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城市地質礦產局

為加強礦產資源的開發管理,1988年11月,依法成立了豐城市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局。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與職能調整時,更名為豐城市地質礦產局,並沿用至今。

主要職責
一、 負責《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參與起草本行政區的地礦規範性檔案。組織制訂本行政區地礦工作改革與發展的戰略方針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謎祝慨監督;開展本行政區內的地礦行政管理工作。
二、 在本級人民政府計畫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地方地質勘查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及有關專項規劃,依法對本行政區內的勘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維護地質勘查秩序,協調處理格她腿勘查糾紛,保護探礦權人、勘查者的合法權益;培養和規範地質勘查市場,推進並監督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有償使用。
三、 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範圍內負責礦產資源的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及儲量的登記、統計、評估,建立礦產資源儲量的實物賬戶的價值賬戶,依法對本行政區內的礦產資源進行監督管理,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慨鑽試本行政區內的建設項目壓覆礦床的管理工作,參與礦山企業礦產儲汗龍姜狼量變動及礦山閉坑的審批,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依法推進礦產資源的有償開採制度。
四、 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有效保護的監督管理。參與開辦礦山企業可行性報告的審查,依法參與對國有礦山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進行覆核並簽署意見,負責對跨縣(市、區)集體礦山和私營礦山企業,以及參與國有礦山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採礦權的授予登記、變更、嚷永註銷管理;參與協調處理礦山企業採礦權屬糾紛,組織查處破壞礦產資源的違法活動,組織指導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的使用管理,組織本行政區礦產資源開發信息系統並提供服務。
五、 在國家環境保護規劃指導下監督管理地質環境及開發利用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環境保護、監測及地質災害的防治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審查基本建設項目地質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地質、地貌、地質景觀、地質遺蹟、自然保護區,管理地熱、礦泉水資源,負責對地質環境監測與監督管理,負責對地質環境信息管理,負責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協助省國土資源廳的宜春市國土資源局對地質災害勘查設計、拘踏企治理單位的資凶習仔匪質監督管理。
六、 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及省國土資源廳和宜春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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