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小型企業

國營小型企業是指一部分符合國家規定,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利潤額較少的國營企業。這類企業一般被習慣稱作國營小型企業。在第一步利改稅時,國營小型企業劃分的標準是: 工業企業固定資產原值在150萬元以下和年利潤額在20萬元以下的;商業零售企業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下的。由於全國不同地區之間經濟發展不平衡,小型企業的具體標準,可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在不高於上述標準的範圍內作適當調整。在實行第二步利改稅時,國家對國營小型企業的劃分標準適當放寬,並根據不同規模城市作了詳盡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營小型企業
  • 所屬學科:企業學
  • 定義:指一部分符合國家規定,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利潤額較少的國營企業
國營小型工交企業劃分的標準是: 京、津、滬三市,固定資產原值不超過400萬元,年利潤額不超過40萬元; 其他地區,固定資產原值不超過300萬元,年利潤不超過30萬元。以上兩個條件同時具備者,可劃為國營小型工交企業。國營小型商業企業劃分的標準是: 以獨立核算的自然門店為單位,京、津、滬三市,年利潤不超過30萬元,職工人數不超過60人;省會、自治區首府所在城市,年利潤不超過15萬元,職工人數不超過60人;其他城鎮,年利潤不超過8萬元,職工人數不超過30人的可劃為國營小型商業企業。其中年利潤額為必要條件,至於是否同時需要具備職工人數條件,可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但個別城市需要放寬標準的,必須報財政部批准。此外,還包括雖不夠上述標準,但按規定應劃入的其他企業。劃分確定的國營小型企業,按照八級超額累進稅率交納所得稅,稅後利潤原則上留歸企業支配,但對稅後留利超過合理留利較多的,國家收取一定數額的承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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