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關於進一步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若干問題的通知

《河北省關於進一步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若干問題的通知》意在為大力推動國有企業的戰略性改組,加快全省經濟體制和經濟成長方式的根本性轉變,促進全省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現就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的若干問題作出該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關於進一步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若干問題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6-07-09
  • 生效日期:1996-07-09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文號】冀政[1996]47號
【發布日期】1996-07-09
【生效日期】1996-07-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放開放活
國有小型企業若干問題的通知
(冀政〔1996〕47號1996年7月9日)
國有小型企業是全省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地方財政特別是縣級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在促進經濟發展、提供就業機會、改善人民生活、創造市場環境及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全省國有小型企業改革和發展取得了一定進展,活力有所增強,但機制呆滯、包袱沉重、設備陳舊、效益低下等問題依然突出,進一步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已成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內容。

具體內容

為大力推動國有企業的戰略性改組,加快全省經濟體制和經濟成長方式的根本性轉變,促進全省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現就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的指導思想、原則和任務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四屆三中、五中全會和江澤民總書記關於國有企業改革重要談話精神,解放思想,勇於實踐,積極探索,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份共同發展的方針,以“三個有利於”為標準,採取多種形式,把產權流動重組、改革企業財產組織形式同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有機結合起來,使企業真正成為符合“四自”要求的市場競爭主體的法人實體,增強企業盈利能力、抗風險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提高全省經濟成長質量。
(二)基本原則
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因企制宜,不搞一刀切,不片面硬套某一種模式,以盤活存量資產為突破口,加大產權改革力度與選擇優秀的企業經營者、調整區域經濟結構、推進企業技術進步、強化科學管理和擴大對內對外開放緊密結合;
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界定和評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其保值增值;妥善處理遺留債務、職工安置等難點問題;各項配套改革同步推進。
(三)任務目標
要通過全省上下共同努力,今明兩年放開放活全部國有小型企業。政府不再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放開企業的經營形式、財產組織形式,對國有小型企業資產的管理由實物形態轉向價值形態,政府依法對企業指導、服務和監督;企業通過重組活化存量資產和轉活經營機制,儘快實現國有資產的高效運營。
今年放開放活的國有小型企業(包括工業、建築、交通、商業、外貿、糧食等行業)要達到50%以上。
二、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的形式和標準
(一)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的形式
1、涉及產權流動重組的,共10種形式:
(1)股份制改造
競爭力強、經濟效益好、發展潛力大的,可依法改造為股份制企業;其他小企業可以有效資產或資金投資入股,使有限的國有資本支配較大規模的資產。
一種形式是在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的基礎上,將原企業淨資產按所有制關係折合股分後,通過內部職工增資擴股,增加企業資本金,降低負債率;另一種形式是將企業的生產經營性淨資產部分或全部有償出售給本企業職工,改為股份合作制。
(3)合併
為形成規模經濟效益和結構最佳化效益,政府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決定或批准國有企業產權合併,組建新的公司制企業。
(4)兼併
效益好的優勢企業通過承擔債務、控股、購買或無償劃轉等方式全部或部分兼併劣勢企業。
(5)組建企業集團。以優勢企業為核心,名牌產品為龍頭,通過投資控股、參股,使一批小企業成為核心企業的子公司或參股企業。
(6)嫁接改造
利用企業廠房、設備、場地和無形資產等折股,通過引進國內外資金、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對企業進行合資改造,可以實行整體嫁接或部分嫁接。
(7)分立重組
對於整體搞活困難但有局部優勢的企業,將部分有效資產剝離出來,在合理承擔相應債務的前提下,組建新的法人實體。
(8)拍賣
對少數國有小型危困企業面向社會競價拍賣,也可以通過產權交易市場掛牌交易。
(9)破產
對長期虧損、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企業依法實施破產。
(10)產業轉移
通過“退二進三”、“退市進郊”,對地處黃金地段的工業企業進行遷移轉產,利用級差地租幫助企業解困、發展。
