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定審批實施辦法

山東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為了規範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定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防計量監督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制定《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定審批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定審批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29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
  • 發文字號: 魯科工辦〔2020〕19號 
發布通知,全文,

發布通知

山東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關於印發《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定審批實施辦法》的通知
魯科工辦〔2020〕19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定審批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
2020年6月29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定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防計量監督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定審批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行政許可對象為山東地區國防科技工業系統的軍工產品研製、試驗、生產、使用的企事業單位的計量技術機構。
  第三條 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定審批,須根據承擔軍工產品研製、試驗、生產、使用任務的企事業單位計量保障發展需要,遵循統籌兼顧、嚴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依法負責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定審批行政許可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申請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定審批的單位,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取得保密資格證書;
  (三)遵守國家和國防軍工計量法律、法規,建立計量管理制度;
  (四)具有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器具及服務對象;
  (五)具有與所申請計量檢定能力相適應的組織機構、人員、設備和設施。
  第六條 申請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定審批行政許可的單位須填寫《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定許可申請書》,(紙質一式2份,電子文本1份),同時提交以下材料(複印件一式2份):
  (一)申請單位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二)保密資格證書或現場審查合格證明;
  (三)通過國防科技工業計量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有效的計量標準器具證書;
  (四)通過國防科技工業計量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有效的計量檢定員證書。
  第七條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收到申請材料後,對申請資料的完整性和規範性進行書面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允許申請單位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須當場或在五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及要求;
  (三)申請材料完整、規範的,或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依法須受理的則及時作出受理決定,並出具受理通知書,依法不予受理的則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原因。
第三章 審查與批准
  第八條 對於獲得受理通知書的單位,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在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十日內組成審查組進行現場審查,審查組成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人數五至七人。審查組成員的選擇堅持迴避制度,專家不得與被評審單位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
  第九條 現場審查時間提前兩日書面告知被審查單位。
  審查組現場審查的程式為:
  (一)審查組告知被審查單位審查依據、內容及要求等;
  (二)聽取被審查單位情況匯報和有關工作的說明;
  (三)與被審查單位有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座談了解情況;
  (四)進行現場查看、驗證,並做好記錄;
  (五)對現場審查情況進行評議,形成書面審查意見;
  (六)向被審查單位通報審查意見,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
  (七)審查組組長和被審查單位負責人對審查意見簽字確認。
  第十條 現場審查結束後,審查組應在五日內向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提交現場審查報告。
  第十一條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收到審查報告後,在五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不能按期作出許可決定的,經分管領導批准,可以酌情延長,最長不超過十日,並將延長期限及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二條 經批准同意設定的,向申請單位頒發《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定行政許可證》。不同意設定的,依法出具《不予設定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行政許可決定書》,將申請材料退回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單位依法享有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 《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定行政許可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名稱;
  (二)註冊地址;
  (三)開展計量檢定的專業能力範圍及類別;
  (四)發證機關;
  (五)發證時間。
第四章 證書的變更
  第十四條 被許可單位發生以下變化的,須書面向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提出變更申請。
  (一) 法人單位名稱發生變化的,應提交變化前後的法人名稱、法人證書複印件等證明材料;
  (二) 計量工作場所發生變化的,須提供變化後環境條件符合相關技術規範要求的證明;
  (三) 計量檢定能力發生變化的,須提交變化部分的能力證明。
  第十五條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接到變更申請十個工作日內,組織進行書面審查或現場審查,作出準予變更或不予變更的決定。
  第十六條 準予變更的,收回原許可證,換髮新許可證;不予變更的,向申請單位出具《山東省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定行政許可不予變更決定書》。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組成專家組,每年抽取部分取得許可的單位,對其許可條件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提前兩日書面通知被檢查單位。現場檢查時間一般不超過兩日,檢查人員不少於三人。
  第十八條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接到對被許可單位違反相關規定的投訴、舉報後,須調查核實有關情況,並根據需要組織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被許可單位須每年1月20日前向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提交上一年度計量工作自查報告。
  第二十條 檢查組須認真記錄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並提出明確的整改意見,書面告知被檢查單位。現場檢查結束後,檢查組須向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提交《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三級計量技術機構監督檢查表》和《現場檢查報告》。
  第二十一條 被檢查單位須按照現場檢查提出的整改意見和規定時限,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在整改期限內將整改的情況書面報告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的內容為:
  (一)計量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情況;
  (二)分管計量工作領導和計量技術機構負責人熟悉和掌握計量工作情況;
  (三)計量標準器具的考核、使用和維護情況;
  (四)計量檢定、校準人員的資格和工作情況;
  (五)機構開展量值傳遞及量值溯源情況。
  第二十三條 對監督檢查結果不合格的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機構存在以下行為的,直接判定為不合格。對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或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暫停其許可資格。對偽造計量數據弄虛作假的,撤銷其許可證書。
  (一)超出許可證書的範圍開展檢定、校準工作;
  (二)使用未經考核合格或超過有效期的計量標準器具開展工作;
  (三)存在無國防軍工計量檢定人員資格或資格證書過期人員開展工作的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28日。
(2020年6月2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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