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震信息網路運行與管理評比辦法

條例條令,中國地震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地震信息網路運行與管理評比辦法
  • 執行機構:省比和全國
  • 內容地震信息
  • 原則:公平公正
  • 結果:表彰和獎勵
  • 評比形式:《辦法》決定
一、總則,二、評比內容與評比辦法,三、評分標準,四、獎勵與執行,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國地震信息網路的技術管理,維護地震信息網路的長期穩定地運行,保證地震信息網路在防震減災中發揮應有的作用。特制定“中國地震信息網路運行與管理評比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由中國地震局驗收通過的各級地震信息網路節點,其運行與管理質量的綜合評定,依據本《辦法》進行評比。
第三條 中國地震局各級地震信息網路節點均應參加省級和全國評比,省以下地震信息網路節點參加省級評比。
未經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批准,超過規定日期報送的資料,按棄權處理,取消評比資格,並通報批評。
第四條 依據中國地震局主管部門安排,召開年度全國評比會,組織有關單位的技術人員和管理部門、學科技術協調組共同組成該年度評比組,依據本《辦法》進行全國統一質量評比。
第五條 對評比成績優異的地震信息網路予以表彰和獎勵。

二、評比內容與評比辦法

第六條 檢查評比的內容:
1.地震信息網路
系統的運行率和運行質量;
2.日常基本數據信息服務和數據信息延伸服務;
3.值班日誌記錄情況及故障和事件處理情況(樣式參見附屬檔案1);
4.省級節點對有影響地震的回響和數據信息服務,直屬單位對有影響地震的應急反應和信息服務;
5.各省短波通信應急和備用信道連通情況及網路傳遞全國前兆數
據情況。
第七條 檢查評比辦法:
6.評比採用各單位自評、省級和全國統評相結合的辦法;
7.省地震局和直屬單位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要求,組織年
度自評和省級評比。並將評比結果報送中國地震局監測司,抄送全國信
息通信學科技術協調組;
8.全國統評主要依據“信息網路評比管理系統”的記分和信息內
容質量及值班日誌進行評分。

三、評分標準

第八條 自評、省評和全國評比按百分制評分。
第九條 全國評比評分見附屬檔案2《地震信息網路全國評比評分辦法(暫行)》。
第十條 各單位省評和自評辦法見附屬檔案 3《地震信息網路省評和自評評分辦法(暫行)》;
第十一條 全國評比按省級節點和直屬單位節點兩個系列進行評比,統計各地震信息網路得分,得出各地震信息網路的運行和管理總成績。
總分=省評分計分*+(全國統評分+加分)×40%
*即省評優秀為60分,良好為50分,及格為40分。
總成績≥90分為優秀;≥80分為良好;≥70分為及格;≤70分為不及格。

四、獎勵與執行

第十二條 全國評比結果:分別評比兩個系列的總成績前三名(省級地震信息網路節點第二名和第三名可以並列2名),並進行獎勵。
第十三條 全國評比的組織工作,由全國地震信息網路技術協調組負責實施,全國地震信息網路技術協調組召開全體會議對年度評比情況進行評議和審核,提出評比結果意見,報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批准。
五、附則
第十四條 評比的詳細內容,依據本《辦法》由全國地震信息網路技術協調組按年度具體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全國地震信息網路技術協調組負責解釋。
(200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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