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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我省民口單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管理,依據國防科工委《關於進一步發揮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機構職能作用若干意見的函》(科工辦 [2004]1421號),以及國防科工委制定的其它規定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國防科工辦)對民口單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的方針,充分利用和發揮全社會科技和工業基礎資源能力為國防建設服務,形成軍民互通、互動、互補、開放有序、面向全省的大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體制和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運行機制。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為紐帶,將全社會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能力要素納入政府監督管理範疇,實施全行業動態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口單位,是指在河北省境內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民用企事業單位,不包括國防科工委另行委託管理的軍工集團公司的直屬單位。
第四條 本辦法包括民口單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契約管理、計畫(規劃)、統計(信息)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投資管理、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管理、配套科研項目管理、質量管理、計量監督管理、保密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軍工資產管理等項管理的職責分工、管理內容、管理程式和管理方法。
第二章 許可證管理
第五條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國防科工委負責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定點、資格審查和許可證認定發放工作。省國防科工辦負責許可證的初審,同時將初審結果報國防科工委審批,並監督檢查許可證的使用情況。
第六條 省國防科工辦設立許可證管理辦公室,負責許可證的日常管理工作,許可證管理辦公室設在發展計畫處。
第七條 許可證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照國防科工委發布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專業目錄》(以下簡稱《專業目錄》)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工作指南》,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計畫;
(二)組織對申請單位進行初審;
(三)監督檢查許可證的使用情況;
(四)建立和管理初審工作資料檔案;
(五)辦理國防科工委許可證管理辦公室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八條 許可證的申請、初審程式:
(一)申請許可證的單位應嚴格按照《專業目錄》中對應的產品品種,認真如實填寫《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申請書》或《民用部門軍品配套科研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上述兩項以下簡稱《許可證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將《許可證申請書》一式四份,報省國防科工辦許可證管理辦公室。
(三)省國防科工辦對《許可證申請書》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通知申請單位,初審不合格的說明理由;對初審合格的,在《許可證申請書》上籤署初審意見,同時將初審意見及初審工作情況報國防科工委許可證管理辦公室。
第九條 許可證的上報程式:
省國防科工辦初審後,由申請單位向國防科工委許可證管理辦公室報送簽有初審意見的《許可證申請書》
第十條 國防科工委在審查《許可證申請書》和組織專家
審查組進行現場審查後,確定許可證發放名單,並將已獲得許可證的單位列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目錄》,定期向有關方面發布。
第十一條 持證單位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其承擔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專業類別發生變化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重新提出申請。
第三章 契約管理
第十二條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契約(以下簡稱契約),是指民口單位與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企事業單位之間簽訂或直接與部隊使用部門(含有關軍貿公司)簽訂的,並經國防科工委同意進行終審鑒章的契約。
第十三條 國防科工委負責契約的終審(審核)、協調、監督工作;省國防科工辦負責契約的初審(審查)、監督、協調工作。設立契約管理辦公室,負責契約審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契約管理辦公室設在發展計畫處。
第十四條 契約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 擬定契約審查工作的有關管理辦法;
(二) 負責審查軍品科研生產契約,報國防科工委審核、鑒章、備案;協助監督軍品契約的執行。
(三)協調、處理契約審查中的問題,並對契約審查結論提出的異議進行複審;
(四)匯總契約的審核情況;
(五)管理契約編號、登記、建檔工作。
