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信息網路運行管理辦法

地震信息網路運行管理辦法

為加強地震信息網路運行管理,建立安全、穩定、健康的網路工作環境,保障網路運行質量,提高網路服務水平,依據中國地震局《地震信息網路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震信息網路運行管理辦法
  • 目的:加強地震信息網路運行管理
  • 依據法律:《地震信息網路管理暫行規定》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網路維護,第三章 網路安全,第四章 網路服務,第五章 網站管理,第六章 突發事件及故障處理,第七章 報告與產出,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對各單位網路維護、網路安全、網路服務和網站管理等項工作提出基本任務和要求,各級網路管理和運行單位應統一遵照執行。各級地震信息網路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地震信息網路運行管理的工作細則。
第三條 網路日常運行與維護實行屬地化管理。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負責全國地震信息網路運行管理;中國地震局信息學科技術協調組負責網路運行的技術協調與指導;中國地震台網中心負責全國地震信息主幹網運行的監督、技術指導和諮詢工作;省級地震局和中國地震局直屬單位負責本單位轄區內地震信息網路節點的運行管理。
第四條 各單位應配備適量的專職技術人員,負責系統管理、數據管理、網站管理、節點維護等工作,保證地震信息網路系統運行維護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五條 通過各級主管部門驗收的各級地震信息節點均需按照本辦法納入中國地震信息網路運行和管理,如有增減,需要由本單位網路主管部門向中國地震局信息網路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各單位不得擅自停止已納入運行管理的信息節點的運行。

第二章 網路維護

第六條 各單位應保證地震信息網路7×24小時的連續運行,網路運行維護指標:全國骨幹網路和區域骨幹網路連通率均不低於99%。
第七條 各單位應制定運行監控和值班制度,監控和值班內容包括機房安全(電源、溫度、避雷)、網路線路狀態檢查、網路和節點流量統計、設備保養與維護、系統的備份、故障處理記錄等。應填寫運行日誌,保證日誌內容真實和完整。
第八條 各單位應對網路運行設備進行分類管理。設備分為核心層、接入層和用戶層。核心層設備為承擔全網運行連線、聯通的設備,包括網路核心交換機、路由器、關鍵套用伺服器和存儲等;接入層設備為連線用戶和核心設備之間的設備,包括各類接入層交換機、節點路由器、網路邊緣設備等;用戶層設備為業務套用伺服器或用戶個人使用的計算機等設備。
第九條 各單位的網路運行部門應配置網路管理軟體,網路管理軟體監控各節點和主要設備的運行狀態,網管系統的運行狀態數據不得人為進行修改,並妥善保存。

第三章 網路安全

第十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網路安全管理措施。規範用戶網路使用行為,建立用戶和網路服務登記管理制度,網路外部連線和對外服務需經過本單位網路主管部門的審批。
第十一條 網路運行部門需對網路外部連線和對外服務的安全性提出建議,監控網路資源的使用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置網路異常行為。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部署網路安全設備(如防火牆、IDS、防病毒網關等),保證7×24小時的連續運行,每周檢查安全設備更新狀態,並記錄檢查結果。
第十三條 各單位每月要進行一次網路安全檢查,對網路安全設備運行狀況、入侵偵聽情況、網路流量、病毒查殺情況統計,分析網路安全隱患,發布網路安全通告,採取防範措施,對各類設備的防病毒措施和補丁更新提出要求。

第四章 網路服務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網路套用服務,包括DNS、FTP、EMAIL、NTP、VOIP、WEB等,各類套用服務無故障運行率應大於95%。網路運行部門應為本單位業務部門提供網路技術服務,並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拓展服務範圍。
第十五條 各單位網路運行部門應制定套用系統維護技術手冊、用戶手冊,保存各類網路服務工作日誌。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提供數據共享服務,逐步建立數據服務流程,提供用戶手冊和數據目錄。
第十七條 鼓勵各單位積極套用各類項目的建設成果,不斷拓展新的網路服務。

第五章 網站管理

第十八條 各單位建立的所有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網站均需經過本單位主管部門的審批,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備案。
第十九條 各單位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網站應建立統一管理檔案,明確網站內容審核流程,各單位應建立入口網站,逐步對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網站進行整合。
第二十條 各單位的網路運行部門應根據主管部門要求,對負責的網站提供系統維護、網路安全防範和網頁欄目的技術服務。每月進行網站安全掃描,每月對網站的核心內容進行一次全備份。各單位應及時進行內容更新,對網站的更新情況、訪問情況進行統計。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網路主管部門應當每月進行一次網站運行檢查,檢查包括網站服務和安全情況等。

第六章 突發事件及故障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網路應急預案和重大事件報告制度,當突發事件發生時,依據預案和制度能夠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地震信息網路的安全運行。
第二十三條 故障處置內容包括網路設備異常、信道中斷、網路服務異常、數據流異常等。區域網骨幹網路中斷並持續5分鐘以上為一次網路故障,網路服務失效並持續10分鐘以上為一次套用故障。同一設備或套用在24小時以內出現的連續故障,可以歸併處理;由一個故障而引起的關聯故障,也可以歸併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運行故障處理流程,實現7×24小時故障回響,及時主動發現網路運行故障,在接到故障報警或報告後30分鐘內啟動故障回響流程。對本單位各類運行故障及時處理,記錄故障處理過程,對故障原因進行分析,明確不同級別故障報告範圍,明確故障級別和處理對策,建立故障回響、故障通告和故障報告制度。

第七章 報告與產出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應建立和健全網路運行檔案。運行檔案包括:運行負責人、網路拓撲、節點信道類型、節點代碼、設備配置信息、網管數據、維護日誌內容等。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建立和健全網路運行報告制度,按時匯總上報網路運行日報、月報和年報。中國地震台網中心定期通過日報和月報匯總各單位的網路運行狀態數據。對需要進一步核實的問題,各單位應在一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或澄清。
第二十七條 每天14:00前上報前一天的網路運行日報,日報包括:所有信道的中斷統計、設備運行狀態、網路服務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網站內容更新、故障處理等;每月10日前上報前一月的網路運行月報,月報包括:網路運行概述、網路安全檢查、存在問題和解決辦法等;年報包括年度工作總結、下一年度工作計畫和運行管理建議等內容,年報應在下一年1月底前提交。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應加強並規範本單位地震信息網的運行管理。對地震信息網路運行質量等優秀的單位進行表彰和獎勵,對管理不力、運行質量差的單位進行通報和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