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認真做好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認真做好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的通知
  • 發布文號:工商食字183號
  • 發布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發布時間: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 發布對象:各省、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認真做好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認真貫徹《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及總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制度》,進一步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切實維護食品市場消費安全,現就進一步做好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學習《食品安全法》,進一步提高對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開展食品抽樣檢驗工作是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的一項重要內容。《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總局制定了《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制度》,要求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畫,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抽樣檢驗。各地要深入學習和貫徹《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及《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制度》,充分認識加強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對於履行食品市場監管職責、保證食品市場消費安全的重要意義,切實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新“三定“賦予的職能,按照做到“四個統一“、更新“四個理念“、加強“四化建設“、推進“四個轉變“、實現“四高目標“的要求,高度重視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切實加大食品抽樣檢驗工作的力度,採取有力措施,不斷提高食品抽樣檢驗工作的針對性、科學性和有效性。
二、突出工作重點,嚴格依法開展食品抽樣檢驗工作
(一)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及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畫,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要根據當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畫中確定的重點食品,消費者申訴、投訴、舉報多和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比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辦案件、有關部門通報的情況,有針對性地確定抽樣檢驗的重點食品;對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應當重點加強抽樣檢驗。
(二)集中開展節日性、季節性食品抽樣檢驗工作。要以“五一“、中秋、“十一“、元旦、春節等節日為重點,切實抓好對節日性食品以及季節性食品的抽樣檢驗工作。當前,要以月餅等食品為重點,突出抓好中秋節、國慶節相關重點食品的抽樣檢驗工作。總局部署31個省(區、市)工商局對月餅、酒、飲料、兒童食品、奶製品、糕點等食品進行抽樣檢驗,各地要按照總局的安排,認真抓好組織實施。各地特別要結合當地節日性、季節性食品市場和本區域消費特點,有針對性地安排食品抽樣檢驗品種,認真開展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切實保障節日食品和季節性食品市場消費安 全。
(三)嚴格規範食品抽樣檢驗行為。各地工商機關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及《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制度》規定的程式開展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切實做到程式合法、行為規範。同時,要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落實食品抽樣檢驗經費。總局將根據安排的抽樣檢驗品種給予一定的經費補助,由相關省(區、市)工商局根據財審的有關規定按照程式核報。
三、加強抽樣檢驗結果的綜合分析和利用,切實提高監管執法效能
(一)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總局規章的有關規定,嚴格信息發布制度,完善信息發布程式。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要依據法定職責,準確、及時、客觀地予以公布,並向相關職能部門通報。對《食品安全法》規定需要統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並通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二)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匯總和綜合分析食品抽樣檢驗結果,採取不同的方式進行消費提示、警示,積極開展消費引導。對抽樣檢驗中發現的由其他環節引起的食品安全問題,應當及時通報相關監管部門,促進源頭治理;根據工作需要,向行業協會通報情況,促進行業自律。
(三)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根據食品抽樣檢驗結果,加大對食品質量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抽樣檢驗中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和經營者,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理。同時,要在轄區範圍內組織對同類、同批次不合格食品進行市場清查,並將情況及時通報該食品流向的相關地工商機關,分別依法查處,切實維護食品市場秩序。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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