第十五條 契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具有附屬檔案的契約,其附屬檔案是契約的組成部分。契約的申報單位對提交的契約文本及有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經審查的契約,由契約管理辦公室登記並加蓋印章後,上報國防科工委;國防科工委審核並辦理登記、鑒章後生效。
第十七條 契約的審查工作一般為即報即審,上報國防科工委最長不超過15日。
第十八條 經審核生效的契約是制定國家指令性科研生產年度計畫的依據;是企事業單位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的依據。
第十九條 生產(型號研製)契約登記的編號為:冀軍工計(科)合字[XXXX]第YYY號。
其中:X為年號,Y為契約登記的順序號。
第四章 計畫(規劃)、統計(信息)管理
第二十條 省國防科工辦負責計畫、統計的匯總、編制和上報,職能設在發展計畫處。
第二十一條 民口單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計畫分為年度計畫、中、長期發展規劃。
第二十二條 根據各單位簽訂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契約,在匯總、整理、分析後編制《河北省民口單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年度計畫》,上報國防科工委備案,並納入《河北省國防科技工業年度生產經營計畫》。
第二十三條 根據國防科工委的要求,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編制《河北省民口單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中、長期發展規劃》,上報國防科工委備案,並納入《河北省國防科技工業中長期發展規劃》。
第二十四條 依據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計畫,督促檢查各單位計畫的完成情況,實行軍品生產的季度(半年)調度制度,協調解決計畫執行中涉及的有關保障條件。
第二十五條 按照國防科工委制定的統計報表制度,做好統計(信息)工作,實施統計監督、統計調查、統計分析,為國防科工委的巨觀決策提供統計信息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 實行《軍品現價產值和契約金額》報表的季報告制度,《企業概況表》的年報告制度,及時、準確匯總上報。
第五章 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對民口單位所從事的軍用火工品、化學危險品的生產,納入省國防科工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範圍。
第二十八條 省國防科工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設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政府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督促檢查各有關單位貫徹落實國務院、國防科工委、和省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的各項方針、政策。
(二)組織制定全省國防科技工業安全生產工作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協調解決企事業單位生產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安全生產問題;督促各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進行督促整改,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四)指導各單位制定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協助當地政府進行事故搶救。對各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進行備案管理。
(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交流等活動。
(六)對各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統計、上報。組織或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督促落實與軍品有關的建設投資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的落實工作。
(八)受理有關安全生產問題的舉報。
第六章 投資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國防科工辦負責對民口單位軍工項目投資的論證、編制、申報、計畫、進度等工作實施管理。職能設在科技質量處。
省國防科工辦按照國防科工委提出的投資管理髮展思路、制定的項目申報原則和加強投資的領域等要求組織項目申報。
第三十條 年度計畫和項目管理
(一)年度計畫(草案)。提前一年開展年度計畫的編制工作,民口單位要於當年10月15日前,將申報的下一年年度投資計畫報省國防科工辦,由省國防科工辦審核匯總後統一報國防科工委核准。
(二)項目建議書。需列入下一年年度計畫的項目,項目承制單位應於當年1月底前上報項目建議書,並由省國防科工辦審查後報國防科工委組織論證審批。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需列入下一年年度計畫的項目,項目承制單位應於當年6月底前上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國防科工辦負責組織論證審批。
(四)項目初步設計。政府投資2億元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初步設計,由省國防科工辦組織論證審批。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如出現政府投資額超出項目建議書的控制數,項目建設內容或目標沒有達到項目建議書要求,或項目方案出現重大變更等情況的,要經省國防科工辦報國防科工委審批。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施過程監督
(一)項目首批投資計畫下達後即轉入開工建設。項目承制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到投資、工期,質量和安全四大控制,不得違犯項目和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國防科工委負責組織對項目建設實施過程的監督、檢查、審計和評估等工作。省國防科工辦協助做好配套項目的過程監管。