2、不涉及產權流動重組的,共8種形式:
(1)轉換內部經營機制
通過學邯鋼,深化內部改革,激發企業內在活力,提高經濟效益。
(2)調整班子
對符合產業政策,有定向產品,有一定發展前景但由於經營管理不善導致虧損的,通過調整領導班子改變企業經營狀況。在一部分虧損企業,由企業職工民主選舉經營者。
(3)優勢企業幫扶
優勢企業通過技術、管理、產品等方面輻射帶動劣勢企業,幫助企業解困,實現良性循環。
(4)承包經營
有些企業可以繼續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但要與新財稅制度相銜接,並在承包指標中增加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
(5)租賃經營
將小型企業或分廠、車間、櫃組租賃給公民、法人或合夥者經營。虧損嚴重的企業可由貸款單位實行抵貸返租。
(6)聯合協作
小企業要向大公司、大集團、大企業靠攏,開展聯合協作,積極為其提供加工配套等服務,並為走向資本聯結和連鎖經營創造條件。
(7)代管
對經營不善的困難企業,由政府牽線委託給實力較強的優勢企業經營管理,簽訂委託經營協定,條件成熟後也可實施兼併。
(8)託管
通過資產經營公司或債務擔保性中介機構(託管公司)託管企業。
以上兩類18種形式,供各地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時選擇,有些形式可以兼容。各地和企業還可以探索其他有效形式。
(二)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的標準
從整體上衡量國有小企業是否放開放活的標準主要是:原來呆滯的國有資產是否盤活,虧損企業和虧損額是否明顯減少,國有資產是否較快增值;
企業是否建立起了有利於節約資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自擔風險的經營機制、負虧機制和技術進步機制;
企業經濟效益是否有較大幅度的增長;
職工收入是否逐年有所提高。
三、認真落實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的有關政策
為加快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使其健康發展,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於企業改革的一系列方針、政策,特別是用足用好關於推動產權流動重組、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等方面的現有政策,結合當地實際創造性工作,充分發揮政策對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的支持、保障、規範作用。
(一)加強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提高國有資產的營運效率
1、國有小型企業進行產權制度改革,按隸屬關係,由企業主管部門報同級政府批准。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對企業進行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由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科學合理,評估結果儘量接近市場價格,並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評估時企業結餘的工資基金可視為負債處理。未列入改制範圍的資產可不評估。企業的職工宿舍、託兒所、食堂、澡堂等非生產經營性資產可從總資產中剝離出來,建立新的法人單位,交由政府或社區承接,或由政府部門委託改制後的企業負責管理。其中職工宿舍按房改政策規定辦理。
2、國有資產的轉讓和出售收入,一般不列入財政經常性預算,由同級政府決定留在企業有償使用,或轉為國家資本金,也可以交由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經營,用於國有資本再投入,由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對這部分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改制企業的國家股分紅,經同級政府批准留在企業按年息5%有償使用,也可徵得股東會同意,企業增資擴股時轉增國家股股本。
3、國有小型企業的產權轉讓或出售時,按隸屬關係經政府或授權部門批准。國有小型企業可以無償劃轉(限於國有企業之間)或有償轉讓,也可以出售全部或部分國有資產。涉及跨地區的國有小型企業資產重組的,上一級政府負責協調解決。
企業國有資產的轉讓或出售價格一般以資產評估值為參考基價,由轉讓(出售)方、出資者和受讓(購買)方協商議定或通過產權交易市場競價產生。協商價格低於評估值10%以上的,須報經同級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國有資產在轉讓或出售過程中,不得無償量化給個人。
企業職工購買企業國有資產應在二年內付清價款,第一年應付價款的50%以上,一次交清的可按80%收繳。逾期欠繳部分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收取資產占用費。淨資產數額較大隻出售部分產權的,其剩餘資產在一定時期內視為企業負債,有償使用。
(二)落實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利用外資的有關政策,發揮其籌資轉制功能
1、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學習推廣上海若干先進經驗的實施意見》(冀發〔1996〕8號)中鼓勵利用外資嫁接改造和鼓勵利用內資發展股份制政策。
利用外資嫁接改造的企業,除國家有特殊要求的,一般不限制外資入股比例。自營業之日起,三年內新增營業稅、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全返企業,作為中方國家資本注入。利用外資嫁接改造和利用內資進行股份制籌資改造,兩年內所得稅全部返還企業第三至五年所得稅返還一半。
2、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省政府《關於加快股份制試點工作的通知》(冀政〔1995〕81號)關於股份制企業所得稅、土地使用權、國有股權在企業中所占份額、法人股與分紅所得稅等方面的規定和政策,支持股份制改革由試點階段轉向面上推進階段。
3、在《河北省城鎮股份合作企業條例》出台前,國有小型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可暫時參照《河北省鄉村股份合作企業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鼓勵優勢企業兼併劣勢企業,促進企業組織結構和產品結構、產業結構調整
