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地震局無線電管理辦法

《國家地震局無線電管理辦法》在1993.04.07由國家地震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地震局無線電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地震局
  • 頒布時間:1993.04.07
  • 實施時間:1993.05.0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為加強全國地震系統的無線電管理,有效地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地震系統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開展,更好地為地震監測預報和抗震救災與經濟建設服務,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國家地震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負責統一管理全國地震系統的無線電工作。
第二條 地震系統任何部門要研製、生產、進口、設定無線電發射設備,必須報局無委會審定。
第三條 任何單位都必須遵守頻率使用的有關規定,未經指配的頻率不得擅自使用。緊急狀態(發生特大地震災害)時可以臨時使用未經指配的頻點,但應及時向有關無委會報告。未經國家地震局批准,國家地震局系統外單位不得擅自使用地震專用頻率組網。
第四條 頻率一經指配,不得隨意變動,確需變動時,要講明原因,向原頻率指配部門重新申請。
第五條 經指配的頻率,不論是什麼原因發生干擾時,應按照次要業務讓主要業務,帶外讓帶內,後用讓先用的原則處理,然後將干擾的詳細情況報有關無線電管理委員會。
第六條 參照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地震系統凡是使用地震專用頻率進行經營開發(含辦無線尋呼網,集群電話)的單位,在每年12月5日前按每台(部)年收入服務費的1%(系統內自用除外)向國家地震局交納頻率管理費。
第七條 本辦法從1993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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