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中共吉林省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平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14〕17號)精神,設立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外文名:Si P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 英文縮寫:SPAIC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直屬機構,其他事項,附則,

職能轉變

(一)將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登記管理範圍,行使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職能。

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商投資企業(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範圍)、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商標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省內著名商標推薦及本地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三)指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經費的管理,負責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事務,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公文管理、重要檔案的起草審核,政務公開、政務信息、機要、議案、提案、保衛、保密、檔案、文印、信訪、裝備和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法規科
組織開展工商法制宣傳教育、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處罰案件核審和聽證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賠償工作;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三)公平交易
組織指導查處市場交易中的壟斷、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和流通環節走私販私及其他經濟違法案件,負責組織規範直銷行為,查處傳銷、變相傳銷行為的指導與監督。
擬訂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流通環節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和商品質量抽樣檢驗工作,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查處流通環節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諮詢、投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工作。
(五)市場監督管理科
擬訂規範市場秩序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規範維護農資市場、成品油市場等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工作,組織指導市場專項治理、平安市場(商場)創建工作。
(六)行政審批辦公室
根據國家、省關於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七)商標監督管理科
研究擬定商標、廣告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商標、廣告侵權案件的查處,組織管理商標使用許可契約和商標印刷企業,指導企業實施商標戰略,負責各類商標的培育、推薦和保護工作,指導商標代理機構、商標評估機構及商標民間社團的工作。
(八)廣告監督管理科
指導廣告業發展,組織、指導監督管理廣告活動,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組織指導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九)個體監督管理科
調查研究個體、私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與管理情況,擬訂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指導個體、私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註冊與監督管理工作。
(十)企業監督管理科
擬訂企業登記註冊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企業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企業登記註冊行為,指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立、維護和企業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
(十一)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等工作,指導直屬機構人事管理、績效考評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二)財務審計
負責機關及派出機構的財務、資產管理及直屬機構的財務審計監督,編報年度收支預算,組織罰沒款解繳工作,負責經費的請撥、下達,組織實施直屬機構財務審計。
紀檢組監察室):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機關黨總支: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5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20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4名。

直屬機構

根據工作需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的設定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一)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對其批准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進行檢查,對於違法廣告,應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報並提出處理建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二)機關機構改革後,由主管部門適時提出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調整、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調整等事項的意見。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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