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藥管理局規章報批、備案規定

《國家醫藥管理局規章報批、備案規定》在1990.06.23由國家醫藥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醫藥管理局規章報批、備案規定
  • 頒布時間:1990年06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6月23日
  • 頒布單位:國家醫藥管理局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醫藥管理局規章報批、備案的管理,根據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規定》和《國家醫藥管理局行政立法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章是指國家醫藥管理局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局職權內按照規定程式所制定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規則等規範性檔案的總稱。不含政策性檔案、內部具體工作制度、具體行政決定、公告、布告、操作規程和技術標準等。
第三條 國家醫藥管理局政策法規司按照《國家醫藥管理局行政立法暫行規定》第五條的規定負責統一編制本局規章制定計畫,對計畫的項目給予優先考慮。
第四條 制定規章應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國家醫藥管理局行政立法暫行規定》,規章的定稿工作應通知本局政策法規司參加。
第五條 規章上報審議通過前,規章的具體內容必須經主管領導審定,並經相關司、室領導同志同意。上報審議的規章首先送本局政策法規司審核,政策法規司就以下內容進行審核。
1.規章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式和規範化要求。
2.規章是否與法律、行政法規相違背。
3.規章與地方性法規之間及規章之間是否矛盾。
第六條 經審核後的規章由政策法規司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按照《國家醫藥管理局行政立法暫行規定》所規定的程式提請局長會或局務會審議通知。
2.經審核,同法律、行政法規相違背的,由政策法規司商請起草部門予以改變或撤銷。
3.經審核,規章之間互相矛盾的,由政策法規司協調解決,不能協調解決的,報請局長會議處理。
4.經審核,規章在制定程式及技術上有問題的,由政策法規司提出處理意見,轉原起草部門處理。原起草部門應在一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送政策法規司。
政策法規司在審核規章中,認為需要時可另行徵求有關司、室意見。
第七條 政策法規司在接到規章送審稿的次日起15天內簽署審核意見。如提交局長會或局務會審議,規章起草部門應按要求準備必要的說明材料。
第八條 規章起草部門按要求應當在規章正式發布之日起15天內向政策法規司報送規章正式文本20份,規章起草說明10份,由政策法規司負責向國務院備案。
政策法規司按規定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所制定的規章目錄報國務院法制局備查。
第九條 各地醫藥管理部門起草的並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醫藥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應及時抄報國家醫藥管理局政策法規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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