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制度

為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更好地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推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四化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實維護食品市場秩序,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在認真總結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專項整頓和日常監管經驗的基礎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研究制定了《食品市場主體準入登記管理制度》等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八項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在貫徹落實中的有關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制度
  • 外文名:Food market classification regulation system
  • 文號:工商食字〔2009〕176號
  • 發布時間: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 發布單位:工商總局
基本介紹,監管制度,

基本介紹

工商總局關於印發《食品市場主體準入登記管理制度》等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八項制度的通知
工商食字〔2009〕1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屬檔案:1.食品市場主體準入登記管理制度
2.食品市場質量監管制度
3.食品市場巡查監管制度
4.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制度
5.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制度
6.食品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制度
7.食品廣告監管制度
8.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協調協作制度
工商總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屬檔案5:

監管制度

為了進一步提高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升市場監管執法效能,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工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制定本制度。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根據商場、超市、批發企業、批發市場、集貿市場、食品店等不同的食品經營場所和特點,有針對性地採取分類監管措施,明確對各類食品經營主體的監管重點、監管方式,切實提高監管效能。
一、嚴格監督食品商場、超市等企業加強自律管理,確保入市食品質量合格
(一)監督商場、超市等企業,在鞏固索證索票、進貨台賬“兩項制度”成果的基礎上,切實履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義務。工商所要結合日常市場巡查,督促其完善“兩項制度”和落實法定責任與義務。
(二)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商場、超市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建立健全“兩項制度”的電子台賬。基層工商所應當建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網路,並逐步與商場、超市等企業的計算機管理網路對接,不斷提高監管效能。
(三)積極創新監管方式方法,採取隨機抽取商場、超市等企業經營的食品和“倒查”的辦法,檢查其落實查驗記錄義務和建立健全“兩項制度”落實的情況。
(四)鼓勵商場、超市等企業對經營的食品進行自檢或送檢,加強對配備有檢測設備的商場、超市等企業的監督管理,規範其自檢行為。
(五)切實加強對商場、超市等企業經營的預包裝食品、進口食品、散裝食品等食品種類的質量安全的監管,重點檢查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督促商場、超市等企業針對處於保質期內、臨近保質期、保質期屆滿等不同情況的食品採取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在陳列場所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食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六)鼓勵和引導商場、超市等企業與食品生產加工基地、重點企業實行“場廠掛鈎”、“場地掛鈎”等形式的協定準入,減少中間環節,保障食品質量。
(七)基層工商所要指導本轄區食品商場、超市等企業設立食品安全聯絡員,及時報送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經營動態信息。
二、嚴格監督食品批發企業建立和完善食品銷售台賬,確保食品經營行為規範
(八)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批發企業履行好查驗義務和進貨查驗記錄義務的同時,應當監督食品批發企業記好銷貨台賬。
(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網路,並逐步實現與食品批發企業建立的以銷售台賬為核心的食品安全計算機管理體系的有機銜接,及時規範經營行為,不斷提高監管效率。
(十)嚴格監督批發企業向食品進貨單位提供與食品零售單位的進貨憑證統一格式、統一內容的銷貨憑證。
三、嚴格監督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確保市場開辦者切實承擔法定義務
(十一)監督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開辦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設定食品信息公示欄,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監督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場內經營者依法履行查驗或進貨查驗記錄義務。
(十二)工商所要結合日常巡查,加強對市場開辦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義務的監督檢查。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開辦者沒有履行對場內食品經營者經營資格審查,發現場內違法行為沒有及時制止、報告的,工商所應當監督其改正,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十三)引導和督促農村集貿市場推廣“一戶多檔”、“實名登記”、“證明登記”、“標牌公示”等四項制度,引導其規範和誠信經營。
(十四)工商所應當指導本轄區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設立食品安全聯絡員。
(十五)加強對配備有必要檢測設備的大型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監督管理,鼓勵其對經營的食品進行自檢。
四、嚴格監督食品店履行查驗義務,確保食品來源合法
(十六)監督食品店履行查驗義務,對購入的食品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
(十七)鼓勵食品店在鞏固進貨台賬制度的基礎上,根據其管理水平和經濟實力,採取賬簿登記、單據貼上建檔、計算機管理等多種方式,進行進貨查驗記錄。
(十八)積極引導食品店參與食品安全示範店建設活動。按照統一名稱、統一標誌、統一承諾、統一亮證亮照經營、統一監督電話等“五個統一”的要求,規範食品店經營管理,使食品示範店做到:經營主體資格有效規範;食品質量合格和入市退市規範;食品經營行為合法規範;食品經營者自律管理制度健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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