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債轉貸款外匯管理規定

2014年1月2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以匯發〔2014〕5號印發《外債轉貸款外匯管理規定》。該《規定》分外債轉貸款的範圍、轉貸款債權人和轉貸款債務人、轉貸款債權人集中登記、外債轉貸款賬戶、與外債轉貸款有關的資金劃轉和結售匯、其他事項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債轉貸款外匯管理規定
  • 發布文號:匯發〔2014〕5號
  • 發布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時間:2014年1月21日
通知,管理規定,附屬檔案,

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債轉貸款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
匯發〔2014〕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完善外債轉貸款的登記和匯兌管理,簡化外匯管理程式,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外債轉貸款外匯管理規定》(見附屬檔案1)。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外債轉貸款(以下簡稱轉貸款)在外匯局環節的逐筆登記和匯兌審批,實行轉貸款債權人集中登記。
二、取消轉貸款賬戶開立核准。轉貸款債務人可憑開戶申請和轉貸款協定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開戶手續。
三、允許轉貸款債權人或轉貸款債務人憑轉貸款協定等憑證直接到開戶銀行辦理境內相關資金劃轉。
四、取消政策性轉貸款結匯核准。轉貸款債務人獲得的政策性外債轉貸款外匯資金,可憑轉貸款協定和結匯申請直接到開戶銀行辦理結匯手續。轉貸款債務人獲得的商業性外債轉貸款外匯資金,不得辦理結匯。
五、取消轉貸款項下還本付息及購匯核准手續。轉貸款債務人憑轉貸款協定和還款通知書等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還款手續。
六、在自願達成協定的前提下,轉貸款債權人或債務人(最終債務人除外)可持相關證明等材料代下級債務人直接到銀行統一辦理結匯和購匯手續。
七、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以前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附屬檔案2所列法規同時廢止。
八、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後,請及時轉發所轄中心支局、支局和銀行,並抄送當地財政部門,應認真清理外債轉貸款業務數據,做好新舊政策的銜接工作。執行中若遇問題,請及時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聯繫。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1.外債轉貸款外匯管理規定
2.廢止法規目錄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4年1月21日

