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發布單位
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AIC)(簡稱國家工商總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有關行政執法工作的正部級國務院直屬機構,由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升格而來。
通知發布內容
【通知發布文號】:(86)工商113號
【發布日期】1986-05-30
【生效日期】1986-05-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6年5月30日(86)工商1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重慶、武漢、瀋陽、大連、哈爾濱、廣州、西安市、經濟特區、十四個沿海開放城市(不重發天津、上海、廣州、大連)、海南行政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貫徹實施,吸收外商投資工作發展較快,僅一九八五年一年全國註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已達三千多家,是截止到一九八四年底登記總數的134%,預計今後外商投資企業將有更快的發展。
隨著外商投資企業的不斷增加和經營活動的開展,監督管理工作將愈加繁重,這項工作勢將放在更加突出和重要的地位。據部分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登記開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引進先進的技術設備和管理、提高企業經營效益、創匯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有些外商投資企業確也存在一些問題,如:不能如期投入資金(或設備),致使企業無法開業;經營管理不善,違反契約、章程,不按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的原則辦事,造成嚴重虧損;可行性研究工作粗糙,能源等條件不落實,外匯收支不能平衡,無法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超越範圍經營,甚至有違法活動,等等。當前較為突出的是資金(設備)不能如期投入,此類情況在各地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或多或少都有存在,需引起我們的嚴重注意,並相應加強這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去年以來,一些地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已開始做這方面的工作,通過驗資、驗證、調查研究等方法,了解外商投資企業存在的問題,積極採取措施加以解決。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在對全省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全面檢查驗證工作。這些做法都是好的,可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參考。
在做好年檢註冊、公司清理整頓工作的同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認真地把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抓起來,重點放在調查解決中外合營企業資金(設備)的投入情況,特別是外方資金(設備)投入情況方面。對於外方真誠合作,資金確實發生困難的,或因我方某些客觀條件不具備(如水、電、場地等原因)影響外方投資的,應同有關部門協商,積極設法協調解決;對缺乏誠意、拒不出資的外方,應及時指出,限期投入,凡領取營業執照以後六個月內無正當理由不投入資金(設備),致使企業無法經營的,應視同歇業,可按《
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
十五條處理。對外商投資企業存在的其他方面的問題,如超範圍經營,不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不按時提交年檢報告,黨政幹部在企業中任職以及違反契約、章程和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問題,也應及時查明情況,按有關法規妥善處理。查處情況,請及時報送我局。
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登記、備案和保護。
(十一)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商標註冊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三)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四)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