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稅務機關納稅服務水平,切實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為納稅人提供完稅憑證,不斷完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制度,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上海市發布了《上海市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明細申報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明細申報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上海市人民政府
- 執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 適用地區:上海
正文
第一條為提高稅務機關納稅服務水平,切實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為納稅人提供完稅憑證,不斷完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制度,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立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申報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制度的通知》,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依法進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所有扣繳義務人。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依法進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所有扣繳義務人。
本條所稱扣繳義務人是指支付個人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條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稅收入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支付個人收入的明細資料,但向個人支付下列應稅所得除外。
(一)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三)儲蓄機構向儲戶支付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
(四)證券兌付機構向企業債券持有人兌付的企業債券利息所得;
(五)股份制企業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股民支付的股息、紅利所得;
(六)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由指定機構統一代扣代繳的應稅所得。
第四條扣繳義務人實施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可採用以下申報方式:
(一)網上電子申報方式。扣繳義務人將納稅義務人的有關扣繳信息通過電子申報網路,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
(二)軟碟申報方式。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附有納稅義務人有關扣繳信息的碟片,實施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
(三)紙質申報方式。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紙質申報資料,由稅務機關徵收管理部門將有關扣繳信息輸入申報軟體系統,實施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
第五條無論採用第四條所列何種申報方式,扣繳義務人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附表》和《個人基本信息表》。
第六條扣繳義務人每月代扣代收的稅款,應在規定期限將稅款解繳入庫。
第七條實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後,由主管稅務機關為納稅義務人定期提供一聯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於年度終了後的3個月內,根據系統內掌握的扣繳義務人明細申報信息和其他涉稅信息,為每一個納稅義務人按其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匯總數據提供《完稅證明》。
第八條納稅義務人因特殊需要要求取得《完稅證明》的,可攜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的徵收部門申請開具相應期間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
第九條對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在辦理完畢全部註銷手續時,由主管稅務機關為該扣繳單位的納稅義務人開具《完稅證明》。
第十條因扣繳義務人出錯造成納稅人多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扣繳義務人不按規定報送代扣代繳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扣繳義務人為納稅義務人隱匿應納稅所得,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扣繳義務人不按規定報送代扣代繳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扣繳義務人為納稅義務人隱匿應納稅所得,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要確定專人領取《完稅證明》,並將《完稅證明》準確、安全地送達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沒有收到《完稅證明》,或者發生《完稅證明》遺失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開具相應期間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
第十五條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為扣繳義務人、納稅義務人保密或故意泄密的,按照《征管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扣繳義務人可以依法委託稅務代理人辦理本辦法所涉及的相關稅務事宜。
第十七條本暫行辦法從2005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