管理規定

外債轉貸款外匯管理規定
為完善外債轉貸款的登記和匯兌管理,簡化外匯管理程式,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改革外債轉貸款外匯管理方式。現就相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外債轉貸款的範圍
本規定所稱外債轉貸款,是指境內機構(以下簡稱轉貸款債權人)從境外借用直接外債後,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或者根據自身與境外債權人關於資金用途的約定,在對外承擔第一性還款責任的前提下,向境內其他機構(以下簡稱轉貸款債務人)繼續發放的貸款資金。外債轉貸款包括政策性外債轉貸款和商業性外債轉貸款。
境外機構委託境內機構向境內其他機構發放貸款,境內受託機構與境外債權人在法律上僅存在委託代理關係,不承擔第一性還款責任或不需要承擔境內其他機構信用風險的,不屬於外債轉貸款。
(一)政策性外債轉貸款
政策性外債轉貸款包括財政外債轉貸款和財政性外債轉貸款兩類:
1.財政外債轉貸款是指國家財政部門代表中央政府對外談判和簽約,並由國家財政部門作為轉貸款債權人(或直接外債的債務人)向下級財政部門或境內其他機構繼續發放的貸款。
2.財政性外債轉貸款是指國家財政部門代表中央政府參與對外談判和簽約,並在其委託下根據政府協定等規定,由開展轉貸款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作為轉貸款債權人(或直接外債的債務人)向境內其他機構繼續發放的貸款。
(二)商業性外債轉貸款
商業性外債轉貸款是指境內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直接借用商業性外債後,按照國家外債主管部門的政策要求,使用該筆資金向特定境內機構繼續發放的貸款。
二、轉貸款債權人和轉貸款債務人
(一)轉貸款債權人為直接外債的債務人,承擔直接外債契約下第一性還款責任。
(二)對轉貸款債權人直接承擔契約性還款責任的機構,為轉貸款一級債務人;如果轉貸款一級債務人繼續向境內其他機構進行多層轉貸的,境內其他機構分別為轉貸款二級、三級或最終債務人(以上各級轉貸款債務人統稱為轉貸款債務人)。
三、轉貸款債權人集中登記
(一)外債轉貸款實行債權人集中登記。轉貸款債權人應當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轉貸款集中登記手續,轉貸款各級債務人不再到外匯局辦理外債轉貸款逐筆登記手續。
(二)國家財政部門向省級(含副省級)財政部門或其他機構發放轉貸款,由省級(含副省級)財政部門或其他機構代國家財政部門辦理轉貸款債權人集中登記。
四、外債轉貸款賬戶
(一)轉貸款債務人根據轉貸款協定以自身名義開立外債轉貸款專用賬戶或還本付息專用賬戶(以下合稱為外債轉貸款賬戶),可憑開戶申請和轉貸款協定直接向註冊地或境內異地銀行申請辦理開戶手續。轉貸款債務人需在境外開立外債轉貸款賬戶的,須經所在地外匯分局核准。
(二)外債轉貸款專用賬戶的收入範圍是:轉貸款提款,轉貸款下級債務人劃入的用於償還轉貸款的資金,用人民幣購買的用於償還轉貸款本金、利息、費用、罰息等的外匯,以及用於償還轉貸款的其他自有資金;支出範圍是:向境內上級債權人償還轉貸款本金、利息、費用、罰息、退款等,向境內下級債務人劃撥轉貸款資金,按照轉貸款契約約定的用途、用款進度及外匯管理規定辦理結匯,按照轉貸款契約約定用途辦理經常項目支出和經批准的其他資本項目支出等。
外債轉貸款還本付息專用賬戶的收入範圍是:用於償還轉貸款的自有外匯資金或購匯資金;支出範圍是:償還轉貸款。
(三)同一幣種的同一筆外債轉貸款,最多可開立兩個外債轉貸款專用賬戶或還本付息專用賬戶。多筆外債轉貸款可以共用一個轉貸款賬戶。
轉貸款債務人可根據轉貸款協定約定和開戶銀行的要求,適時關閉轉貸款賬戶。
政策性轉貸款和商業性轉貸款應分戶存放。
五、與外債轉貸款有關的資金劃轉和結售匯
(一)轉貸款債權人與一級債務人之間,或一級債務人與以下多級債務人之間辦理提款、還款(包括本金、利息和費用)等相關資金劃撥的,債權人、債務人或其授權機構可憑境內劃撥貸款、還款資金的書面通知、轉貸款協定或執行協定的原件或複印件,直接到開戶銀行辦理相關資金劃轉。
(二)根據外債轉貸款協定約定和轉貸款下級債務人申請,轉貸款債權人和多級債務人之間,可以跨級直接辦理與提款和還款相關的資金劃轉手續。
(三)政策性外債轉貸款債權人或境外債權人,可以按照轉貸款協定約定,跨過債務人直接將資金支付給與轉貸款資金用途相符的境內、外貨物或服務供應商。
商業性外債轉貸款債權人或境外債權人,可以按照轉貸款契約的約定,跨過債務人直接將資金支付給與轉貸款資金用途相符的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貨物或服務供應商。轉貸款資金為人民幣的,債權人可以直接支付給境內供應商;轉貸款資金為外幣的,除另有明確規定外,債權人不得支付給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外的境內供應商。
(四)轉貸款債務人可以通過外債轉貸款專用賬戶或還本付息專用賬戶辦理還款,也可以根據轉貸款協定約定,直接辦理還款。擬用於還款的購匯或自有外匯資金,轉貸款債務人可以提前劃入外債轉貸款賬戶。未經外匯局核准,已存入外債轉貸款賬戶用於還款的購匯或自有外匯資金,不得再次辦理結匯手續。
(五)轉貸款債務人獲得的來源於政策性外債轉貸款的外匯資金,可憑轉貸款協定和結匯申請直接到開戶銀行辦理結匯手續。境內供應商或承包商從境外債權人或轉貸款債權人直接收取的來源於上述轉貸款的外匯,在向銀行證明外匯資金來源為政策性轉貸款且相關交易背景合規、真實後,可在銀行辦理結匯。
債務人獲得的來源於商業性外債轉貸款的外匯資金,不得辦理結匯。
