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預算外資金

國家預算外資金指按照國家規定,不納入國家預算,由地方、部門和單位自收自交、自行管理使用的那一部分財政資金。它是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國家批准設定的。

包括:
(1)地方財政部門管理的各項附加收入和集中的其他資金。如工商稅附加、農業稅附加、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等附加收入、地方財政其他資金如縣辦工業利潤留成,生產租賃收入等;
(2)事業和行政單位管理的資金。如房租收入、園林管理收入,中國小雜費收入,社會福利事業收入,市場管理收入,校辦工廠收入,養路費收入等;
(3)國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管理的各項專項基金。如基本折舊基金、大修理基金、企業基金、礦山開拓延伸費、地方建材發展基金等。預算外資金是國家預算資金的補充財力,也要實行計畫管理。為了防止預算外資金衝擊國家經濟建設的正常秩序,發揮預算外資金的積極作用,對這部分資金要納入綜合財政計畫,加強計畫指導。在資金來源方面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不得任意擴大範圍、提高各項附加比例,也不能擠占預算內資金。在資金的安排上,要求把預算內資金與預算外資金、信貸資金相互結合,統籌安排,並且堅持“先收後支,量入為出,自求平衡,略有節餘”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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