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2000年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2000年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是2000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2000年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 發布文號:國稅發[2000]78號
  • 發布日期:2000-05-08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2000]78號
【發布日期】2000-05-08
【生效日期】2000-05-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
2000年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5月8日國稅發〔2000〕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1999年各級稅務機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指示精神,切實採取有效措施,繼續強化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狠抓代扣代繳工作的落實,各項征管制度和辦法得到更好的貫徹,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控管更為有效,征管再上新水平,收入再上新台階,個人所得稅組織財政收入、調節社會分配等方面的作用得到了更好的發揮。同時也要看到,個人所得稅征管仍有許多漏洞,有的政策沒有得到正確執行,與中央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2000年個人所得稅收入任務繁重,徵收管理面臨著新的情況和問題,因此,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領導的指示精神,全面改進和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組織收入為中心,強化基礎管理,完善稅收政策,加大征管力度。具體要求如下:
一、加強宣傳、輔導工作的針對性。2000年要在前幾年向全社會進行廣泛宣傳的基礎上,提高宣傳、輔導工作的質量。總局將在新聞媒體上,重點宣傳各地的先進征管經驗及完善征管、堵塞漏洞的好做法。各級稅務機關要結合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的要求和本地的征管難點、重點,進行多方面、多層次的宣傳:
(一)繼續通過各種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宣傳個人所得稅法的基本規定和新政策、新規定,增強全民納稅意識。
(二)要有重點地突出宣傳工資外收入、境外所得、企業債券利息收入、私房出租收入、股東帳戶利息收入等有關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精神,各地還要針對本地區征管的薄弱項目和民眾認識模糊的項目,通過公益廣告、熱線服務、有獎徵文、有獎答題、答記者問等各種形式使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明了政策、稅款的計算、繳納程式和期限、權利和義務等較為具體的規定。
(三)對偷逃稅案件要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組織有關人員座談,以懲戒違法者,教育廣大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各級稅務機關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人有關法律責任的通知》(國稅發〔1998〕107號)精神進行大力宣傳。與此同時,要著重對高收入行業等稅源大戶以及外派人員多的單位、發行債券的企業等扣繳義務人做好輔導工作,使其辦稅人員熟悉稅法規定精神,自覺做好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工作。
二、進一步深化代扣代繳工作。近些年來總局發出了一系列有關加強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檔案,各級稅務機關對強化扣繳工作採取了相應措施,使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逐步得到加強,但仍存在許多漏洞,導致稅款大量流失,每年全國通過專項檢查查補了大量稅款,就足以說明代扣代繳工作還沒有到位,還需要花大力氣繼續強化。1999年,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1999〕78號),要求各地通過換髮登記證,對所有扣繳單位開展辦理扣繳登記表工作。2000年各地要對此項工作的落實情況“回頭看”,對所有扣繳單位辦理扣繳登記表情況進行重點檢查,並於5月31日前正式書面上報總局(所得稅管理司)。
據了解,部分地區的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未辦理扣繳登記表,也未納入稅務機關的扣繳管理範圍,部分地區稅務機關至今尚未掌握當地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全部戶數、支付應稅收入和扣稅情況。對此,各地區要重點做好工作,將所有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都納入稅務機關的代扣代繳管理範圍,全面掌握這些單位的支付應稅收入和扣稅情況。
2000年要進一步提高代扣代繳質量和代扣代繳率。各級稅務機關要做好對扣繳義務人建立資料檔案工作和扣繳義務人申報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工作,加強對多次零申報單位的代扣代繳管理和檢查,對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要嚴格處罰,確保代扣代繳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堅持做好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是目前征管水平下強化徵收管理的有力手段,各級稅務機關一定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4〕81號)中關於每年進行一次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的精神,堅持每年按照《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工作規程(試行)》的要求至少組織一次重點突出、整改效果明顯的專項檢查。今年(2000年)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的重點行業是電信、金融、保險、房地產、足球俱樂部、高等院校、新聞單位、醫療機構、中介機構、三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檢查的重點項目是工資、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各級財政部門針對以上重點行業和項目,確定專項檢查的時間和要求,安排熟悉個人所得稅的有關人員認真進行檢查,並將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的情況按要求及時向總局報告。