第三十二條 項目竣工驗收管理
(一)項目驗收審計。政府投資3000萬元以下項目,由省國防科工辦負責驗收審計。
(二)項目驗收。政府投資5000萬元以下且影響不大的項目,由省國防科工辦負責驗收。
(三)項目竣工驗收後,要及時將有關檔案資料按要求歸檔管理,形成的軍工資產按要求及時劃轉、登記造冊。
第三十三條 項目儲備
省國防科工辦將根據國防科技工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軍品能力結構調整方向,積極組織地方單位的項目論證,並將項目及時報送國防科工委按項目成熟程度納入項目儲備管理。
第三十四條 項目管理督導措施
(一)提高項目前期工作質量。項目前期工作應達到規定的要求,做到依據充分、數據真實可靠、手續齊全。未達到要求或手續不全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作退回處理。
(二)加快項目前期工作進展。對逾期上報的,按規定將加大單位自籌資金比例,不予納入年度投資計畫,直至取消項目。
(三)加強項目實施管理。對項目實施管理問題突出、擅自調整建設內容、擅自改變建設方向或自籌資金不到位的單位,將報請國防科工委暫停項目計畫下達,減少後續項目資金安排。對出現上述問題且情節嚴重的將進行通報批評。
第七章 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管理
第三十五條 省國防科工辦負責河北省區域內國防軍工建設項目(3000萬元以下)的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職能設在科技質量處。
第三十六條 河北省國防軍工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項目主要包括:在國防科工委立項,由省國防科工辦或企業所屬民口集團公司批覆的政府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的基本建設項目、批產改造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安全改造項目,以及其他事業單位的建設項目等。
第三十七條 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建設項目概算執行情況,建設項目資金來源,支出及結餘等財務情況,交付使用資產和在建工程情況,建設項目歷年投資計畫的下達及執行情況,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及投資效益分析等。
第三十八條 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的主要依據:可研報告、初步設計、概算調整及其它批准檔案;招投標檔案,歷年投資計畫,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准的項目預算、承包契約、工程結算等有關資料;歷年財務決算及其批覆檔案,有關的內部財務會計制度、管理辦法等。
第三十九條 審計組織程式
(一) 審計計畫的制定和下達
1、根據國防科工辦年初下達的年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計畫,科技質量處提出年度審計計畫,並列明建設單位、項目名稱、審計組織方式、計畫審計時間等內容。
2、年度審計計畫下達相關的建設單位。
(二) 審計實施
1、建設單位按照省國防科工辦下達審計計畫的時間要求,提前一個月完成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的編制工作。
2、省國防科工辦財務處(審計室)根據審計計畫
下達的時間,組織有資格人員,依據《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依法進行審計,並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形成審計報告。
第八章 民口配套科研項目管理
第四十條 省國防科工辦負責對民口配套科研項目實施監督管理。職能設在科技質量處。
第四十一條 省國防科工辦依據國防科工委發布的《民口配套研製項目指南》,組織省區域範圍內有條件、有基礎的單位商需方主管部門和需方單位取得《民口配套研製項目建議書》和有關技術指標等。
第四十二條 項目承制單位依據需方主管部門和需方單位提供的《民口配套研製項目建議書》和有關技術指標等,編制《民口配套研製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省國防科工辦審查後報國防科工委。
第四十三條 經國防科工委組織專家對承制方提出的《民口配套研製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通過後,省國防科工辦和承制單位商需方主管部門、需方單位簽定《民口配套研製項目契約書》,報國防科工委審批後編制下達民口配套研製項目計畫。
第四十四條 省國防科工辦根據國防科工委下達的民口配套研製項目計畫,組織編制項目的實施計畫,並下達給承制單位。
第四十五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招標、投標、稅收等事宜,項目承制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
省國防科工辦負責組織協調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並對項目實施情況全過程跟蹤監督。
第四十六條 民口配套科研項目在項目完成後,項目承制單位要書面向省國防科工辦提出驗收申請,由省國防科工辦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商請國防科工委組織驗收。
在項目驗收前後,承制單位要根據有關規定做好項目審計、軍工資產登記、檔案及技術資料歸檔等工作。
第九章 質量管理
第四十七條 省國防科工辦負責對軍工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職能設在科技質量處。
第四十八條 軍工產品是指為武器裝備提供的配套系統、設備、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等產品。
第四十九條 加強軍工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國家關於加強和保證軍工產品質量的法律、法規,對武器配套產品質量特性形成的全過程以及相關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民口單位必須貫徹落實國家和國防科工委質量法律法規,接受省國防科工辦的質量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民口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肩負起本單位質量第一負責人的職責,對本單位的軍品科研生產的質量負全責,要負責制定本單位軍品配套科研生產的質量方針、質量目標,堅決貫徹“軍工產品,質量第一”的思想。