1、唐山、石家莊兩市和我省納入國家1000戶重點扶持的企業,要充分利用現有政策,加大兼併力度,實施跨地區、跨行業兼併。其中被兼併企業連續三年虧損、貸款逾期二年以上、貸款本息確難歸還的,經銀行核查同意後,免收被兼併企業原欠銀行貸款利息。
兼併企業制定還貸計畫,並在五年內由兼併企業償還被兼併企業的全部貸款,每年不少於20%。在計畫還款期內,對被兼併企業的原貸款本金可實行停息掛帳,流動資金貸款的停息期限不超過二年,固定資產貸款停息期限不超過三年。
2、其他國有企業之間的兼併,被兼併企業所欠銀行債務由兼併企業償還。其中貸款利息償還確有困難的,參照前項政策處理。不能按前款政策處理的,銀行應採取計息緩收息的形式暫時掛帳處理,掛帳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對資不抵債的被兼併企業實行停息,對因兼併行為導致經濟效益下降的兼併企業實行減息,對企業停、減息的比例,由銀行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確定。
3、被兼併企業轉入第三產業的,經貸款銀行審核並逐級上報各自省分行審批後,自三產企業開業之日起,其原欠銀行貸款,實行二年停息、三年減半收息,新貸款照常計收利息。
4、優勢企業兼併劣勢企業後,經營中消化處理的歷史遺留問題,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時,按國有資產增值對待。
(四)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和國務院試行國有企業破產的有關政策,加快形成企業優勝劣汰機制
1、合理處置破產財產。破產財產處置(包括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由評估價值作底價,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依法轉讓。企業破產前向職工籌借的款項,視為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處理。職工在企業破產前作為資本金投資的款項視為破產財產。
2、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破產企業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所得,首先用於職工安置,不足部分應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剩餘部分與其他破產財產統一列入破產分配方案。
破產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採取轉業培訓、介紹就業、生產自救、勞務輸出等措施,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並在重新就業前,通過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社會救濟金,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對自謀職業的破產企業職工,政府可以按照破產企業所在地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三倍發放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
3、實事求是地處理擔保問題。歷史上形成的擔保問題比較複雜,一般不應簡單地採取查封賬號、強行劃撥方式強制擔保企業履行擔保責任。正常情況下,被擔保企業破產後,擔保企業應當按照擔保契約承擔擔保責任。
償債期限由擔保企業與被擔保企業的債權人協商確定。行政機關為企業提供擔保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確認擔保契約無效。對尚未破產的被擔保企業,經與債權人協商,可通過變換擔保方式,即用被擔保企業固定資產進行財產抵押,解除擔保企業的連帶責任。
4、破產企業的整體接收和瀕臨破產企業的重組。當法院裁定清算組提出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後,如有其他企業整體接收破產企業財產,承擔分配方案確定清償的破產企業債務、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可以享受兼併企業的優惠待遇。
瀕臨破產的企業在申請破產前,經擁有三分之二以上債權額的債權人同意,並經企業所在地政府批准,可以將企業效益好的部分同企業分立。分立後的企業按照商定比例承擔債務。
5、銀行因企業破產受到的貸款本金、利息損失,按照批准程式由銀行提取的呆帳準備金和壞帳準備金沖銷。
(五)盤活房地產存量,支持企業改制
1、對處於城市繁華地段的企業,經政府及有關部門批准,允許改變土地使用性質,興辦第三產業。市區污染環境的企業搬遷改造,經稅務部門認定,可按零稅率徵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免交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專項資金。原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建築物轉賣時,免交5%的工農業稅、6%的契稅、2%的手續費。
2、改制企業資產重組入股時,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要與未改制企業實行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制度同步進行。目前除房地產開發公司和少數商業企業外,工業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一般暫不評估入股,可以採取租賃辦法解決,繼續按原有企業的標準交納有關稅費。
(六)積極支持先售後股的改制形式,切實轉換國有小型企業經營機制
1、先售後股就是對國有小型企業經評估的部分或全部國有淨資產出售給企業內部職工,然後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
改制後的企業,全部或部分資產為職工個人共有,企業擁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設立法人治理結構,實行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分配形式,職工通過勞動合作和資本合作,結成利益共同體。
2、經政府批准的先售後股企業出售淨資產,要根據職工承受能力和入股的自願性,可採用配股認購和自願認購兩種方式,同時規定認股最低限額。
