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工業計量條例

《國防工業計量條例》是為了規範國防工業計量工作,加強軍工產品及配套產品研製、試驗、生產的計量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制定的條例。

2024年1月8日,《國防工業計量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防工業計量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8日
  • 發布單位:國家國防科工局
制定進程,內容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1月8日,《國防工業計量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規範國防工業計量工作,加強軍工產品及配套產品研製、試驗、生產的計量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軍工集團公司、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地方軍工單位、高等院校、民口科研生產單位等承擔軍工產品及配套產品研製、試驗、生產任務中的計量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工作定位】國防工業計量是指按照計量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建立國防工業量值溯源傳遞體系,對軍工產品及配套產品研製、試驗、生產過程中涉及的計量標準器具、工作計量器具開展計量檢定、校準,以及對武器裝備型號開展計量保證,確保計量單位統一、量值準確一致、測量過程受控及測量數據可靠的全部工作。
第四條【計量單位】國防工業計量實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制度。軍工產品及配套產品特殊需要保留使用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由使用單位提出,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條【監管體制】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對國防工業計量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對本地區國防工業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工作方針】國防工業計量是國家計量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防工業計量堅持軍品優先、自立自強、創新驅動、共建共享的工作方針,推動引領計量量子化、數位化、智慧型化發展,建立特色明顯、自主可控、先進高效、平戰結合、軍地協調的國防工業計量體系,支撐構建國家現代先進測量體系,為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及國民經濟建設服務。
第七條【表彰獎勵】對在國防工業計量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八條【主管部門】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計量監督管理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國防工業計量政策及規章,建立滿足軍工產品及配套產品需要的國防工業計量法規體系;
(二)編制並組織實施國防工業計量規劃、計畫;
(三)組織建立國防工業計量技術體系,組織開展國防工業計量科技創新工作,組織制定國防工業計量技術規範;
(四)組織建立國防工業計量技術機構體系,組織開展計量測試研究中心、專業計量技術機構和區域計量技術機構設定審批;
(五)組織建立國防工業計量標準器具體系,組織開展計量測試研究中心、專業計量技術機構和區域計量技術機構建立的國防工業計量標準器具考核,組織開展國防專用標準物質定級鑑定,組織開展國防工業計量標準器具專項授權;
(六)組織開展國防工業量值傳遞及計量比對;
(七)組織開展國防工業計量數據管理;
(八)組織開展國防工業計量人員能力評價及資格審核確認;
(九)組織開展國防工業計量監督檢查;
(十)組織建立國防工業計量監督管理專家庫;
(十一)推動軍民計量資源共享共用;
(十二)指導有關部門(單位)開展國防工業計量工作。
第九條【省級管理部門】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計量監督管理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防工業計量法規、規章及政策;
(二)組織開展本地區軍工產品及配套產品研製、試驗、生產單位計量技術機構設定審批;
(三)組織開展本地區軍工產品及配套產品研製、試驗、生產單位計量技術機構的國防工業計量標準器具考核和國防工業計量人員能力評價;
(四)組織開展本地區軍工產品及配套產品研製、試驗、生產單位的計量監督檢查;
(五)組織建立本地區國防工業計量監督管理專家庫;
(六)承辦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軍工集團】軍工集團公司計量工作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防工業計量法規、規章及政策,制定本集團公司的計量管理制度;
(二)貫徹落實國防工業計量規劃、計畫;
(三)組織本集團公司的國防工業計量技術研究、監督檢查等活動,支持國防工業計量技術機構運行與發展;
(四)組織管理本集團公司承擔武器裝備型號的計量保證工作,建立型號計量師系統;
(五)承辦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計量工作。
