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外匯外債管理開展外匯外債檢查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外匯外債管理開展外匯外債檢查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8年09月14日發布,自1998年09月1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8年09月14日
  • 實施日期:1998年09月1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外債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隨著經濟改革不斷深入和對外開放日益擴大,近年來我國進出口貿易和利用外資持續快速發展,國際收支狀況良好,人民幣匯率穩定,外債規模得到較好控制,國家外匯儲備有了較大幅度的增長,有力地促進了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但是,最近一個時期以來,以多種手段非法逃套國家外匯的案件增多,一些地方和單位未經批准擅自到境外發債和對外提供擔保,或以保證外方固定回報等形式變相對外舉債。為了保持我國國際收支平衡和人民幣匯率的穩定,有效防範涉外金融風險,確保經濟成長目標的實現,國務院決定,進一步加強外匯外債管理,並開展全國外匯外債檢查。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厲打擊逃套匯行為和外匯黑市,加強反騙匯工作
1.加強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監管,防止騙匯行為發生。人民銀行、外匯局要加強對外匯指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管。外匯指定銀行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結匯、售匯、付匯和開戶等管理規定,認真審查購匯單據的真實性,對大額、高頻等異常購匯、付匯和二次核對發現假單證的,要及時向外匯局報告,並由外匯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嚴禁無單證或單證不符、單證不齊售匯以及超過規定比例和金額售匯;總行不得對分支機構結售匯業務下達數量考核指標。對嚴重違反規定的外匯指定銀行,由人民銀行停止其結匯、售匯業務;並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職,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規範外貿代理業務,嚴格加工貿易管理,加強出口收匯工作。外經貿部門要加強對外貿公司代理業務的規範管理。代理進口業務,必須由代理單位簽訂進口契約,辦理制單、購匯、付匯及報關手續,並對所辦單證的真實性負責。嚴禁外貿公司“四自三不見”(即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不見進口產品、不見供貨貨主、不見外商)的代理進口和外商投資企業違規的代理進口。對無證購匯或者以假單證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等非法套匯行為,由外匯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事業單位從事、參與違規購匯,累計金額超過100萬美元的,由外經貿主管部門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經貿部門要將出口與收匯結合起來考核企業的經營業績,敦促和監督企業按時足額收匯,糾正重出口、輕收匯的傾向,防止外匯流失和將外匯滯留境外。
3.加快計算機聯網,加強對報關單和進出口核銷工作的管理。海關總署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要密切配合,在今年(1998年)內,建立海關與外匯局之間的雙向快速反應數據通信網路,做到及時傳送收、付匯核銷單簽發和核銷數據,以及進出口報關單收、付匯核銷證明數據,並以此作為雙方審核進出口企業申報單證真實性的依據。海關要加強對報關行和報關人員的管理,加強對進出口貨物的查驗和估價工作,打擊進出口貨物中的偽報、瞞騙等違法活動。在海關與外匯局建立數據通訊網路之前,要加強對報關單的二次核對工作,對已驗明的假報關單,要立即反饋給送驗單位,並抄報海關總署和國家外匯管理局。
4.清理“三無”企業,嚴防逃套外匯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公司登記註冊的審核管理,對“三無”企業(即無資金、無場地、無機構的企業),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止6個月以上的企業,要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杜絕不法分子利用臨時成立的“空殼”公司從事逃套外匯等非法活動。
5.嚴肅查處制假行為,打擊犯罪活動。公安部門對海關、外匯局和外匯指定銀行在查處騙匯案件中發現的製造假單證等犯罪線索,要及時依法予以立案偵查。
6.堅決取締外匯黑市,從嚴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由外匯局牽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關、銀行等部門緊密配合,對專門從事外匯黑市交易的不法分子從嚴查處。近期要在少數外匯黑市活動比較猖獗的沿海城市,組織一次專項鬥爭,嚴懲從事非法外匯交易活動的販匯團伙。
二、從嚴控制外債規模,加強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1.嚴格控制外債規模,加強外債統一管理。國家對全國外債總量和結構實行統一監管,保持外債的合理規模和結構。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要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和國際收支狀況,按照外債借、用、還和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合理確定借用國外貸款的規模,並將主要外債指標控制在安全線以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要嚴格控制短期外債的規模,使短期外債在外債總量中保持合理比重。對國有商業銀行實行中長期外債餘額管理,合理安排外債投向,提高外債使用效益,改善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另行制定。外匯局要加強和完善外債統計監測,提供及時、全面、準確的外債信息。有關政府部門應充分認識外債統計工作的重要性,及時、準確地報送本部門管理的外債數據,以提高我國外債分析、預測的時效性和準確性,為領導決策提供科學依據。任何單位以任何形式對外借款都必須到外匯局進行外債登記,對隱匿不報的,由外匯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2.強化對外借款的管理,嚴禁非法對外融資。國家對各種形式的對外借款實行全口徑管理,除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有權籌借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優惠貸款外,其他政府部門對外借款必須經國務院批准;國內中資金融機構對外借款,必須有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對外借款業務許可;符合條件的國內大型企業集團,按照規定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直接對外借款。以上單位對外借款,必須納入國家借用國外貸款規模,其中短期外債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的餘額對外籌借。外商投資企業可依法自主對外借款,但所籌借的中長期外債數額,不得超過契約或章程規定的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對於超出部分的借款,屬於投資所需要的,外商投資企業各方須修改契約或章程,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後,向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其他任何單位無權直接對外借款。
