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規範扣繳義務人的代扣代繳行為,維護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做好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5號)和其他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
通告,意義,職責,標準,包含內容,
通告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現就在全縣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意義
一、充分認識做好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工作的重要意義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做好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是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認真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為全社會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起到示範帶頭作用。
職責
二、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的職責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應實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將財政部門及本單位內部當期向職工發放的所有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等收入進行合併計算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於次月七日(遇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三日以上法定假日的,按法定休假日天數順延)內向縣地方稅務局辦稅服務中心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代扣代繳稅款憑證、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同時報送電子表格),切實履行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履行扣繳稅款義務,應自覺接受主管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檢查。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的,將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標準
三、本通知所稱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以下簡稱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時,不論其是否屬於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應稅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準,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應稅所得個人(以下簡稱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額、扣繳稅款數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本辦法所稱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的單位和個人。
包含內容
四、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財產租賃所得;?
(七)財產轉讓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五、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時,應按每個人逐欄逐項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附屬檔案1)、《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附屬檔案2)、《個人基礎信息登記表》(附屬檔案3)。
《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填寫實際繳納了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情況。《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填寫支付了應稅所得,但未達到納稅標準的個人情況。
六、扣繳義務人應設立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備查簿,正確反映扣繳個人所得稅情況。
七、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定、保管代扣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八、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和個人基礎信息等有關情況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九、稅務機關應依法為扣繳義務人和個人的情況保密。對未為扣繳義務人和個人保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其他稅收違法行為,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一、本通知從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