各地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偷逃個人所得稅案件和拒不履行扣繳義務的行為要嚴格依法進行處理,不能只補稅、不罰款,也不能不加收滯納金和以罰代刑。要通過這次檢查和依法處理,解決前幾年存在的處罰力度較小、屢查屢犯的問題,促使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嚴格依法履行納稅和扣繳義務。
今年(2000年)總局還將對部分地區稅務機關個人所得稅征管情況進行檢查。希望各地對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檢查情況的通報》(國稅發〔1999〕185號)中指出的存在問題,結合自身工作,認真查找不足,做好整改工作。
四、嚴格執法,抓好重點稅源和重點行業的征管工作。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抓住征管的重點和薄弱環節,每年突破一、兩個征管難點。2000年要著重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要認真貫徹落實總局下發的各項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特別是要抓好派送紅股、足球俱樂部運動員收入、個人股東帳戶利息和企業債券利息等各項政策的貫徹落實,堅決糾正違反全國統一政策的做法,在嚴格執行國家的統一稅收政策的前提下征管到位,確保各項收入足額徵稅。
(二)加強對工資外收入和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征管。與其他應稅項目相比,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征管較好,但仍存在較大的征管漏洞,主要是一些工資外收入未納入徵稅範圍。在目前的收入監控和征管水平下,稅務機關雖然難以對工資外的全部收入作到應收盡收,但應把工作做細、做到家,堵塞漏洞,力爭足額徵收。1999年征管檢查情況表明,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管有較多漏洞,2000年對該項目的征管要有所突破,各地可參考勞動報酬征管較好的地區的經驗,實行勞務報酬所得預扣預繳的辦法,以加強其征管。
(三)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對實行查帳徵收的個體戶,要嚴格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嚴把費用扣除關,凡不屬於生產、經營中發生的費用,不予扣除。對收入總額明顯與實際不符合的個體戶,須加大稽查力度,杜絕通過建假帳逾逃稅的現象。對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的個體戶,凡定額偏低的,須重新核定和調整定額,以提高定額的準確性和合理性。
(四)加強重點稅源的管理。各級稅務機關要著重加強境外收入、企業債券利息收入、股份制企業分紅派息收入、以使用權作獎勵、二級市場房屋轉讓收入、私房出租收入、個人股東帳戶利息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加強對電信、金融、保險、足球俱樂部、高等院校、新聞單位、中介機構、高新技術企業、三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征管。
(五)加強對外籍人員的徵收管理。2000年要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於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9〕372號)要求,做好外籍人員購付匯時稅務憑證的出具工作。並憑藉此項工作強化個人所得稅管理力度,規範稅源控制渠道,擴大管理範圍,清查管理漏洞,確保各類外籍人員的各項收入依法納入稅務管理。
2.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對境外企業支付其雇員的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41號)的規定,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的外籍個人境外支付工資薪金收入的管理工作,督促企業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嚴格履行扣繳義務。
五、加強調查研究,及時解決征管中的問題。針對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如國有企業職工下崗、住房改革、個人收入分配方式改變等問題,要及時進行調查研究,屬於新增長的稅源,要及時制定或完善有關的征管制度和辦法,以便對其加強征管;對情況較為複雜、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把情況搞清楚後,提出處理意見,及時報告總局處理。希望各地多向總局提供一些有關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報告,以供總局研究或決策時參考。
六、加強組織領導,保證完成個人所得稅全年收入和徵收管理的各項工作任務。實踐證明,個人所得稅工作抓得好不好、收入能否上得去,關鍵在於領導的重視程度。為了切實貫徹落實中央領導關於個人所得稅工作的指示精神,確保完成全年收入任務和加強徵收管理的各項工作,總局要求各級稅務機關的領導要進一步關心和重視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將個人所得稅作為新的稅收增長點和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虛心汲取先進單位的征管經驗和做法,以人之長,補己之短。在稅務機構精簡調整過程中,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強化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7〕62號)第九條規定的精神,保證、充實個人所得稅工作所需的人員,同時要想方設法保證開展個人所得稅工作所需的經費,為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再上新台階創造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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