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關於印發《食品市場主體準入登記管理制度》等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八項制度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品市場質量監管制度
- 文號:工商食字〔2009〕176號
- 發布時間: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 發布單位:工商總局
發布信息,制度全文,
發布信息
工商食字〔2009〕1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更好地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推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四化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實維護食品市場秩序,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在認真總結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專項整頓和日常監管經驗的基礎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研究制定了《食品市場主體準入登記管理制度》等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八項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在貫徹落實中的有關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附屬檔案:1.食品市場主體準入登記管理制度
2.食品市場質量監管制度
3.食品市場巡查監管制度
4.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制度
5.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制度
6.食品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制度
7.食品廣告監管制度
8.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協調協作制度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屬檔案2:
制度全文
為了進一步加強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督管理,有效保障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工商總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等,制定本制度。
一、嚴格規範食品市場質量準入行為,切實監督食品經營者把好食品進貨關
(一)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食品經營者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監督食品經營者認真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
1.監督經營者對購入的食品查驗供貨者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和許可證件,並由食品經營者留有供貨商的相關證照複印件備查。
2.監督經營者按食品品種和批次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質量檢驗合格報告、進口食品的商檢證明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檔案,並由食品經營者留有供貨商的相關證明檔案的複印件備查。
3.監督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者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者,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可將有關資料複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者備查,也可以採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二)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食品經營企業履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或批發記錄義務。
1.監督食品經營企業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票據,並按照供貨商或進貨時間等標準,將載有記錄內容的票據統一規範裝訂或者貼上成冊。台賬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2.監督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依法履行進貨查驗記錄義務。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可將有關資料複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採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3.監督食品批發企業按照每次批發食品的情況如實製作批發記錄台賬,記錄應當包括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台賬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4.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對食品經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建立進貨或銷售記錄台賬。
(三)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積極鼓勵引導食品經營者採用和創新食品安全管理手段和方式。
1.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經營者依法對查驗的許可證件、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以及建立的進銷貨台賬,採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實行計算機管理。
2.鼓勵和引導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檯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檢。
3.鼓勵和引導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檯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與食品生產加工基地、重點企業建立“場廠掛鈎”、“場地掛鈎”等協定準入機制。
二、嚴格實施食品質量監督檢查,切實維護食品市場秩序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法加強對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的監督檢查,突出檢查重點,強化監管措施,切實做好食品質量監管執法工作。
(四)依法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經銷的食品,其來源與供貨方的相關合法資質證明是否一致,食品經營者是否按照食品標籤標註的條件貯存食品、是否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五)依法監督檢查經營者經銷食品的包裝標識。檢查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和進口食品標籤標明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標準的規定。
(六)依法監督檢查食品市場開辦者履行義務。檢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檯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是否履行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法定義務,是否落實食品質量安全管理責任。
(七)依法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的自律情況。檢查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查驗義務,是否進行查驗記錄、質量承諾,是否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退市等。
三、嚴格實施食品質量分類監管,切實提升食品安全監管效能
(八)依法加強對預包裝食品經營的監管。對預包裝食品,重點監管其質量合格證、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項目。監督食品經營者銷售標籤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預包裝食品;監督食品經營者按照食品標籤標示的警示標誌、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九)依法加強對散裝食品經營的監管。對散裝食品,重點監督食品經營者在貯存散裝食品時,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在銷售散裝食品時,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在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製品時,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十)依法加強對進口食品經營的監管。對進口食品,重點監管其質量合格證明、生產日期、保質期、進口相關手續等項目。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沒有中文標籤或中文標籤不符合規定的進口食品。
四、嚴格監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退市,切實保障食品市場消費安全
(十一)依法監督檢查經營者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主動退市的義務。監督檢查經營者是否對被告知、通報或者自行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十二)對經營者未依法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並將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情況記入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和信用分類管理系統。
(十三)依法對退市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實施跟蹤監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及時追查食品來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區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報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其原因是由其他環節引起的,應當及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並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退市後的跟蹤監管,嚴防再次流入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