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屬調整

土地權屬調整

土地權屬調整是指各土地權利人利用工程建設前在項目區土地上所擁有的權利,通過項目參與者公認的權屬調整轉換機制,按照工程參與者公認的原則和標準,合法地換回竣工后土地上的相應權利的過程。土地權屬問題不僅關係到土地產權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障,而且關係到工程的成效。土地利用工程涉及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土地經營權等眾多權利主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權屬調整
  • 定義:各土地權利人利用工程建設前在項目區土地上所擁有的權利,通過項目參與者公認的權屬調整轉換機制,按照工程參與者公認的原則和標準,合法地換回竣工后土地上的相應權利的過程
  • 類型:經濟術語
原則,調整程式,

原則

(1)依法原則:土地權屬調整過程中,應始終遵循法律法規中的土地產權相關規定。按照法律程式,通過申報、地籍調查、權屬審核、註冊登記和頒發土地證書等程式予以明確土地產權主體,核實、調整和確定土地權屬。依法登記的土地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相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法律程式作好土地權屬的審核、登記、發證等工作。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以保障土地產權人的合法權益。
(2)公開、公正、自願、平等:土地利用不可避免地要打破原有的土地權屬界線,因此,對權屬關係一定要事先弄清楚,事後妥善處理。進行土地權屬調整,一定要採取科學合理的方法,全面、準確、真實、有效地查清土地產權關係;一定要依法辦事,實行公告制度,廣泛徵求各有關權利人的意見;一定要尊重原有的產權關係,在各有關權利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一定要保證農民承包的耕地在數量上有所增加,在質量上有所提高。
(3)有利生產、方便生活:雖然土地利用過程中,因田、水、路、林、村的全面綜合規劃及調整飛地、插花地等原因而適當調整各相關權利人的地塊位置,應在各方協商的基礎上,根據項目完成後形成的溝、渠、林、路等線狀地物重新劃定,儘量減少飛地、插花地和宗地數。但必須儘量避免大範圍的權屬調整行為,儘量保持各方原有位置基本不變,以做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有利於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4)與農業現代化建設相適應:農業現代化的發展趨勢要求土地利用實行集約化、規模化。而土地利用工程為土地的集約化和規模化提供了良好的基礎。因此,進行土地權屬調整應根據路、渠、溝等線狀地物適當調整,儘量減少飛地、插花地和宗地數。同時,各土地經營承包人的承包地應儘量集中,以利於農業機械化耕作和形成規模效益
(5)誰投資,誰受益:“誰投資,誰受益”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也是土地利用向產業化邁進的基本要求。土地利用後的土地經營,應積極嘗試產業化運作方式,以回報項目投資主體,形成投資、收益、再投資的良性循環機制。

調整程式

1、公告。在土地利用項目申報中,項目所在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牽頭組建土地利用項目權屬調整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本項目權屬調查與調整的有關事宜。從土地利用項目區域確定之日起至項目實施完畢、土地權屬調整終結,項目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進行土地權屬調查公告。從公告之日起,應停止辦理項目區域內土地權利轉移及權利設定登記等手續,禁止任何個人或單位在項目區內從事一切影響土地利用的非正常農業生產活動。
2、調查。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上級部門批准項目立項後,對項目區進行詳細的土地利用現狀和權屬調查。
(1)調查土地權屬(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現狀:查明土地產權的主體、具體的邊界;明確有沒有土地權屬糾紛,若有糾紛必須在項目開工前解決。
(2)土地權屬調整意願調查:對項目區內所有土地產權的主體進行是否同意工程實施和土地產權調整的意願調查。
(3)工程意願與範圍公告:將調查結果,包括同意進行施工和土地權屬調整的土地產權主體個數及其所占面積,反對進行施工和土地權屬調整的土地產權主體個數及其所占面積,項目區土地類型和範圍等情況向產權人主體進行公告。
(4)地籍測量與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對項目區內的土地利用現狀進行調查,並進行地籍測量,查明每一個土地產權主體所擁有的土地的位置、面積。
3、評價。
(1)施工前土地質量評價:對項目區內不同土地產權主體所擁有的土地質量進行評價,確定土地質量級別,為項目完成的土地權屬調整做好準備。
(2)竣工后土地質量評價:工程竣工後,對項目區反映土地質量狀況的指標包括耕層厚度、土壤剖面結構、土壤質地、土壤養分含量、土壤鹽鹼狀況、土壤污染狀況、地下水埋深、灌排條件、田間道路、田面平整程度等進行測定和評價。一方面是檢查工程是否按規劃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另一方面是評定竣工后土地質量狀況,確定工程完成前后土地質量的變化情況,為制定土地權屬調整方案服務。
4、調整。
(1)土地權屬調整方案編制:根據地籍測量與宗地權屬調查、施工前土地質量評價、工程竣工后土地質量評價,編制土地權屬調整方案。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區內土地權屬狀況,產權調整的範圍,工程組織實施單位或部門與土地權利人簽訂的協定。在分配土地權益時,應保證項目區範圍內原有土地權利人權益不減少。土地權屬調整方案應徵得三分之二以上土地權利人的同意。
地界插花的,由產權雙方協商,在插花地帶以明顯地物為標誌劃界區分,使插花地塊面積大致相抵,多出地塊作為調整用地,經雙方簽訂換地協定,竣工後即以協定確認土地產權。對於飛地,可以通過協調和置換,將原飛地重新確權給飛地所屬產權人。因涉及田坎、道路、溝渠等變化而需要調整土地權屬界限的,可根據工程規劃先行測算分攤占地面積,經產權各方簽訂協定,採取差額面積就近調換的方法調整。
(2)方案公告和異議處理:土地權屬調整方案應當在項目區內進行公告。對權屬調整方案有異議的土地產權人,應於公告期內書面提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爭議由當地人民政府調處。集體經濟組織內或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有異議的,應在公告期內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爭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人民政府調處。涉及他項權利者,應通知他項權利人參與調處。經調處後仍有不同意見者,由仲裁部門裁定或抗訴當地法院。
(3)分配土地及地籍檔案整理:按照經公告和異議處理後的土地權屬調整方案分配土地。土地登記部門應及時進行土地變更調查和土地變更登記,建立新的地籍檔案,並妥善保管有關土地登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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