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屬檔案,又稱“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是指由國際民航組織在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原則下制定,是包括民航各個活動的具有約束力的技術檔案。根據民航形勢和技術發展,國際民航組織逐年討論和修改完善這些檔案。國際民航組織各成員國均須根據這個檔案結合本國情況制定本國有關的法律和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屬檔案
- 別名: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屬檔案,又稱“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是指由國際民航組織在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原則下制定,是包括民航各個活動的具有約束力的技術檔案。根據民航形勢和技術發展,國際民航組織逐年討論和修改完善這些檔案。國際民航組織各成員國均須根據這個檔案結合本國情況制定本國有關的法律和規章。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屬檔案,又稱“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是指由國際民航組織在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原則下制定,是包括民航各個活動的具有約束力的技術檔案。根據民航形勢和技術發展,國際民航組織逐年討論和修改完善這些檔案。國際民航組織各...
《芝加哥公約》是有關國際民用航空最重要的現行國際公約,被稱為國際民用航空活動的憲章性檔案。歷史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於1944年12月7日通過《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因其在美國城市芝加哥簽訂,故又稱其為《芝加哥公約》。根據芝加哥公約的...
除非文中另有需要,本協定及其附屬檔案中:(一)“芝加哥公約”,指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開放簽字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包括根據該公約第九十條所通過的任何附屬檔案和根據該公約第九十四條對這些公約的附屬檔案所作的任何修改,只要這些...
航空搜尋與救援,航空器發生飛行失事或事故時,國家有關部門對航空器上人員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搜尋和救援工作。簡稱航空搜救。《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屬檔案12《搜尋與救援》對搜救組織與設備、國家間合作、搜救準備與工作程式、搜救信號等作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安哥拉共和國政府航空運輸協定是由安哥拉在2008年12月17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安哥拉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作為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開放簽字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締約國;願締結本...
《民用航空器事件技術調查安全建議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和強化安全建議閉環管理,預防民用航空器事故,依據《民用航空器事件技術調查規定》(CCAR395)的相關規定,參考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屬檔案 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以及《航空器事故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航空運輸協定是由澳大利亞在2004年03月23日,於坎培拉簽定的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作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開放簽字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參加國,為...
(二)“協定”,指本協定及其附屬檔案以及對協定和附屬檔案做出的任何修改;(三)“公約”,指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開放簽字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包括:--根據該公約第九十四條第一款業已生效、並且已經雙方批准的任何修改;--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泊爾國王陛下政府民用航空運輸協定》指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開放簽字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包括根據該公約第九十條通過的附屬檔案,以及根據該公約第九十條和第九十四條通過的對締約雙方均有效或者締約雙方均批准...
為了開展國際航空通信業務,《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屬檔案《航空通信》中對航空通信的定義、設備和規格、使用的無線電頻率、電報的分類、緩急次序、標準格式、用語和處理手續等,都有統一的規定或具體的建議。國際間的航空通信業務一般使用英語。...
為了便利兩國人民之間的友好交往,發展兩國民用航空方面的相互關係;作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開放簽字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參加國;就建立和經營兩國領土之間及其以遠地區的航班,達成協定如下:第一條定義 除非本協定另有規定...
(十二)“公約”,指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開放簽字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包括締約雙方均接受的、根據該公約第九十條通過的附屬檔案及根據該公約第九十條和第九十四條對附屬檔案或者公約的任何修改;(十三)“領土”,中國方面指中國主權管轄...
《航空情報學》是2011年國防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內容簡介 《航空情報學》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屬檔案14、15和8126檔案為基礎,參考了其他民航院校的航空情報教材,並融合了國際民航航空情報的最新資料及國內航空情報的最新發展編寫而成。全書...
(一)“公約”,指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開放簽字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包括根據公約第九十條通過的任何附屬檔案,及根據公約第九十條和九十四條對附屬檔案或公約的任何修改,只要此種附屬檔案或修改對締約雙方有效或經其批准;(二)“航空...
中國民用航空局依據中國民航規章《民用航空器事件技術調查規定》(CCAR-395)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屬檔案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徵候調查》的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對事故開展了深入、細緻、嚴謹的技術調查工作。一年來,技術調查組對飛機...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荷蘭王國民用航空運輸協定是由荷蘭在1996年05月23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作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開放簽字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參加國,就建立和經營兩國領土之間及其以遠地區的航班,達成協定如下:第一條...
三、“協定”,指本協定及其附屬檔案以及對本協定及其附屬檔案的任何修改。四、“公約”,指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開放簽字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包括根據該公約第九十條通過的附屬檔案及根據該公約第九十條和第九十四條對附屬檔案和公約的任何...
第四十三條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屬檔案13修正案頒布後,民航局將對其進行評估,決定採納的,及時修訂本規定;需要保留差異的,及時將差異通報國際民航組織。第四十四條 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參照本規定有關...
航空器噪聲審定 航空器登記國按照國際民航組織公約附屬檔案《航空器噪聲》的標準與程式對航空器噪聲進行的一種技術審定,是航空器適航性審定的一部分。
因此,在美國政府的邀請下,52個國家於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參加了在芝加哥召開的國際會議,簽訂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通稱《芝加哥公約》),按照公約規定成立了臨時國際民航組織(PICAO)。1947年4月4日,《芝加哥公約》正式生效...
一、民用航空器標誌分兩部分 國籍標誌是識別航空器國籍的標誌;登記標誌是航空器登記國在航空器登記後給定的標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理事會於1949年2月8曰通過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屬檔案7《航空器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這是一個國際標準。1...
三、締約雙方在其相互關係中,應遵守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制定的、作為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屬檔案並對締約雙方均適用的航空保全規定和技術要求。締約雙方應要求在其領土內註冊的航空器經營人,或者主要營業地或永久居住地在其領土內的航空器經營人,...
二、“協定”,指本協定,其附屬檔案及對本協定及其附屬檔案的任何修改。三、“航空運輸”,指為了獲取報酬或者租金,使用航空器分別或者混合載運旅客、行李、貨物和郵件。四、“公約”,指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開放簽字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1969年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召開了關於飛機場附近航空噪聲問題的特別會議,並於1971年正式通過題為《航空器噪聲標準和建議措施》的檔案,定為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公約附屬檔案十六。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也制定了《機場周圍航空器噪聲的表示方法》...
(一)“公約”,指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開放簽字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包括根據該公約第九十條通過的、並且適用於締約雙方的任何附屬檔案及修改,以及根據該公約第九十四條通過的、並且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分別批准的對該...
為了便利兩國人民之間的友好交往,發展兩國民用航空方面的相互關係,作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開放簽字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參加國,就建立和經營兩國領土之間及其以遠地區的定期航班,達成協定如下:第一條定義 除非另有規定,...
(四)空運企業向為供航班載運而銷售客票或填開貨運單的代理所支付的佣金。十二、“公約”,指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開放簽字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包括根據該公約第九十條通過的任何附屬檔案,以及根據該公約第九十條和第九十四條...
8、大機場機坪分屬機場和航空公司,缺乏統一管理。工作依據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屬檔案十四—機場》《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3號)《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民航總局第191號令)《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民航...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蘇丹共和國政府航班協定是由蘇丹在2009年11月17日,於喀土穆簽定的條約。作為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開放簽字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當事國,就建立和經營兩國領土之間及其以遠地區的航班,達成協定如下:第一條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