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參與的廣播電視直播節目管理暫行辦法

《民眾參與的廣播電視直播節目管理暫行辦法》在1999.12.02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眾參與的廣播電視直播節目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 頒布時間:1999.12.02
  • 實施時間:1999.12.02
第一條 為加強對民眾參與的廣播電視直播節目的管理,確保廣播電視宣傳的正確導向,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以及中宣部、國家廣電總局《關於加強廣播電視民眾參與的直播節目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眾參與的廣播電視直播節目包括:
1.聽眾、觀眾通過熱線電話等形式參與的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台、廣播電視台的直播節目或欄目;
2.有聽眾、觀眾現場參與的廣播電視直播節目或欄目;
3.現場轉播其他部門的有聽眾、觀眾參與的節目。
第三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台、廣播電視台開設民眾參與的直播節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備“延時裝置”、“儲存電話”等技術保障設施;
2.具有較高政策水平、熟練掌握有關操作技能的相對固定的編播人員;
3.電台、電視台的導演、導播、主持人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電話編輯、節目監製等編播人員必須具有中級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
4.有比較完善的節目操作程式和管理規定;
5.有處理不測情況的應對預案。
第四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台、廣播電視台開設民眾參與的直播節目,須經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
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國國際廣播電台、中央電視台開設民眾參與的直播節目,須經本台台長簽署同意意見後,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審批;
省級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台開設民眾參與的直播節目,須經本台台長簽署同意意見後,報省級廣播影視廳(局)審批,並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備案;
地(市)、縣級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台、廣播電視台開辦民眾參與的直播節目,須經本台台長簽署同意意見後,報地(市)廣播電視局按照有關規定審批,報省級廣播影視廳(局)備案。
第五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台、廣播電視台申請開設民眾參與的直播節目,須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書面材料:
1.節目或欄目的名稱、使用頻率(頻道)、時段及3百字左右的內容介紹;
2.節目或欄目的負責人、編輯、導演、導播及主持人的姓名、職務、專業技術職務;
3.“延時裝置”、“儲存電話”等保證播出安全的技術保障設施的型號和數量。
第六條 開設民眾參與的直播節目的報批單位的負責人要對所報批的節目或欄目負責,審批單位要對所批節目或欄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對未經批准擅自開設民眾參與的直播節目,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按規定責令播出單位立即停止播出,並給予通報批評。
第八條 民眾參與的廣播電視直播節目發生政治性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按規定責令其暫停該欄目,進行整改,並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暫停的欄目可視整改情況決定是否恢復播出。
第九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台、廣播電視台已經開辦的民眾參與的直播節目,須於1999年12月31日前依照本辦法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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