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礦行政管理

是政府行政管理的一項重要職能,是指國家地礦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國務院賦予的職能範圍內,對地質礦產勘查、開發活動及地質環境保護、治理活動中的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的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礦行政管理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of geology and minerals
  • 學科:礦產資源經濟與管理
  • 釋文:通過地礦行政管理
學科:礦產資源經濟與管理
詞目:地礦行政管理
英文: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of geology and minerals
釋文:通過地礦行政管理,體現國家的意志,維護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保障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依法、有序地進行,保護人嚷台虹類賴以生存的地質環境 振興礦鞏籃訂提業,促進國民經灑照濟可持續殼恥市發雄譽謎展。地礦行政管理包括地質礦產行政管協朽危海理婚簽乃和地質環境行政管理兩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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