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震局計算機網路管理辦法

焦作市地震局計算機網路管理辦法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結合實際網路環境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焦作市地震局計算機網路管理辦法
  • 屬性:法律法規
  • 實施:焦作市
  • 相關名詞計算機網路
第一章 總則
為了加快我局信息系統現代化和辦公自動化進程,充分發揮現有網路系統的作用,從而提高我市地震監測預報水平和防震減災應急指揮能力,最終達到提高全市地震災害的綜合防禦能力,有效地減輕地震災害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結合我局的實際網路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網路管理與套用
一、計算機網路管理的基本任務是:對計算機網路的硬體、軟體和業務套用範圍進行全面管理,保證網路的正常運行,地震業務、各類數據有步驟地入網處理,不斷提高地震系統計算機網路套用的整體效能。
二、監測管理科是焦作市地震局區域網路的管理部門。負責全局計算機網路的規劃、硬體設備的管理工作。並指導解決網路運行中出現的有關技術問題。
三、網路管理管理工作由監測管理科網路管理員負責。各科(室)、台站指定一名計算機維護員,協助監測管理科對計算機進行管理,並具體負責管理本科、室計算機的操作及日常維護工作。
四、計算機網路系統出現問題,監測管理科負責排除;各用戶自己使用的計算機因管理不善出現問題,各部門自行解決,監測管理科只負責計算機維護員的技術指導。
五、各科(室)、台站的計算機以及計算機的外圍設備及各種軟體均由監測管理科統一管理。凡因工作需要購買計算機的各種物品時,應經監測管理科的統一管理及檢測。
六、各科(室)、台站的每一位操作人員在使用計算機時,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注意愛護設備,保持清潔,使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發現設備有異常情況,應及時與監測管理科取得聯繫,以便及時派人檢查維修。
七、監測管理科限定在本局網路上設用的各種軟體,各科、室應嚴格遵守,並按照該軟體的使用管理辦法進行操作,不得擅自進行修改和刪除。
八、計算機操作人員應掌握有關網路基礎技術知識,自覺遵守網路管理的有關規定,熟練掌握與自己業務有關的套用軟體的使用方法,及時錄入上網數據,充分發揮網路效益。
第三章 計算機管理制度
根據用途的不同將我局計算機分為三類:涉密計算機、辦公計算機、上網計算機。涉密計算機系存有涉密檔案、人事、財務等重要信息的計算機;辦公計算機是處理日常政務信息計算機;上網計算機是可以連線網際網路的計算機。對三類計算機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涉密計算機應單機運行,專人管理;辦公計算機組建專門的辦公區域網路,禁止連線網際網路。所有計算機應遵守以下規定:
第一條 任何用戶不得利用國際網際網路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條 以下計算機禁止登入國際網際網路。
(一)存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上網的涉密檔案的計算機;
(二)涉及財務、人事等重要信息的專用計算機;
(三)上級機關明令禁止上網的辦公計算機;
(四)無安全體系保護、未經網路中心認可的計算機;
(五)存有各科室重要信息,丟失後會造成嚴重後果,影響正常工作的計算機。
第三條 任何用戶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未經許可在網上發布地震信息;
(十)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四條 任何用戶不得從事下列擾亂正常工作秩序、危害網路安全和阻塞信息通道的活動:
(一)涉密計算機、辦公計算機擅自改變用途連線網際網路;
(二)上午(8點—12點)大流量的上傳下載檔案、瀏覽視頻等阻塞信息通道的操作;
(三)使用下載工具長時間占用信息通道進行上傳、下載操作;
(四)工作時間上網看電影、電視、玩遊戲;
(五)進行商業和其它任何盈利性活動;
(六)外來計算機未經檢查直接接入網路;
(七)計算機通過其它線路接入網際網路;
(八)擅自脫離防火牆、防毒系統的保護接入網際網路;
(九)擅自修改IP位址、子網掩碼、默認網關和DNS伺服器等網路配置信息。
(十)故意製作、保存、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的;
(十一)登入瀏覽收費網站;
(十二)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
第五條 任何用戶上網計算機內禁止存儲以下內容:
(一)含有秘密級別的檔案;
(二)財務、人事信息;
(三)涉及政務內容的文擋;
(四)含有病毒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文檔。
(五)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禁止在網際網路上發布的信息。
第六條 用戶對自己使用的上網計算機應承擔起以下義務:
(一)定期升級、更新作業系統,下載補丁,彌補系統漏洞;
(二)定期升級防毒系統,及時查殺病毒等破壞性程式;
(三)定期對機器記憶體儲的文擋進行分類整理,及時對重要數據資料進行備份;
(四)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注意愛護設備,保持清潔,使設備處於良好狀態。出現問題、故障或發現病毒,應及時通知監測管理科網路維護員,由網路維護員及時處理和排除,並做記錄。
第七條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用戶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網際網路侵犯其他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八條 以上條款由各部門領導負責監督實施。如有違反規定,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凡違反本制度第二條、第三條的,按照國家關於網際網路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十條 凡違反本制度第四條的,計算機中心有權及時斷開其網路連線,按規定進行整改。待通過檢查十日後,方可重新連線網際網路。
第四章 地震信息節點機房管理制度
第一條 中心機房的管理由系統管理員負責,非機房工作人員未經允許不準進入。
第二條 機房內應保持整潔,進入機房需更換拖鞋,嚴禁吸菸、吃喝、聊天、會客。不準在計算機及工作檯附近放置可能危及設備安全的物品。
第三條 嚴禁在網路伺服器上安裝一切與工作無關的軟體。嚴禁將外來不明的磁碟、光碟、軟體在網路伺服器上使用。嚴禁在網路上運行或傳播一切法律法規禁止、有損國家機關形象以及涉及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的軟體或圖文信息。
第四條 機房屬重要機密崗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市保密局有關保守國家秘密和密碼工作的規定,落實計算機使用過程中的保密制度。不準將涉密檔案資料或存儲涉密信息的軟體、磁碟、光碟及其他數據載體帶離機關。切實做好網路信息及口令或密碼的保密管理,嚴防失密、泄密事件的發生。
第五條 機房設備必須先經檢查確認正常後再按順序依次開機;下班前必須檢查確認正常關機並切斷電源後方可離開。
第六條 機房工作人員對機房存在的隱患及設備故障要及時逐級報告,並與有關部門及時聯繫處理。非常情況下應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保護現場。
第七條 機房設備應由專業人員操作、使用,禁止非專業人員操作、使用。對各種設備應按規範要求操作、保養、升級。發現故障,應及時報請維修,以免影響工作。
第八條 機關科(室)人員因公需使用或借用機房設備需經主管局長批准,並履行相關手續。
第九條 外單位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機房時,必須經局領導批准。進入機房後聽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未經許可,不得亂動機房內設施。
第十條 外來人員參觀機房,須有指定人員陪同。操作人員按陪同人員要求可以在電腦上演示、諮詢;對參觀人員不合理要求,陪同人員應婉拒,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操作。
第十一條 中心機房處理涉秘事務時,不得接待參觀人員或靠近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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