(六)在自願達成協定或授權的前提下,轉貸款債權人或上一級債務人可在符合結售匯管理規定的前提下,持相關證明材料代下級債務人直接到銀行統一辦理結匯和購匯手續。
(七)債務人不得以轉貸款還本付息的名義重複購匯並辦理對外支付。
六、其他事項
(一)承擔直接外債還款責任的轉貸款債權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外債管理和登記的各項規定。
(二)政策性外債轉貸款項下,經轉貸款債權人或債務人授權的機構,可持書面授權書代為辦理相關外匯管理手續。
(三)政策性外債轉貸款項下,轉貸款契約中含有貸款項目下出國培訓、考察、參加國際會議和聘請外國專家等相關費用條款的,債務人如需提取外匯現鈔,由財政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審核明確,銀行按照經常項目用匯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四)轉貸款債權人、債務人辦理外債轉貸款債務保值業務,參照外債套期保值業務外匯收支相關規定辦理。
(五)轉貸款債務人應當遵守審批部門、境外債權人、轉貸款協定關於賬戶開立、資金劃轉、結售匯、使用等方面的限制性規定。
政策性外債轉貸款協定對轉貸款賬戶收支範圍、個數及資金劃轉路徑有明確要求且與本規定不一致的,開戶銀行可憑相關協定直接辦理。
(六)境內租賃公司對境內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外匯管理規定允許租賃公司向承租人收取外幣租金的,承租人不需要到外匯局辦理債務人逐筆登記手續。境內承租人可持租賃契約等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外幣租金的購匯和支付手續。
(七)轉貸款債權人(或財政外債轉貸款的一級債務人)應於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分局填報《外債轉貸款簽約(協定變更)及變動情況月報表》(見附1)。
外債轉貸款項下直接從境外辦理支付的,如用於向境外供貨商支付設備價款,或向國內供貨商和承包商支付設備價款和勞務費用等,轉貸款債權人向外匯局填報附1時應在“備註欄”註明“境外支付”字樣。由財政部門統一扣款償還財政或財政性轉貸款的,轉貸款債權人根據扣款償還情況向外匯局填報附1。
(八)辦理轉貸款業務的銀行應建立健全外債轉貸款業務內部管理制度。銀行應按照本規定及有關外匯管理法規審核轉貸款債權人及多級債務人的開銷戶、提款、結匯、購匯、還本付息及相關外匯劃轉的真實性與合規性,並留存相關業務資料5年備查。銀行為客戶辦理外債轉貸款業務時,需要按本規定審核相關材料的,在初次受理業務時應要求提供完整材料,再次受理同一筆業務的,不應重複要求提供內容相同的證明材料。
銀行應於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分支局填報《外債轉貸款賬戶開(銷)戶、賬戶收支及匯兌情況月報表》(見附2)。
(九)外匯局應加強對銀行的事後監管,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外債轉貸款業務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及業務合規性情況等。外匯局對銀行和債務人辦理轉貸款項下結匯、購匯、開戶和還本付息等業務進行管理和監督,對違反本規定的有關行為,外匯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罰。
(十)本規定施行之日前已辦理債務人登記但尚未了結的轉貸款項目,均改按本規定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附1:外債轉貸款簽約(協定變更)及變動情況月報表(略)
附2:外債轉貸款賬戶開(銷)戶、賬戶收支及匯兌情況月報表(略)

附屬檔案

廢止法規目錄
1.《財政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外匯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際字[1999]188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進中國進出口銀行外債轉貸款外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09]22號)
3.《財政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進部分地區國際金融組織轉貸款項目外匯管理方式的通知》(財際[2010]7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轉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匯發[2011]26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中國進出口銀行外債轉貸款外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11]36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簡化北京地區部分外債管理程式的批覆》(匯綜復[201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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