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的意見》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的意見>的通知》是2000年05月2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的意見》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702
  • 發布文號:湘政發[2000]13號
  • 發布日期:2000-05-29
  • 生效日期:2000-05-2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關於進一步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
根據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和省委七屆八次全會精神,現就進一步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提出以下意見:
一、大力推進國有中小企業制度創新。對小型國有企業、傳統集團企業採取多種形式實現產權多元化,通過吸納各類社會資金、海外資金以及企業內部職工的資金,將投資主體單一的國有中小企業改為出資人明確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並依法規範運作。鼓勵個體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等非公有制經濟出資控股或全資收回國有中小企業。
進一步完善股份合作制企業。允許股權在職工內部轉讓,提倡不等額持股,鼓勵經營者持大股。引導有條件的股份合作制企業逐步改制成規範的公司制企業。
允許和鼓勵有創新能力的人才以其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入股。國有中小企業改制為多元投資主體企業時,人力資本(管理才能、技術專長)、智力成果(非專利技術、技術成果)等要素作價出資,可占註冊資本的20%。以高新技術成果入股的,可占註冊資本的35%。已改制的中小企業在增資擴股時可將企業淨資產增值部分設一定比例的獎勵股份,獎勵給有特殊貢獻的職工特別是科技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及經營者。
二、鼓勵國有中小企業實現產權流動和資產重組。優質中小企業資產,可以通過置換股權、置換資產等形式注入上市公司,實現中小企業在資本市場上的直接融資。
鼓勵國有中小企業兼併重組。兼併劣勢企業後,如劣勢企業仍具備納稅人條件的,其被兼併前尚未彌補的虧損,用其以後年度的經營所得,在法定彌補期限的剩餘期限內稅前繼續彌補;如劣勢企業不再具備納稅人條件,其虧損額允許兼併企業在被兼併劣勢企業法定彌補期限的剩餘期限內以稅前利潤彌補。
對於一些資不抵債但暫不能實施破產、而局部資產優勢尚存的企業,經與主要債權人協商,允許其將尚存的有效資產分立成新的法人企業,並適當分擔部分債務,另謀發展。也可由職工出資並吸納社會資金,組成新的法人實體,租賃原企業有效資產進行生產,所交租賃費用於發放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和繳納養老、醫療保險金和償還債務,條件允許時對老企業依法破產。
三、繼續實施租賃經營。企業作為出租方,可將企業資產整體出租或部分出租。企業出租要進行資產評估,要面向社會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招租,承租人通過競爭取得租賃資格。承租方可以是自然人、個體經營戶或私營企業。承租期限可放寬到20年。自然人、個體經營戶或私營企業承租後,可另外獨立組建經營實體,申請私營企業設立登記,以承租方新投入資金作為註冊資本。出租方及其主管部門不得對承租方新設立的私營企業實施租賃契約以外的任何干預,新老企業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原企業以租賃收入為離退休職工發放退休金和償還債務。
對於一些設備好、產品有市場,但因企業債務重、工藝不配套或流動資金缺乏而停產的企業,經與債權銀行協商,可將企業資產抵還銀行貸款,由銀行將該企業資產租賃給有經營能力的經營者或其它企業法人經營,以租金歸還利息;也可由債權銀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將資產拍賣。
四、推進國有中小企業依法破產。對屬於重複建設、長期虧損、扭虧無望、資不抵債的國有中小企業,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實施破產。破產後可將難以變現的資產用於安置職工的部分以價值形態折股到人,再吸收職工或社會資金,組成新的公司制或股份合作制企業,按新機制規範運作。
五、妥善安置企業職工。國有中小企業改制後,該企業職工應解除原有企業職工身份,同時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補償標準參照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7〕21號檔案關於鼓勵職工自謀職業的經濟補償標準執行。兌現補償資金有困難的,也可用等量資產補償。職工得到補償後,可以自謀職業,也可用補償資金(或資產)作為個人出資投入改制企業,成為企業股東。但職工要在改制企業上崗就業的,須重新簽訂勞動契約,建立新的的勞動契約關係。職工繼續繳納社保基金的,養老金繳納年限按身份轉換前後合併累計計算。
改制企業除土地以外的淨資產不足以安置職工的,經依法批准,可將原使用的劃撥土地轉讓變現,所得收入用於安置職工,補充社會保險,償還企業債務。
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家庭手工業或開辦私營企業,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等部門憑《下崗職工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開業1年內免徵所得稅,營業稅給予優惠支持,並減半徵收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費;對符合產業政策、產品適銷對路的,金融機構應給予貸款支持。對從事社區居民服務的,憑《下崗職工證》簡化工商登記手續,3年內免徵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以及行政性收費。下崗職工創辦企業安置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達到該企業職工總數60%以上的,享受勞動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
六、鼓勵中小企業為大企業、大集團配套。在實施大公司、大集團發展戰略的同時,依託本地資源,推動中小企業建立與大企業穩定的、互惠互利的協作配套關係,各級政府部門應在規劃、財稅、用地以及服務等方面提供發展環境和政策支持。
七、放寬小企業創立條件。允許公司制小企業註冊資本金分期注入,註冊資本金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資本金可分3年到位,但首期出資額須達到註冊資本金的10%以上且最低不低於3萬元;1年內實繳註冊資本須追加到50%以上。資本金到位前,按註冊資本額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鼓勵創辦註冊資本不設底限的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小企業在申辦許可、資格(質)確認時,只收取證照工本費。