第五十二條 民口單位要按照國家軍工產品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積極實行全面質量管理,制定並落實各類人員的質量職責,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對軍品研製生產全過程實行有效的控制,確保軍工產品質量。
第五十三條 民口單位在軍品科研生產中,從方案論證、設計定型、生產定型、外協外購件採購、生產組織、工藝過程、產品檢驗、驗收出廠及服務客戶等各個階段,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工藝技術規範,杜絕違規和法外操作。
第五十四條 民口單位對本單位軍品科研生產質量狀況要從源頭進行跟蹤,實行質量信息反饋與重大質量事故報告制度,及時將軍品科研生產中發生的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向省國防科工辦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拖延報告。對科研生產中質量問題的處理要嚴格執行《國防科工委關於加強國防科技工業質量管理工作的若干問題的決定》(三十條)質量問題歸零的五項原則:“定位準確、機理清楚、問題復現、措施有效、舉一反三”,實現質量改進,做好歸零工作,杜絕重複故障的發生。
第五十五條 各市國防工辦受省國防科工辦委託,負責對本區內有關單位執行國家質量法律、法規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軍品科研生產質量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省國防科工辦或上級管理部門檢舉、控告和投訴。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監督。
省國防科工辦對拒不接受監督管理、拒不執行國家有關質量法律法規或在執行中存在較大問題的單位,將建議有關部門撤銷其軍品科研生產許可證。
第十章 計量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國防科工委統一監督管理國防科技工業計量工作。省國防科工辦對民口單位的國防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職能設在科技質量處。
第五十八條 國防計量是指國防科技工業科研(含設計、實驗等)、生產、服務中實現產品量值準確一致、測量數據可靠的全部活動。
第五十九條 省國防科工辦對國防計量實施監督管理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執行國家計量法律、法規和國防計量方針、政策及規章。
(二)負責本省民口單位國防計量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
(三)負責本省民口單位涉及軍工產品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和計量人員的考核工作。
第六十條 民口單位依法對本單位涉及軍品科研生產的計量工作按《國防計量監督管理條例》和《國防科技工業計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實施自主管理、保證產品的測量質量,接受國防計量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 民口單位涉及軍品科研、生產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由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或省國防計量管理機構組織考核合格後使用。用於量值傳遞的有證標準物質,作為計量標準器具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十二條 各民口單位涉及軍品科研、生產的技術機構的計量檢定、校準人員,必須經國防科工委授權的計量管理機構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六十三條 民口單位必須按照軍工產品的技術指標和工藝規範的要求,配備滿足生產要求的計量器具和檢測手段。
第六十四條 科研、試驗、生產、服務部門和單位的計量技術機構的計量標準器具、計量檢定人員、環境條件和規章制度,經國防科工委計量管理機構或其指定的機構組織國防計量考核認可並發給證書後,方可承擔軍工產品的研製、試驗、生產和服務任務。
第六十五條 省國防計量管理機構組織有資格的國防計量監督人員,對民口軍品科研生產單位依法進行監督檢查。並對依法監督檢查的對象和內容由省國防科工辦向有關部門和單位發布通報。
第六十六條 各民口單位涉及軍品科研、生產的計量管理工作,必須執行國防科工委的有關法律法規。
第十一章 保密資格審查認證管理
第六十七條 依據國家保密局、國防科工委、總裝備部《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審查認證辦法》(國保發[2002]4號)和《河北省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審查認證實施細則》,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實行保密資格審查認證管理制度。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三個等級。一級保密資格單位具備承擔絕密級項目科研生產任務的資格;二級保密資格單位具備承擔機密級項目科研生產任務的資格;三級保密資格單位具備承擔秘密級項目科研生產任務的資格。
第六十八條 河北省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審查認證委員會(簡稱“河北省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由河北省保密局和省國防科工辦聯合組成,在國家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河北省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的主要職責:
(一)依據有關審查認證工作規定,制定認證工作實施細則。
(二)聘任省級保密資格審查認證專家。
