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文秘、信息、宣傳、檔案、保密、印鑑、車輛、信訪、保衛、接待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對外聯絡和組織全市地礦工作對外交流;負責全局的計畫生育、綜合治理工作、機關黨務工作;負責地礦系統年度責任目標管理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城市地質礦產局
- 地點:永城市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內設機構,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擬定全市礦產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和有關政策;負責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實施,辦理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事宜;負責礦產資源方面的案件查處工作,並進行行政處罰,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各類採礦權屬糾紛。
<二>礦產資源管理股
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管理,職權範圍內全市採礦權授予、登記、變更、註銷的管理;依法負責對礦業權租賃、承包、合作經營的審批;負責組織對礦業權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負責上報辦證礦山企業採礦登記資料的審核,並簽署意見,勘查許可證登記中礦業權設定情況的核查;協調處理各種探礦權、採礦權矛盾糾紛;負責礦產資源開發信息的收集和整理;負責勘查許可證申請登記的初審工作,審核在本市進行地質勘查工作的地勘單位的勘查資格;監督勘查項目實施情況;組織全市礦產儲量的登記和統計;協調轄區內地質勘查工作。
<三>地質環境股
擬定全市地質環境保護政策;組織編制全市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的管理和保護規劃以及地質災害的責任認定;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省和我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占用和壓覆情況的審查;負責組織職權範圍內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審查和認定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設計監理,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的整治工作;編制地質地貌圖等。
<四>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股
組織貫徹落實國家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負責本市範圍內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對礦山企業進行納費登記和申報;幫助省國土資源廳做好省廳徵收礦山企業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工作;會同有關股室,確定礦山企業的開採回採率;檢查收集採礦權人計算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原始單據、票據、會計帳目及其它資料工作。
<五>財務股
負責機關財務,做好資金的管理利用工作,嚴格執行財經法規和各項財務制度;及時做好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收繳、分解和管理使用,努力增收節支,保障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負責編制財務計畫和資金計畫;做好財務報表和帳目的登記管理工作。
<六>規劃股
研究擬定礦產資源可持續發展戰略和改革規劃,組織落實全市礦產資源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總體規劃,其他地質礦產專項規劃以及年度利用計畫,指導全市地質礦產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
<七>人事教育股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二級機構的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全局的人事、勞資管理工作;負責地礦系統的培訓教育工作;負責局機關的紀檢監察工作。
所屬二級機構,規格為股級
<一>礦管一站
主要職責:負責永城市侯嶺鄉、高莊鎮、陳官莊鄉、茴村鄉、苗橋鄉、演集鎮、城廂鄉境內開採磚瓦粘土、河沙等礦產資源礦山企業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核定、徵收所屬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為轄區內礦山企業提供生產、銷售方面的服務。
<二>礦管二站
主要職責:負責永城市馬橋鄉、雙橋鄉、裴橋鄉、黃口鄉、王集鄉、新橋鄉、龍崗鄉、臥龍鄉、李寨鄉境內開採磚瓦粘土、河沙等開採礦產資源礦山企業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核定、徵收所屬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為轄區內礦山企業提供生產、銷售方面的服務。機
構規格為股級事業性質。
<三>礦管三站
主要職責:負責永城市馬牧鄉、太丘鄉、夫阝陽鄉、夫阝城鎮、蔣口鄉、順和鄉、十八里鄉境內開採磚瓦粘土、河沙等礦產資源礦山企業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核定、徵收所屬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為轄區內礦山企業提供生產、銷售方面的服務。
<四>芒山站
主要職責:負責永城市陳集鄉、灤湖鄉、薛湖鎮、劉河鄉、芒山鎮、條河鄉境內開採磚瓦粘土、河沙、水泥灰岩、大理石、花崗岩等礦產資源礦山企業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核定、徵收所屬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為芒山旅遊區的建設提供服務;負責為轄區內礦山企業提供生產、銷售方面的服務
<五>地礦執法監察隊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對全市貫徹執行地礦行政管理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礦產資源規劃和計畫、探礦權、採礦權屬交易等行為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地質礦產違法案件。
<六>礦業開發技術培訓中心
主要職責:負責制定礦業開發技術培訓規劃及年度計畫,開展礦管法律、法規培訓;負責推廣礦業新產品開發項目和綜合利用項目,積極為礦山企
業提供技術信息、購銷信息和綜合利用信息,積極推廣礦業生產方面的先進經驗和技術,認真收集各種數據和資料,建立完整的資料信息庫,為有關單位和部門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礦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礦產資源管理、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的行政規章;制定全市地礦行業改革與發展戰略、政策及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編制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本級環境保護規劃、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負責審核本級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規劃區域;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本轄區地質旅遊資源開發和保護規劃。
<三>負責全市礦業權管理,依法管理職權範圍內的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工作;負責礦業權租賃、承包、合作經營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培育、建立礦業權市場;對全市礦業權出讓、拍賣、招標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四>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經營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協調處理各種礦業糾紛;受理地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查處本轄區範圍內重大違法案件;依法保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和防治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組織全市範圍內地質旅遊資源的調查與保護。
<六>組織審核在本市開展地質勘查工作的地勘單位的勘查資格,監督勘查項目的實施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開展中、小型地質勘查工作;負責組織職權範圍內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審查和認定工作;協調轄區內地質勘查工作;處理各種地質勘查糾紛;籌集管理本市地質勘查基金。
<七>負責管理全市地礦科技、教育工作。組織編制全市地礦科技規劃,協調大、中型地礦科技項目的實施,管理地礦科技成果,指導全市礦業權人開展科技興礦活動,推動科技進步和科技開展。
<八>協調市地礦行業的對外交流。參與審批中外合資、合作和外資在我市區域內開展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
<九>負責擬定市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撥付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地質環境治理專項經費分配意見,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負責全市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管理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