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在1999.11.12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 頒布時間:1999.11.12
  • 實施時間:1999.11.12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信息產業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關於加強廣播電視有線網路建設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82號),加強對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管理,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是指利用各種有線網路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信號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管理,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管理。
第四條 國家對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實行許可管理制度。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須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並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
在省級行政區域範圍或跨省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須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批准,在省級以下行政區域範圍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須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
經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批准設立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按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有關規定設立的有線廣播電視站、廣播電視站,可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不須另行報批。
第五條 廣播電視節目的播出及轉播業務只能由經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批准設立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轉播台和按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有關規定設立的有線廣播電視站、廣播電視站開辦,禁止其他任何單位在網上設立廣播電視節目播出前端播放或轉播廣播電視節目。
第六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轉播機構可以自主選擇有廣播電視節目傳送經營權的機構為其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信號。
第七條 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廣播電視覆蓋規劃和業務需要;
(二)有安全傳送廣播電視節目所需的設備、資金、技術力量及管理制度;
(三)有關資費標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五)本行政區域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或轉播機構認為確有必要;
(六)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八條 申請在省級行政區域範圍或跨省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單位,須持有關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轉播機構的委託證明及與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有關的書面材料,向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審批,經審核批准後,由審批機關發給《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
申請在省級以下行政區域範圍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單位,須持有關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轉播機構的委託證明及與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有關的書面材料,向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由審批機關發給《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 申請設立專門機構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由經營機構發起單位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以公司形式經營此類業務的應憑《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到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十條 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機構,只能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傳送區域、傳送線路、傳送方式、傳送對象、傳送內容等傳送廣播電視節目。
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機構傳送廣播電視節目,必須保證所傳送節目的完整,不得插播廣告或其他節目。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管理實行年檢制度。
第十二條 《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統一印製。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組織工作,提高廣播電視節目有效覆蓋率。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設立廣播電視節目播出前端播放或轉播廣播電視節目的,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並處投資總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除經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批准設立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轉播機構外,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機構,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以無線、微波、衛星等方式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管理由國家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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