(三)受理二、三級保密資格申請,並負責對其審查認證;接受國家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的委託,代表國家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對一級保密資格單位進行認證資格現場審查。
(四)組織、指導、監督、檢查保密資格認證等工作。
第六十九條 河北省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下設河北省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審查認證辦公室(簡稱“河北省軍工保密資格認證辦”),負責保密資格審查認證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國防科工辦和河北省保密局有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國防科工辦發展計畫處。
第七十條 保密資格審查認證的程式:
(一)直接承擔或準備直接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單位提出保密資格認證申請;
(二)保密資格申請單位由其主管部門審核,無主管部門的申請單位由設區市國防工辦會同保密局審核;
(三)河北省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組織審查組現場審查;
(四)河北省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批准;
(五)經審查批准獲得保密資格的單位,由河北省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報國家認證委列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名錄》(以下簡稱《名錄》)。
第七十一條 保密資格管理。
(一)對保密資格實行動態管理,對列入《名錄》後違犯保密資格認證標準規定或保密有關要求的單位,河北省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對於違犯情況嚴重的二、三級保密資格單位取消其保密資格,一級保密資格單位建議國家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取消其保密資格。
(二)對已取得保密資格的單位,原則上兩年檢查一次,五年覆核一次。
第七十二條民口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軍品負責人的調整、調離時,除執行有關保密規定外,要報省國防科工辦發展計畫處備案。
第十二章 軍工資產的監督管理
第七十三條 省國防科工辦負責全省民口單位占有、使用的軍工資產和軍品科研生產占有、使用的其它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職能由發展計畫處負責。
第七十四條 民口單位軍工資產是指使用國家財政資金購建的以及與國家財政資金配套的由單位自籌資金購建的用於軍品科研生產的資產。民口單位軍品科研生產占有、使用的其它資產(以下簡稱:其它資產)是指除軍工資產之外的軍品科研生產占有、使用的資產。
第七十五條 省國防科工辦採用實物形態管理和價值形態管理與權屬變更管理相結合的方式,對民口單位軍工資產和其它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建立相應的資產登記、使用、處置和監督檢查制度。
第七十六條 省國防科工辦對民口單位的軍工資產和其它資產實行登記制度,民口單位要按要求及時到省國防科工辦辦理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
民口單位資產初始登記事項包括:企業名稱、住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軍品科研生產負責人、企業類型、投資主體、主要產品、軍品科研生產占有、使用的主要設備、房屋、建築物及其價值和用途等。
民口單位退出軍品科研生產序列,應及時到省國防科工辦辦理註銷登記。
第七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民口單位占有、使用軍工資產的用途。如確需改變占有、使用用途,必須及時向省國防科工辦辦理審批手續,並進行變更登記。除因國防科研生產需要外,不得將軍工資產出借、出租或設定擔保。
民口單位占有、使用的軍工資產和其它資產發生毀損、殘缺或者滅失的應及時向省國防科工辦報告。
第七十八條 民口單位發生分立、合併、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企業上市等重大事項,涉及軍工資產和其它資產權屬變更的,對軍品生產線的處置方案,應事先徵得省國防科工辦的同意,並由省國防科工辦出具處置意見。方案實施後,及時到省國防科工辦辦理資產登記手續。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審核民口單位發生的上述重大事項時,涉及資產權屬變更的,應當徵得省國防科工辦的同意。
第七十九條 民口單位發生第七十八條所屬重大事項,涉及資產權屬變更,對軍品生產線處置時,要及時向省國防科工辦體改法規處報送如下材料:
(一)關於處置軍品生產線的書面請示;
(二)重大事項實施方案;
(三)軍品生產線處置方案;
(四)占有、使用國家財政資金購建的軍工設備、設施等軍工資產的基本情況;
(五)其它材料。
第八十條 省國防科工辦根據民口單位報送的材料,對民口單位處置軍品生產線是否泄漏國家秘密和軍事秘密,是否影響軍品科研生產任務的完成,是否影響軍品生產能力的保持和提高等情況進行審查,並按照規定程式出具處置意見。
第八十一條發生戰爭、嚴重自然災害或其它重大、緊急情況時,國家可以依法統一調用和處置民口單位占有、使用的軍工資產。
第八十二條 省國防科工辦根據國防科工委的統一安排和工作實際情況,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落實情況以及資產的登記、使用、處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出整改意見,上報省有關部門和國防科工委。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各設區市國防工辦有責任協助省國防科工辦,依據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對轄區內民口單位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十四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執行。解釋權歸國防科工辦體改法規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