第十一條【承制單位】承擔軍工產品及配套產品研製、試驗、生產任務的單位,應貫徹執行國防工業計量法規、規章及政策,對本單位國防工業計量工作實施管理,接受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的計量監督檢查。
第三章 計量技術機構
第十二條【機構範疇】本條例所稱國防工業計量技術機構,是指依據設定審批程式確定的,開展國防工業計量檢定、校準、測試等工作的技術機構,包括計量測試研究中心、專業計量技術機構、區域計量技術機構和軍工產品及配套產品研製、試驗、生產單位計量技術機構。
第十三條【機構設定、調整】國防工業計量技術機構實施兩級設定審批管理。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計量測試研究中心、專業計量技術機構和區域計量技術機構的設定審批。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軍工產品及配套產品研製、試驗、生產單位計量技術機構的設定審批。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根據國防科技工業能力布局和軍工產品及配套產品研製、試驗、生產任務需求,對國防工業計量技術機構的設定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四條【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設定審批的機構職責】計量測試研究中心、專業計量技術機構和區域計量技術機構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落實國防工業計量法規、規章及政策;
(二)研究、建立國防工業計量標準器具,並保持相應能力;
(三)在授權範圍內開展國防工業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
(四)根據委託,承擔國防工業計量標準器具技術考核和國防工業計量人員能力評價;
(五)研究先進測量理論、技術與方法,研製滿足特殊對象和特殊需求的工作計量器具,編制國防工業計量技術規範;
(六)承辦上級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五條【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設定審批的機構職責】軍工產品及配套產品研製、試驗、生產單位計量技術機構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落實國防工業計量法規、規章及政策;
(二)研究、建立國防工業計量標準器具,開展本單位計量檢定、校準工作;
(三)承擔本單位武器裝備型號研製、試驗、生產任務中相關的計量保證工作;
(四)承辦上級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六條【機構負責人】國防工業計量技術機構負責人應熟悉計量法律法規和計量業務,切實履行機構建設、體系運行和條件保障等職責。國防工業計量技術機構負責人發生變更時,應向相應機構設定審批部門備案。
計量測試研究中心、專業計量技術機構和區域計量技術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
第四章 計量標準器具
第十七條【標準範疇】本條例所稱國防工業計量標準器具,是指國防工業計量技術機構建立、保持並用於量值傳遞的計量檢定裝置和計量標準裝置。
第十八條【標準考核】計量測試研究中心、專業計量技術機構和區域計量技術機構建立的國防工業計量標準器具,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授權的計量考核機構考核管理,最高計量標準器具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考核。
軍工產品及配套產品研製、試驗、生產單位計量技術機構建立的國防工業計量標準器具,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考核管理。
第十九條【標準溯源】國防工業計量標準器具應通過國防工業計量技術機構建立的不間斷溯源鏈,保證量值溯源到相應的國家計量基準。
無法在國防工業量值傳遞系統內溯源的,應向具有資質的國家法定計量技術機構建立的計量標準器具溯源。國家沒有建立相應計量基準的,應通過計量比對等方式保證計量標準器具量值的準確一致性。
第二十條【標準專項授權】根據國防工業計量工作需要,經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專項授權的計量標準器具,可在授權範圍內開展量值傳遞工作。
第二十一條【標準物質管理】國防科技工業用於量值溯源傳遞的標準物質,經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授權的計量考核機構組織定級鑑定合格後,作為國防工業計量標準器具進行管理。
第五章 計量數據
第二十二條【計量數據含義】本條例所稱國防工業計量數據是指在計量活動中產生的原始數據及其衍生數據,主要包括:標準參考數據、計量科研數據、計量檢定與校準數據、計量監管信息數據等。
第二十三條【計量數據管理】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統籌建立國防工業計量基礎數據平台,制定國防工業計量數據管理規章制度和標準規範。國防工業計量數據的產生方應依據相關標準規範,形成既保守國家秘密又便於使用和匯交的數據集或資料庫。
第二十四條【標準參考數據】鼓勵國防工業重點領域計量數據產生方根據軍工產品及配套產品研製、試驗、生產需要建立標準參考數據。國防工業重點領域標準參考數據的採集、驗證、審核和發布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六章 計量人員
第二十五條【能力鑑定】計量測試研究中心、專業計量技術機構和區域計量技術機構中從事國防工業計量檢定、校準的計量人員,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授權的計量考核機構組織能力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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