八、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金融機構要積極為中小企業提供多種金融服務,積極探索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多種融資方式,解決中小企業資金困難。各商業銀行要設立中小企業信貸辦事機構,增加中小企業的信貸投入。對科技含量高、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產品有市場、效益好的中小企業,要給予重點支持。對虧損企業中有訂單、有效益的產品,採取封閉貸款的辦法給予資金支持。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要把信貸資金積極支持各類所有制的中小企業的發展。對符合條件的中小科技企業,要積極推薦上市融資。
九、設立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體系。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由市州、省兩級擔保機構組成,擔保以市州為基礎,再擔保以省為基礎。經濟總量較大、有條件的縣(市、區)可獨立組建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機構。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機構依法設立。屬非金融機構不得從事財政信用業務和金融業務,其主要職責是對具有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提供信用,協助其獲得銀行貸款,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依據《擔保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機構的法律形式可以是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為規範操作和控制風險,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機構可實行會員制。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可作為市州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機構的會員單位;符合條件的市州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機構可作為省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的會員單位。
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機構的資金來源:本級財政資助、本級政府劃撥的土
地使用權和其他經營性及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社會贊助和捐贈、會員會費或認股及其他來源。
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機構的擔保對象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適銷對路、發展前景好、有利於出口創匯、有利於技術進步與創新、有利於增加就業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各類中小企業。
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機構創辦初期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根據貸款信用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擔保期限、擔保金額等,年保費率一般為擔保資金額的0.8% ̄1.2%。擔保資金與擔保貸款的放大比例,控制在10倍以內。提供貸款信用擔保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為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為的監督管理,防範擔保風險,按照誰出資、誰監管的原則組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監管委員會,加強對擔保資金的安全和擔保業務的監管。
十、支持中小企業建立技術創新機制。中小盈利工業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費用,實際發生額比上年增長在10%以上(含1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可以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各級政府可以對中小企業引進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市場短缺項目、替代進口產品項目、市場占有率較高項目進行財政貼息資助。
十一、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自營進出口。加快企業進出口權由審批制向資格登記備案制的過渡,中小企業特別是出口高新技術產品的中小企業可享受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採取措施鼓勵擴大外貿出口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7〕71號)的有關政策。
十二、建立健全面向中小企業的服務體系。推動一批科研院所轉變為企業經營服務的科技中介機構和信息諮詢服務機構。培育和發展社會中介服務組織,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指導、管理諮詢、企業診斷、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廉價服務,對中介機構降低收費標準而未消化的成本費用支出部分,經主管稅務部門核准,在徵收企業所得稅時給予照顧。
十三、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各級政府部門要改變計畫經濟體制下的傳統管理觀念、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不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要加強對各類中小企業改革與發展工作的協調,制訂有利於中小企業改革與發展的政策措施,為各類中小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創造寬鬆的外部環境。
十四、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向企業亂罰款、亂收費和進行各種攤派。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採取“以資抵債”、“以資補償安置職工”的,不視作交易,只交納過戶手續工本費。企業改制必須的審計、資產評估和土地評估等費用應從降低企業改制成本的原則出發儘量降低收費。其它需辦理變更登記或過戶手續的,只收取工本費。
十五、減少審批環節,提高辦事效率。除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的前置審批外,取消其它前置審批。各級政府職能部門要抽調精幹人員組成“企業改革與發展服務中心”,合署辦公,實行“一站式審批,一條龍服務”。
有條件的市、縣,可以建立完善產權交易中介機構,制訂產權交易辦法,對交易項目只收取200元的各種辦證工本費,不另收取其它服務費用。
十六、切實加強對中小企業改革和發展的領導。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把放開搞活中小企業作為發展縣域經濟、增強財政實力的重點來抓,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從實際出發,有針對性地採取改革和發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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