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之一· 地震科學數據匯交管理規定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之一· 地震科學數據匯交管理規定由中國地震局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之一· 地震科學數據匯交管理規定
  • 出處:《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管理辦法》
  • 類型:地震科學數據匯交管理規定
  • 作用:地震科學數據匯交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匯交的程式和期限,第三章 數據匯交要求,第四章 匯交數據的審核和保管,第五章 匯交責任人的權利和義務,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震科學數據的匯交工作,加強對地震科學數據的管理,充分發揮地震科學數據的作用,依據《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管理辦法》(中國地震局局長令第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地震科學數據的匯交、保管以及匯交工作的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涉及國家秘密或者智慧財產權的科學數據的匯交、保護、公開和利用,國家有法律、法規規定的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地震科學數據匯交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中國地震局負責全國地震科學數據匯交工作的管理與監督,負責科學數據匯交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和修訂。
各省級地震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科學數據匯交工作的管理和監督,負責敦促本行政區域內非地震部門匯交地震科學數據。
中國地震局各直屬單位負責本單位地震科學數據匯交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匯交數據的接收、審核、保管工作由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服務機構(共享中心和分中心)承擔。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負責制定匯交地震科學數據的格式和技術要求,指導共享分中心完成匯交數據的接收、審核、保管工作。
第五條 負責地震觀測台網觀測數據採集和資料收集的單位以及承擔各類地震科技項目和任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數據匯交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第六條 各類地震監測台網以及利用政府財政資金和通過政府間的國際合作實施的地震科技項目與任務產生的各種原始數據和基礎數據,均須匯交到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服務機構。
鼓勵社會各界將收集並存檔的地震科學數據匯交到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服務機構並納入共享範圍。
第七條 匯交的地震科學數據包括:地震觀測台網運行產生的觀測數據;各類地震科技計畫項目和任務執行過程中產生的觀測、探測數據、實(試)驗數據、調查數據、考察數據等;按照不同需求加工整理的數據和相關的元數據。

第二章 匯交的程式和期限

第八條 地震部門建立的地震台網所獲得的各種觀測數據和資料按地震系統常規運行的數據流程匯交到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服務機構。
其他部門或單位建設和管理的專用地震台網所收集並存檔的數據按照所在地省級地震局規定的期限向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服務機構匯交。
第九條 在科技項目和任務完成後的30個工作日內,匯交責任人應將匯交的地震科學數據提交其所在單位審核,所在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後在數據匯交報告上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條 需匯交的地震科學數據通過本單位審核後,匯交責任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匯交數據的電子文檔通過光碟或網路向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或分中心匯交。
第十一條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分中心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上報接收的匯交數據及相關文檔。
第十二條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服務機構在收到數據後,應當出具數據接收憑證,並在10個工作日內在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網上予以公告,公告期為一個月。
第十三條 公告無爭議的,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服務機構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匯交數據的審核,審核通過後出具完成數據匯交的驗收證明。

第三章 數據匯交要求

第十四條 地震台網各種觀測數據和資料的匯交按地震系統規定的數據格式和技術要求執行。
科技項目和任務匯交的地震科學數據格式和內容應當符合國家科學數據共享工程發布的有關的技術標準以及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服務機構規定的格式和技術要求,並附相關說明。
其它部門匯交的數據滿足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服務機構規定的格式和技術要求確實存在困難的,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服務機構應當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十五條 數據匯交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在匯交數據時可提出數據的共享條件和發布方式,否則視為無附加條件。
附加條件由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與匯交責任人共同商定,不能達成一致的由中國地震局負責地震科學數據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門裁定。
第十六條 因不可抗力致使數據匯交工作被耽誤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失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關的匯交工作。
第十七條 未完成但已經中止的科技項目,匯交責任人應當在項目中止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關數據的匯交工作。

第四章 匯交數據的審核和保管

第十八條 匯交責任單位負責審核匯交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保密事項。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服務機構負責審核匯交數據的形式、格式、程式和質量。
匯交責任人與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服務機構就應當匯交的科學數據發生爭議的,匯交責任人可以向中國地震局負責地震科學數據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門請求複議。
第十九條 當有用戶反映數據存在質量問題時,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服務機構應當對數據重新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告知用戶;審核發現數據確實存在問題的,應責令數據匯交責任人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 地震科學數據匯交責任人及其所在單位和共享服務機構在匯交數據過程中,負有妥善保管數據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服務機構應當配備固定的保管人員,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採用現代化的技術手段保證匯交數據的安全。
依據國家保密法屬於國家秘密的科學數據應當採取特殊的保管措施。

第五章 匯交責任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地震科學數據匯交責任人對匯交的科學數據享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科學數據完整權、使用權等。
第二十三條 地震科學數據匯交責任人應當承擔的義務:
1、按照匯交的程式、期限匯交數據;
2、對匯交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和質量負責;
3、對匯交數據的數據模式進行必要的描述,並提供使用說明;
4、對涉密的數據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與《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科學數據匯交暫行辦法》存在衝突的,按照《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科學數據匯交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國地震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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