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地震觀測儀器停測審批管理工作,根據《測震台網運行管理辦法》、《地震前兆台網運行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和省級地震台網觀測儀器的停測審批。
第三條 地震台網儀器永久停測須報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審批,停測申請應附上省級預報部門的意見。因技術系統更新,舊儀器需永久停測的,須在新舊儀器並行對比觀測時間不少於一年後申請停測,並附上對比觀測報告;如新、舊儀器並行對比觀測存在相互干擾影響,則對比觀測時間可縮短為3個月,但須評定新舊儀器觀測資料質量及監測能力,報學科組認定評定結果。
第四條 儀器暫時停測應按以下要求審批、備案。
4.1測震儀器因故障維修、環境改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暫時停測,一律須報監測預報司審批。
4.2前兆儀器因故障維修、環境改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預計暫時停測時間將超過3個月的,須報監測預報司審批,並附上省級預報部門的意見;預計停測時間在3個月以下但超過1個月的,可由省局自行審批,報監測預報司和相關學科組備案,並附上省級預報部門的意見,但在地震短臨預報跟蹤期間須報監測預報司審批。
第五條 各單位申請儀器停測,應按要求填寫《地震觀測儀器停測審批表》(附屬檔案1),報批檔案須同時抄送中國地震台網中心和相關學科組。國家級台站的儀器停測,省局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報批申請應附上論證意見或報告。
第六條 各學科組收到停測申請後,應調查核實情況,並一般在10個工作日內填寫《地震觀測儀器停測學科組意見》(附屬檔案2)報監測預報司。
第七條 監測預報司收到停測申請及學科組意見後,一般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批覆;重大事項經專家論證後予以批覆。批覆函同時抄送中國地震台網中心和相關的學科組。
第八條 學科組收到批覆函抄送件後存檔備案;中國地震台網中心收到批覆函抄送件後及時更新台網基礎信息並存檔備案,同時負責跟蹤監督各單位落實批覆函的情況。
第九條 各單位監測管理部門負責落實批覆要求。對暫時停測儀器恢復觀測的,應及時報中國地震台網中心和相關學科組備案。
第十條 各單位經批准停測的儀器如涉及更新,將酌情優先安排。對未經批准擅自停測儀器的單位,監測預報司將視情況予以通報批評並將停測審批情況與當年監測任務評比成績掛鈎。
第十一條 由地方財政支持的市、縣地震監測台網的儀器停測審批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