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報告編報工作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意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報告制度,規範國有資產報告編報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企業財務通則》、《金融企業財務通則》以及自然資源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在近年來國有資產報告編制工作實踐基礎上,起草了《國有資產報告編報工作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有資產報告編報工作暫行辦法
  • 發文字號:財資〔2021〕123號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 公文種類:通知
  • 發文機關:財政部
印發通知,內容全文,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國有資產報告編報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資〔2021〕123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意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報告制度,規範國有資產報告編報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企業財務通則》、《金融企業財務通則》以及自然資源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我們在近年來國有資產報告編制工作實踐基礎上,起草了《國有資產報告編報工作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2021年9月10日

內容全文

國有資產報告編報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意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報告制度,規範國有資產報告編報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企業財務通則》、《金融企業財務通則》以及自然資源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財政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以下簡稱國有資產報告)相關工作。
第三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國有資產報告工作協調機制,會商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決國有資產報告工作中的問題,統籌推進國有資產報告編報工作。
第四條 國有資產報告編制要實現全口徑、全覆蓋,採取價值量與實物量相結合的方式,全面、科學反映各級各類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國有資產報告採取綜合報告和專項報告相結合方式。
第五條 綜合報告全面反映各級各類國有資產管理情2況。
第六條 專項報告分別反映企業國有資產(不含金融企業)、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國有自然資源四類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企業國有資產(不含金融企業)專項報告的範圍包括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和機構管理企業、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等國有資產。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專項報告的範圍包括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藉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等國有金融資本。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專項報告的範圍包括各類行政事業單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各類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流動資產等,還包括由行政事業單位用於提供公共服務的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等。
國有自然資源專項報告的範圍包括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流、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
第七條 國有資產報告應當根據各類國有資產性質和管理目標,真實反映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管理成效、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安排意見等。
註:全文見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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