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廣播電視節目技術質量獎勵辦法

2012年8月28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印發《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廣播電視節目技術質量獎勵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申報與評審、審批與獎勵、異議處理與罰則、附則5章19條,自頒布之日起生效,1996年頒布的《廣播電影電視部廣播節目技術質量獎獎勵暫行辦法》(廣發技字〔1996〕319號)、2002年頒布的《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電視節目技術質量(金帆獎)獎勵辦法》(廣發技字〔2002〕781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廣播電視節目技術質量獎勵辦法
  • 印發單位: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 印發時間:2012年8月28日
  • 適用範圍: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的節目製作播出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申報與評審,第三章 審批與獎勵,第四章 異議處理與罰則,第五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廣播電視節目技術質量獎勵辦法
(2012年8月28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播電視節目技術質量的規範化管理,調動廣播電視從業人員鑽研業務、製作播出精品節目的積極性,促進我國廣播電視節目技術質量不斷提高,特制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廣播電視節目技術質量獎勵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的節目製作和播出。
第三條 廣播電視節目技術質量獎分設廣播節目技術質量獎(金鹿獎)和電視節目技術質量獎(金帆獎),按年度評審、頒獎,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科技管理部門歸口管理。
第四條 金鹿獎設廣播節目錄製技術質量獎、廣播節目播出技術質量獎兩個分項獎,各分項獎均設一、二、三等獎。對兩個分項獎評獎結果按申報單位進行統計排序,前六名獲金鹿綜合獎。
第五條 金帆獎設電視節目錄製技術質量獎、電視節目音頻製作技術質量獎、電視節目視頻圖形製作技術質量獎、電視節目播出技術質量獎等四個分項獎,各分項獎均設一、二、三等獎。對四個分項獎評獎結果按申報單位進行統計排序,前六名獲金帆綜合獎。
第六條 廣播電視節目技術質量獎獲獎情況記入主要完成人的檔案,可作為日後考核晉級、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章 申報與評審

第七條 各級廣播電視(總)台或廣播電台、電視台應按照廣電總局科技管理部門當年的通知要求和金帆獎、金鹿獎申報要求,直接或經推薦部門推薦後向廣電總局科技管理部門申報。
第八條 直接申報單位為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國國際廣播電台、中央電視台、電影衛星頻道節目製作中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廣播電視(總)台或廣播電台、電視台、海峽之聲廣播電台。
第九條 推薦部門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影電視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廣播電視局。
第十條 金鹿獎申報要求見《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廣播節目技術質量獎(金鹿獎)申報要求》(附屬檔案一)。
第十一條 金帆獎申報要求見《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電視節目技術質量獎(金帆獎)申報要求》(附屬檔案二)。
第十二條 金鹿獎由廣電總局科技管理部門委託廣電總局科學技術委員會廣播專業委員會評審。
第十三條 金帆獎由廣電總局科技管理部門委託廣電總局科學技術委員會電視專業委員會評審。

第三章 審批與獎勵

第十四條 廣電總局科技管理部門對評審結果進行審核、發文公示,並發布於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網站,公示期為15天。公示期滿後,由總局正式頒布無異議的評審結果。
第十五條 廣電總局為獲一等獎的節目和主要完成人頒發獎盃、獎狀和證書,為獲二、三等獎的節目和主要完成人頒發獎狀和證書。獎金由所在單位自行發放,由各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第四章 異議處理與罰則

第十六條 在公示期內,對公示節目有異議的可向廣電總局科技管理部門提出書面意見。總局科技管理部門及時將收到的意見通知相關推薦部門和單位,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答覆意見,如在限期內未答覆,視為放棄獲獎資格。
第十七條 如發現獲獎節目存在弄虛作假,經查明屬實,即撤銷相關獎勵,並視情節輕重取消申報單位一至三年內參加評獎的資格。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條例等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影電視局可參照本辦法制訂相應獎勵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1996年頒布的《廣播電影電視部廣播節目技術質量獎獎勵暫行辦法》(廣發技字〔1996〕319號)、2002年頒布的《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電視節目技術質量(金帆獎)獎勵辦法》(廣發技字〔2002〕7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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