嚴格規範境外融資擔保。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或變相擔保,其他機構對外擔保必須經外匯局批准或登記備案。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違反規定擅自對外舉債或對外擔保,其借款或擔保協定(契約)一律無效,銀行不得為其開立外匯賬戶,外債本息不得擅自匯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負責。對非法對外融資和違規對外擔保的有關責任人和領導者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直至撤職或開除公職;情節嚴重,構成瀆職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加強對遠期信用證開證的審查力度。對超過3個月(含3個月)的遠期信用證納入外債統計監測範圍;對超過1年(含1年)的遠期信用證實行逐筆報批制度,未經批准,任何機構不得對外開具。禁止對外開具無貿易背景的遠期信用證。金融機構要儘快建立健全統一授信等管理制度,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3.認真清理對外借款機構,切實保證償還外債。人民銀行要嚴格審查和清理現有對外借款機構,對不合格的金融機構要取消其對外借款資格,對新的對外借款機構要從嚴審查。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對境外發債視窗,要根據其資產負債比例、債務質量、經營業績等進行重新審核,從嚴控制發債視窗的數量。人民銀行要嚴格管理信託投資公司對外借款和債務,禁止舉借外債償還國內債務。各信託投資公司要在地方政府的直接領導下,認真清理現有外債,制定具體方案,切實保證償還外債。對外借款單位要嚴格貫徹誰借誰還的原則,承擔償債責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拒付到期債務;要認真清理本單位的外債,制定有效的還款措施,落實還款資金,確保償還對外債務。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外債管理,明確對外借款償還責任,建立相應的償債準備基金,積極防範外債風險。
4.要加強對提前償還外債的管理。當前要嚴格控制提前償還外債。堅決禁止用人民幣購匯提前償還外債。同時,加強本外幣政策的協調,商業銀行要注意資金投向,不得為提前償還外債發放人民幣貸款。
5.嚴格規範吸收外資行為,堅決糾正和防止變相對外舉債,包括違反風險共擔原則保證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固定回報的做法。吸收外商投資,要貫徹中外投資者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共負虧損的原則。中方不顧投資項目的經營效益和市場承受能力,承諾其產品的價格或收費水平,或以項目以外的收入等保證外方固定投資收益,其實質都是變相舉債,要堅決防止和糾正。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要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等有關部門,對變相舉債情況進行一次清理,並分別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於1998年年底之前報國務院審批。對此項清理工作,地方政府要積極配合。
今後,任何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在審批外商投資項目及契約時,有關部門要嚴格把關。對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的錯誤做法,一經發現要堅決予以糾正,物價管理部門不得批准其產品價格和收費標準,外匯局不得批准有關購匯申請。對有關責任人要嚴肅查處,並追究領導人的責任。
6.嚴格執行資本項目結匯備案登記和審批制度,及時把握資本項目結匯走勢。凡需要結匯的利用外資項目,必須按規定報外匯局備案,未備案登記的項目,外匯局不予批准結匯。項目審批機關在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要將項目需結匯的金額抄送外匯局。
7.加強對上市公司的外匯管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要將批准境外上市外資股的有關檔案抄送國家外匯管理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上市公司所籌外匯資金進行監控,並限期調回境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審批境內機構發行外資股時,要優先選擇有直接用匯需求的企業。
8.加強對境外債權投資管理,控制外匯流出。外匯局要對境內機構境外債權進行一次清查,有境外債權的機構要在1998年年底之前向外匯局如實報送有關數據和情況,對隱匿不報或虛報瞞報的,一經發現,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和領導者的責任。各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境外債權的管理,按規定及時將應調回的資金調回境內,外貿公司要及時催收出口貨款。
三、開展外匯外債檢查,糾正各類違規違法行為
1.開展自查,及時糾正。各地區、各部門首先要在本地區、本系統內開展外匯外債的全面自查工作,地方政府自查的重點是本地區的變相舉債情況,要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並於10月30日前將自查及糾正情況報告國務院。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等部門要重點檢查去年(1997年)六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強反騙匯工作的通知》執行情況,尤其是基層和沿海地區的落實情況,核實已發現的問題,評估改進措施的效果。
2.聯合檢查,嚴肅處理。在各地區、各部門自查的基礎上,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分別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在今年(1998年)10月上旬開始對重點地區和重點問題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報告國務院。
(1)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組成聯合檢查組,重點打擊逃套匯和外匯黑市。主要檢查結售匯出現逆差和結售匯順差大幅下降的地區。檢查的內容主要有:①企業通過銀行的異常購付匯情況;②外貿公司在代理進口中嚴禁“四自三不見”的執行情況,以及外經貿部門對外貿公司代理業務的規範管理情況;③海關對送驗報關單的鑑定情況;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清理“三無企業”情況;⑤公安部門對海關、外匯局、外匯指定銀行移交的制假騙匯案件的調查處理情況;⑥外匯局打擊外匯黑市的情況和對騙匯案件的處罰情況。
(2)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組成聯合檢查組,重點檢查和清理的內容是:①企業和地方政府違規進行對外借款和對外擔保情況;②吸收外商投資中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情況;③信託投資公司的對外債務。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外匯管理、從嚴控制外債規模、規範吸收外商投資的各項政策措施,依法打擊逃套匯和外匯黑市以及非法對外融資和變相舉債等活動,積極防範涉外金融風險,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和人民幣匯率穩定,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