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工作和“十三五”規劃相關要求,做好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外投資者轉讓不良債權有關工作,穩步推進企業外債登記制管理改革,加強全口徑外債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做好對外轉讓債權外債管理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
發改外資[2016]17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工作和“十三五”規劃相關要求,做好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外投資者轉讓不良債權有關工作,穩步推進企業外債登記制管理改革,加強全口徑外債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外投資者轉讓不良債權,形成境內企業對外負債,適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發改外資[2015]2044號)有關規定,統一納入企業外債登記制管理。
二、境內金融機構對外轉讓不良債權登記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外轉讓不良資產情況(賬面本金、利息總額、主要構成、地域分布、第三方評估意見);
(二)對外轉讓協定;
(三)在新聞媒體上公開發布的處置公告;
(四)境外投資者企業註冊證明、有關書面承諾及資信業績情況證明檔案。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形式購買不良債權,不能充分證明資信業績狀況的,要提供控股母公司的證明檔案;
(五)公證機構對轉讓過程出具的公證書(不良債權簡況,轉讓方式,參與轉讓的主要境內外投資者,相關報價);
(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三、對外轉讓不良債權的境內金融機構收到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登記證明後,可向外匯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外債登記及資金匯兌。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8月8日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