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開展外債審計的通知

審計署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開展外債審計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署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開展外債審計的通知
  • 發布時間:1995年1月10日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審計署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開展外債審計的通知
審計署、外匯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審計廳(局)、外匯管理局:
近幾年來,我國借用的外債逐年增加,這對於彌補國內資金不足、促進經濟建設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進一步加強對借用外債項目的管理和監督,更加有效地利用外資,根據《審計法》和《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利用國外貸款工作分工意見的通知》(國發〔1986〕83號)
中有關審計工作的規定,現將外債審計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各級審計機關和外匯管理部門相互配合,認真做好這項工作。

檔案內容

一、凡直接向外借債或提供擔保的金融機構、大中型企業、單位及具有法人地位的在建項目;境內機構提供擔保項下的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需由國內總公司、相關機構提供擔保,且被擔保金額超過1000萬美元以上的境外企業和機構,均需通過外債審計。
二、執行外債審計的機構是各級審計機關及由審計機關指定的審計事務所。審計任務分工原則上中央借用外債的項目由審計署審計,地方借用的外債項目由地方審計機關審計。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國家審計機關和外匯管理機關負責外資、外債業務的司、處負責。各級外匯管理部門應積
極配契約級審部門工作,也可以與審計小組同時進點進行有關外債事項調查。
三、外債審計的方式分為年度外債檢查、發債前檢查和期中外債項目的臨時專項檢查。
四、被審計單位應在每年3月份之前,或在換領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和對外發債前1個月向同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申請,審計機關應在接到審計申請1周內作出審計安排,並答覆申請單位。若被審計單位沒有按時提出審計申請,審計機關可以協同外匯管理部門直接實施審計。
五、審計內容包括借債單位舉借的中長期、短期貨款、對外發債,擔保、風險外匯業務涉及的實有和或有的資產負責,外匯業務經營守法狀況,外債承受能力以及財務狀況、資信狀況、經營能力等等。每年度的具體檢查重點詳見當年審計方案。審計方案由審計署制定並轉發各省級審計
廳(局)。審計機關制定審計方案時,需充分考慮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意見。
六、外債審計是國家外債管理的重要手段,外債審計報告有特定的內容和指標,屬於對外保密的內部資料,不對外公布。外債審計報告是外匯管理部門審批新借外債項目和經營外匯業務的依據或參考。當年未經外債審計的上述單位不得借用新的外債。
七、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主送被審計單位並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抄送同級外匯管理局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由審計事務所審計的審計報告,需經指定其進行審計的審計機關審定後按上述程式提交。各審計機關對審計工作負責。外債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審計機關認為需要依法審計時
,可另行進行專項審計。
八、被審計單位應提供必要的業務、財務資料和工作條件。審計機關審計的項目不收費,但因工作需要,聘請專家、專業工作人員共同參與審計時,其所需費用由被審計單位負擔。審計事務所審計的項目可按其收費標準向被審計單位收費。
上述通知請各級審計機關會同同級外匯管理局聯合轉發有關被審計單位執行。
199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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