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隨著城市規模的不斷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飛速前進,軌道交通已成為大中型城市公共運輸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軌道交通將分散的出行方式集中化,可以提高城市運輸量和速度,緩解城市中心的出行壓力。在軌道交通中,服務系統是其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整個軌道系統的重要評價指標,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各地軌道交通行業雖然致力於服務水平的提升,但在整體實施過程中出現了標準不一、風格各異的情況,不利於乘客的出行。鑒於此,制定了地方標準《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範》(DB34/T 4395-2023)。
編制進程
2021年9月3日,由合肥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安徽城市管理職業學院共同申請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範》地方標準立項,根據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的《關於下達〈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範〉等298項地方標準計畫的通知》(皖市監函〔2021〕357號)批准制定,項目計畫號為“2021-2-28”。
2021年10月,標準起草組成立,明確了小組成員、職責和標準起草的進度安排及工作分工,對省級地標相關編制人員開展了標準化基礎知識專項培訓,提高編制人員的標準編制能力,同時掌握資料收集的相關範圍和方法。
2021年11月~2022年3月,標準起草組開展多次調研活動,進行資料收集查詢和專題討論,收集了與城市軌道交通服務相關的資料,包括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國其他省市相關地方標準檔案,對安徽省乃至中國有關軌道交通標準項目相關的研究資料和文獻,進行分析整理後由標準起草組成員確定標準的整體框架。
2022年3月,形成標準大綱,標準起草組組織召開專家審查會,對標準相關技術問題進行質詢和研討,專家組一致認為,該標準大綱體系比較合理,內容比較完備,符合標準制定要求;同時,為進一步提升標準編制質量,專家組也提出了一些建設性的指導建議。
2022年3月~2022年5月,標準起草組內部先後召開多次內部會議,針對專家提出的問題進行具體分析、研究,細化標準內容,經過標準起草組成員反覆修改和研討後,於2022年5月形成標準草案。
2022年6月,標準起草組組織召開專家審查會,對標準草案進行研討,標準起草組按照研討結果,對專家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分析、理解和總結,並按意見完成修訂,形成標準徵求意見稿。
2023年3月1日,地方標準《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範》(DB34/T 4395-2023)由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2023年4月1日,地方標準《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範》(DB34/T 4395-2023)實施。
制定依據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人:胡勇健、劉明亮、陶治來、廉星、蘇先輝、吳忠強、張標、張寧、鄭斌、夏華超、鄭俊鋒、鄭浩、謝軍平、閆棟、朱東坡、王輝、郭玉龍、吳曉龍、侯建軍、孔華、孫醒鳴、汪元媛、趙雪、吳大武、劉強、馮朝暉、李妍、李莉、馬迪迪、程敏、楊超、姚瑤、胡繼程、范勁松、趙潔雪、趙源、劉蛟、王兆龍、朱雅純。
標準目次
前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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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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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規範性引用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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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術語和定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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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總體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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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車組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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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客運組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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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票務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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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環境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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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服務設施設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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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員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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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全應急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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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服務質量監督評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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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規範性)運營指標定義及計算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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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地方標準《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範》(DB34/T 4395-2023)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的總體要求、行車組織、客運組織、票務服務、環境服務、服務設施設備、人員服務、安全應急服務、服務質量監督評價的相關要求。該標準適用於安徽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及相關管理工作。
引用檔案
GB/T 2893.1 圖形符號—安全色和安全標誌—第1部分:安全標誌和安全標記的設計原則 GB 2894 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 GB/T 7928 捷運車輛通用技術條件 GB/T 10001.3 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3部分:客運貨運符號 GB 13495.1 消防安全標誌—第1部分:標誌 GB/T 14227 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站台聲學要求和測量方法 GB 14892 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噪聲限值和測量方法 GB 15630 消防安全標誌設定要求 GB/T 16275 城市軌道交通照明 GB/T 18574 城市軌道交通客運服務標誌 GB/T 38707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技術規範 GB 50157 捷運設計規範 |
參考資料:
實施建議
標準發布後,應大力宣傳推廣,貫徹落實標準的實施。要求相關機構統一標準,鼓勵企業參照採用或逐步過渡採用。同時,為推廣和實施該標準,可以採取如下措施:
由技術歸口單位牽頭,負責標準宣貫;
結合標準化建設,推動和全面實施標準的培訓工作;
標準編制工作小組應繼續開展研究,改進和完善標準的相關內容。
意義價值
地方標準《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範》(DB34/T 4395-2023)的制定,有利於規範合肥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系統,完善合肥市軌道交通服務標準,為方便乘客出行提供基礎保障,同時也將推動合肥市城市軌道交通服務系統的最佳化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