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修改
經研究,現就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銜接問題明確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8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1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法內容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按新起征點各階層收入繳稅明細(單位:元)
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舉例說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某單位於2005年12月28日向一員工發放當年12月份的工資1300元,並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款,在2006年1月5日繳入
國庫。由於該
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的時間是2005年12月31日(含)之前,因此,應適用8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扣繳個人所得稅25元。該單位又於2006年1月9日向該員工發放2006年1月份的工資1400元,按照規定,這筆在200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減除費用1600元,因此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2006年1月12日,該單位再向該員工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5000元,由於該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1600元(只有1400元),因此,應將年終一次性獎金減除當月工資與費用扣除額1600元之間的差額後,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應扣繳個人所得稅240元。計算過程為:應納稅所得額:5000-(1600-1400)=4800元; 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應納稅所得額4800元除以12後為400元,適用稅率為5%,速算扣除數為0;應納稅額:4800×5%=240元。
征管措施
為什麼最終將費用扣除標準確定為1600元?扣除標準問題涉及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體現國家合理調節收入分配的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出將工薪費用扣除標準確定為1500元,主要考慮了以下因素:一是合理估計城鎮居民實際生活支出水平。根據有關資料測算:2004年全國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6024元,城鎮居民年人均消費支出為7182元,按人均負擔率1.91計算,城鎮職工年人均負擔家庭消費支出為13718元,每月為1143元,具體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的開支。從地區結構看,2004年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城鎮職工人均負擔的家庭消費支出分別為1381元/月、929元/月和1012元/月。將扣除標準確定為1500元,考慮了我國城鎮居民總體生活水平,兼顧了東西部地區的差別,有利於減輕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稅收負擔,並有適當的前瞻性。
1996年著重加強對金融、房地產、廣告、建築安裝、外國企業承包工程項目以及其他重點稅源和高收入行業的徵收管理;1997年將演藝界明星、三資企業的董事、經理、建築安裝業承包人、具有特殊技能的自由職業者、經營規模較大的個體業主等列為重點征管對象;2000年將電信、金融、保險、足球俱樂部、高等院校、中介機構、高新技術企業、三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作為個稅征管的重點;2003年著重加強金融、保險、證券、電力、電信、石油、石化、菸草、民航、房地產、三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足球俱樂部等高收入行業、企業,以及大的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的徵收管理。二是制定完善征管制度辦法。三是建立重點納稅人檔案。截止2005年上半年,全國各級稅務機關已對660萬納稅人建立了檔案。四是強化專項檢查。並將高收入行業和個人作為檢查的重點,打擊偷逃個人所得稅的行為。
納稅單位
“費用扣除額”與“起征點”不是一回事。“費用扣除額”和 “
起征點”經常被混用,其實“費用扣除額”與“起征點”不是一回事。“費用扣除額”是徵稅時允許從個人收入中扣除的費用限額,當個人收入低於費用扣除額時,不用納稅;當個人收入高於費用扣除額時,則從收入中減去費用扣除額後,對餘額徵稅。“起征點”是指開始徵稅的最低收入數額界限,當收入達不到起征點時,不用納稅;當收入達到了起征點時,就要對收入全額徵稅。
為什麼現行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採用“定額扣除法”?為什麼不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定額扣除法”具有透明度高、便於稅款計算和征管的特點,因而被世界大部分國家的個人所得稅所採用,並不是我國所特有的。我國對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採用的是定額綜合扣除費用的辦法,而不是像一些國家在基本扣除的基礎上,再區別納稅人的家庭人口、贍養、撫養、就業、教育、是否殘疾等不同情況確定其他單項扣除。
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制度建設、技術手段、管理規範等方面,系統、完善地提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這一《辦法》的出台,是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重要舉措。
應稅項目錄
一、工資、薪金所得;二、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八、財產租賃所得;九、財產轉讓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個稅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後)。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並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 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免稅情形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三、按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定中規定免稅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