制、審查工作;(三) ...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的計畫、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第五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第六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防護的需要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城市建設...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建設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為經濟建設服務,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稱人防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下,具體負責轄區內人防工程規劃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審計、行政審批、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防工程規劃建設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保衛國家重要地區安全的防空。現代防空的重要形式。國土防空的主體部分。主要包括政治、經濟中心或由首腦機關、軍事要地、工業基地、大型工程和交通樞紐組成的重要目標的防空。對於保護國家要地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隨著敵對雙方對重要城市空襲的出現,英國首先對倫敦的一些重要目標統一組織了對空防禦,...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提高城市的整體防護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人員與物資掩蔽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