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之四·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服務規定

本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可以依據本規定,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制定共享服務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之四·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服務規定
  • 發文時間:2006年7月1日
  • 實行時間:2006年7月1日
  • 發文單位:地震科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管理辦法”,指導和規範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服務工作正常有序開展,提高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服務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匯交的地震科學數據經加工整理和入庫後向用戶提供使用時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服務工作由中國地震局統一領導,由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和分中心(以下簡稱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具體實施。
第四條 按照“地震科學數據匯交管理規定”匯交到共享中心和分中心的各種數據和成果資料,以及與這些數據和成果資料的提供與使用有關的信息,除國家和中國地震局有特殊規定外,都應對外提供共享服務。
第五條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服務應遵循分類分級服務、充分考慮用戶需求、注重服務效益和保護數據提供者的合法權益等原則。
第六條 從事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服務的各項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
第二章 數據共享服務的方式與內容
第七條 共享中心和分中應分別建立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服務入口網站和專業網站,以線上的方式發布和提供數據服務。同時應配備專門的設備、介質和軟體,以光碟和紙介質等離線方式提供數據服務。
第八條 共享中心的入口網站和各分中心的專業網站應主要提供以下服務內容:(一)目錄服務。入口網站提供所有地震科學共享數據的目錄服務,包括目錄分類列表和基於元數據的目錄搜尋。各專業網站提供所在分中心管轄數據的分類目錄列表。(二)數據線上服務。各網站提供本中心或分中心管轄數據的線上瀏覽、查詢和下載。
(三)元數據服務。入口網站發布所有地震科學共享數據的元數據,各專業網站發布所在分中心管轄數據的元數據。
(四)數據套用服務。各網站提供與本中心或分中心管轄數據相關的常用專業數據處理軟體的介紹和獲取方法。有條件還可提供數據線上處理服務。
(五)標準規範與管理規定。入口網站發布所有與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有關的標準規範和管理規定,各專業網站發布其中與所在分中心管轄數據密切相關的標準規範和管理規定。
(六)用戶服務指南。入口網站提供地震行業科學數據資源概況、地震科學數據共享工作計畫和本網站使用指南等用戶服務指南信息。各專業網站提供所在分中心管轄數據的資源概況和本網站使用指南等用戶服務指南信息。
(七)註冊與登入服務。各網站提供基於訪問本網站數據的用戶註冊與登錄服務。
(八)全文檢索服務。各網站提供基於本網站內容的全文檢索服務。
(九)用戶反饋服務。各網站提供服務電話、email、通信地址和線上留言工具,收集用戶對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服務的意見和建議。
(十)導航服務。入口網站提供到各專業網站、科技部科學數據共享工程其它數據共享服務網站以及其它國內外知名地震數據服務網站的導航。各專業網站提供到入口網站和國內外與所在中心管轄數據密切相關的數據服務網站的導航。
(十一)服務統計信息。入口網站提供整個地震科學數據共享工程的數據服務統計信息,各專業網站提供所在分中心的數據服務統計信息。服務統計信息包括註冊用戶數量,網站訪問量,數據線上瀏覽和下載數量和離線數據服務情況,以及用戶使用數據產生的效益(科研成果或論文)等。
第九條 共享中心和各分中心的離線數據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一)光碟產品發售。共享中心和各分中心發售所管轄數據的光碟產品。
(二)數據定製服務。共享中心和分中心提供所管轄數據的數據定製服務。
第三章 數據共享服務要求
第十條 共享中心和分中心應在數據整理入庫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在網站上提供數據服務,包括更新元數據,提供套用界面供用戶瀏覽、查詢和下載數據等。
第十一條 共享中心和分中心應遵從“地震科學數據交換格式”標準規定的數據格式提供數據服務。
第十二條 為了保證資料庫系統運行的安全和效率,共享中心和分中心應採用應用程式供用戶使用數據,而不授權用戶直接對資料庫進行操作。
第十三條 共享中心和分中心應對匯交的數據進行深加工,並對常用的和數據量大的數據製作光碟產品。
第十四條 共享中心和分中心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用戶的數據光碟產品郵購請求做出回響,不能提供的要說明原因,能提供的及時進行登記、郵寄和收費。
第十五條 共享中心和分中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用戶的數據定製服務請求做出回響。不能提供定製服務的要向用戶說明原因,能提供服務的要和用戶協商提供服務的時效和費用,然後按照規定的手續和流程進行登記、審批、數據收集、加工處理、光碟製作、郵寄(可選)和收費。
第十六條 共享中心和分中心要保證所有用戶不受任何限制就可線上獲得一級數據,保證用戶通過網站完成註冊後就能登錄並線上獲得二級數據。對於用戶通過網站註冊申請使用三級數據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批准使用的要保證其通過網站登錄後能線上獲得三級數據,不批准使用的應向用戶說明原因。對用戶填報書面申請材料(見附屬檔案)申請使用四級數據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請中國地震局主管部門審批。批准使用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服務,不批准使用的應向用戶轉達原因。
第十七條 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在數據共享級別發生變化時應對用戶許可權做相應調整,並在網站上發布通告。
第十八條 共享中心和分中心應保護用戶隱私,不得泄露用戶個人信息和帳戶信息。
第十九條 共享中心和分中心自行管理各自網站的用戶註冊和授權,逐步實現由共享中心提供統一用戶註冊和授權管理。
第二十條 共享中心和分中心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用戶的反饋信息進行處理,並按月匯總反饋信息上報主管部門,並根據主管部門的意見對相關部分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共享中心和分中心應每月製作並在網站上發布數據共享服務統計信息。
第二十二條 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對用戶提出的數據質量問題應及時進行核對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對違反數據使用規定的用戶應停止服務。
第四章 用戶的權力與義務
第二十四條 用戶有權獲取相應級別的地震科學數據。
第二十五條 用戶有權對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服務質量進行監督,並向共享中心和分中心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 用戶對獲取的地震科學數據,只享有有限的、不排它的使用權。
第二十七條 各類用戶未經允許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經審批獲得的共享地震科學數據,以及由這些數據經單位換算、介質轉換或者量度變換後形成的新資料有償或無償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八條 用戶應在所發表的成果中註明所用數據資料的來源並寄送成果樣本到共享中心或分中心存檔。
第二十九條 用戶有義務配合共享中心和分中心進行改進數據共享服務質量的相關調查。
第五章 數據共享服務收費
第三十條 對於網上提供的線上數據,用戶可以直接下載,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 對於離線數據複製服務,要收取數據複製服務費,包括為用戶提供數據所需介質費、設備損耗費、複製人員工時費和郵寄費(可選)等。
第三十二條 對於數據定製服務,除要收取數據複製服務費外,還要收取數據加工服務費,包括收集、整理、加工、彙編數據或數據產品所需的人員工時費、能源消耗費、設備損耗費、通信傳輸費等。
第三十三條 對於有償數據服務,除要收取數據複製服務費和數據加工服務費外,還應收取一定比例的數據生產成本費,包括獲取用戶所需要的數據所進行的採集、匯交、分析處理和整理歸檔等工作所需的人員工時費、能源消耗費、設備損耗費、傳輸通信費等。
第三十四條 共享中心和分中心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具體的收費價格,報請物價部門審批,並對收取的費用進行單獨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 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可以依據本規定,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制定共享服務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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