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是1997年4月25日發布並生效的國家法律法規,發布單位是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加強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25日國稅發〔1997〕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下發後,各地普遍進行了貫徹,一些地區還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了具體辦法,加強了對扣繳義務人的管理監督和個人所得稅的扣繳工作。但是,也有一些地區對代扣代繳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貫徹暫行辦法不到位,對扣繳義務人底數不清、情況不明,管理監督乏力,稅款流失嚴重。為進一步加強代扣代繳工作,推動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階,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廣開信息渠道,掌握扣繳義務人情況。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編制委員會等有關部門的聯繫,並充分利用稅務登記資料,全面掌握扣繳義務人的情況,包括扣繳義務人數量、行業分布情況,基層稅務機關還應掌握每一個扣繳義務人的地址、法人代表或單位主要負責人、財會部門或辦稅部門負責人、辦稅人員、聯繫電話、從業人員數量等情況。對不論是公司、企業,還是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凡負有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的,都應做到情況明,底數清,為管理監督代扣代繳工作奠定基礎。
二、向扣繳義務人傳送《扣繳義務人須知》。為了幫助扣繳義務人熟悉有關稅收法規,明確扣繳義務和責任,各地要統一實行向扣繳義務人傳送《扣繳義務人須知》的制度。《扣繳義務人須知》以稅務文書形式送達扣繳義務人,並附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式樣的《稅務文書送達回證》。扣繳義務人收到後,即刻填好送達回證交主管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須知》的內容應包括個人所得稅扣繳範圍、計算應扣稅款的有關規定、稅款繳納期限和程式、扣繳義務人和主管稅務機關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有關注意事項等。
《扣繳義務人須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設計印製。
三、建立扣繳義務人檔案。為了積累資料,完整準確地掌握扣繳義務人情況,便於加強扣繳義務人的管理和稅收檢查工作,主管稅務機關要建立扣繳義務人檔案。扣繳義務人檔案資料,應以扣繳義務人為單位進行歸集,內容應包括扣繳義務人基本情況、《扣繳義務人須知》的送達回證、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扣繳情況記錄、扣繳義務人表彰或處罰記錄以及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
四、認真落實扣繳義務人申報制度。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扣繳義務人嚴格執行暫行辦法第13條的規定,按時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和包括每一納稅人姓名、單位、職務、收入、稅款等內容的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五、做好委託代征個人所得稅的工作。對不能實行由支付收入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人,凡能實行委託代征的,要儘可能實行委託代征。如委託出租汽車管理公司代征出租汽車司機的個人所得稅,委託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代征個人出租房屋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委託房產交易市場經營管理單位代征個人轉讓房產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委託娛樂場所經營者代征臨時性服務人員獲得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等。委託代徵稅款要辦理委託手續。對接受委託的單位,要比照扣繳義務人進行管理。
六、加強扣繳檢查工作。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對扣繳義務人的扣繳情況進行檢查,對扣繳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和發生臨時性經濟活動(如拍賣會、演出、交易會、有獎銷售活動、分配利息、股息、紅利等)的扣繳義務人要及時檢查,對不扣繳容易造成稅款流失和扣繳工作做得不好的以及高收入行業的扣繳義務人進行重點檢查。扣繳檢查內容包括:
(一)扣繳義務人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各項所得,尤其要注意扣繳義務人通過各種“創收”活動取得收入(如批發零售業的銷售提成,業務往來中的回扣、好處費,各種手續費提成,“三產”返還給主管部門的收入,醫院的點名手術費,學校的補課費、補習費等)發放給職工的工資外所得。
(二)扣繳義務人支付給非本單位職工的報酬,如出版單位支付的稿酬所得,企業支付給個人做廣告的報酬,新聞單位及其他廣告發布單位支付給個人承攬廣告的回扣,演出單位或演出主辦單位支付給演職人員的報酬,發行獎券單位兌付的獲獎所得,集資單位、股份有限公司等派發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嚴格依法進行處理。
七、認真做好扣繳輔導和培訓工作。各級稅務機關要轉變觀念,樹立服務意識,對扣繳義務人要經常宣講稅法和稅收政策,對其辦稅人員要定期進行業務輔導和培訓,解答疑難問題,使其能熟練地掌握扣繳稅款和申報的程式,準確計算應扣繳的稅款,正確使用扣繳報告表和代扣代收稅款憑證。
八、依法及時付給扣繳義務人手續費。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扣繳手續費,及時向扣繳義務人填開收入退還書,扣繳義務人持收入退還書向指定的銀行辦理退庫手續。各級稅務機關不得截留或拖延支付應付給扣繳義務人的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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