職工認購股份發給記名股權證。資金到位並驗資批准,依法組建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業,到工商、稅務、國資、銀行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召開創立大會,掛牌運行。
3、企業先售後股中,允許企業按照“以豐補欠”和“留有餘地”的原則,將工資儲備基金拿出一定比例為企業職工配股。
4、先售後股企業資產評估並資債相抵後,其淨資產仍為負數的,可以將企業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和非生產經營性淨資產評估作價,核入企業淨資產一併有償轉讓。
為鼓勵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的處置,可視企業投資回報率高低,“一廠一策”解決。
5、對於淨資產數額較大的企業,可將其淨資產劃出一部分由企業租賃,用租賃費支付其改制前原有離退休職工及工傷、撫恤對象的贍養費用。
6、對改制前欠繳職工養老保險金的特困企業,如國有淨資產額較大,可由改制後的企業三年內分期補繳欠繳基金。
(七)加快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推進“再就業工程”,為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
1、兼併、承包、租賃國有小型企業,原則上由兼併、承包、租賃方承擔職工安置任務。先售後股企業原則上接收原企業的全部職工。對未入股的企業職工,其身份不變,企業繼續承擔其養老保險。
2、積極支持國有小型企業下崗職工進行技術培訓和生產自救。下崗職工進行技術培訓,所需費用原則上由企業支付,確有困難的,經當地政府再就業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可使用失業保險金給予不超過培訓費用20%的補助。
下崗職工從事合作經營和企業與勞動部門聯辦以安置下崗職工為主的生產自救企業貸款時,經當地政府再就業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可使用失業保險金給予一定期限貼息。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合作經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待工證明,給予優先辦理登記,並在兩年內免收管理費,允許其與原企業保留勞動關係。
下崗職工到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就業的,檔案可保存在勞動部門,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連續計算工齡,到達退休年齡時,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由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辦理退休手續;與原企業保留勞動關係的,由原企業辦理退休手續。
(八)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從各個方面支持企業改制
1、改制後的企業繼續享受原國有企業享受的各項優惠政策。銀行、金融機構對改制後的企業繼續給予貸款支持。銀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改制企業及時辦理開戶、發放貸款證、變更登記註冊等事宜。
各有關部門對企業改制所需辦理的事項,可自行決定的,應即時辦結;需報政府批准的,應在10日內辦結。
2、企業改制後,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按18%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上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企業,按27%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3、減少改制各項收費,降低改革成本。國有小型企業評估費按最低標準減半收取;破產受理費按最低標準減半收取;土地過戶費、房地產轉讓時的收費減半收取;
改制企業重新進行工商登記的按變更登記辦理,其中增加註冊資本部分按最低標準減半收費。對特困企業,經政府批准上述費用一律免收。
4、各級政府部門要轉變職能,改變計畫經濟體制下直接管理企業的傳統做法。對放開的小型企業,其經營者應依法產生,或者通過公開競爭、在人才市場選聘或民主選舉等方式產生。
(九)放開後的國有小型企業,要以經濟效益為中心,營造和發揮企業制度優勢和機制優勢
深入學習邯鋼經驗,把市場機制引入企業內部,強化管理,開拓市場,加快發展,真正把企業搞好搞活。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業要著眼於長遠發展,對現金分紅規定最高限制比例,引導股東通過派股分紅辦法把資產收益投入企業,儘快滾動發展。
四、切實加強對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的組織領導
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是我省實行兩個根本性轉變、加快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戰略性改組的重要舉措,涉及面廣,任務艱巨,大量工作在基層。
各級政府要在黨委領導下,切實把這項工作擺在突出位置,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創造性地工作,集中力量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特別是市、縣政府主要領導同志要親自動手,深入企業調查研究,及時協調和解決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體改委、經貿委會同計畫、財政、勞動、統計、審計、稅務、銀行、土地、城建、國資、工商、法院等部門和工交、流通等行業主管部門,都要從大局出發,密切配合,統一制定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規劃,統一出台有關政策,統一調度、統一改革進度,統一總結、推廣典型經驗。
在此前提下,按照職能分工組織實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真正形成領導放開放活國有小企業的合力,努力使全省國有小型企業儘快走向快速發展和良性循環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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