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改進企業登記管理工作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

《關於改進企業登記管理工作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是1992年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改進企業登記管理工作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
  •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發布日期:1992-11-02
  • 生效日期:1992-11-02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概述,意見內容,

概述

關於改進企業登記管理工作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
為了貫徹落實鄧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談話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改革開放的精神,進一步改進企業登記管理工作,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意見內容

一、積極支持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引導企業走向市場
1、積極支持國營大中型企業組建企業集團和進行股份制試點,符合條件的,經有關部門審批後,應按照受理登記許可權和程式予以登記註冊。
2、允許企業根據自身條件從事綜合性經營和跨行業經營。企業的經營範圍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需經行業歸口部門審批的以外,其他由登記主管機關直接核定。登記主管機關應根據企業條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企業經營範圍用語規範》的規定,逐步施行按行業大類、中類或小類規範用語核定企業的經營範圍。
3、進一步放開商業(含供銷、糧食)、物資供銷企業的經營方式,對在資金、設施、人員等方面具備條件的,應允許其從事批發、零售、代購、代銷、代儲、代運等項業務。
4、生產企業購進的原材料,品種、規格不對路或積壓的,允許進行調劑、串換和銷售。其中,需要進行銷售的,應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計畫內的生產資料轉計畫外銷售的,應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銷售給其他生產企業、有經營權的物資供銷機構,或進入生產資料市場銷售。
5、各類物資供銷企業經營的計畫外物資不受本系統和地域的限制,允許有條件的物資供銷企業經營汽車(不含小轎車)。
6、國營大中型企業產品出口業務和生產所需原材料、設備的進口業務,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登記主管機關應予登記註冊。
7、國營大型商業企業、物資供銷企業積極創造條件從事進出口業務,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登記主管機關應予登記註冊。
8、外貿專業企業具備經營條件,申請經營自行進口商品、易貨商品、國內生產的替代進口產品及其經營範圍內所含商品的國內貿易,登記主管機關應予以登記註冊。但國家有專營專項規定的商品除外。
9、經審批機關批准,有條件的金融企業可以使用自有資金興辦非金融性的企業或向其他行業的企業投資。
10、經審批機關批准,在國家工商行政工管理局登記註冊的自有資金兩億元以上的非生產型綜合性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自有資金一億元以上的工程建設公司,可以從事房地產的開發經營;自有資金兩億元以上的地方性信託投資公司和自有資金伍萬元以上的資質一級建築公司,可以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通過招標等形式取得開發項目的企業,可以申請從事單項房地產開發經營。
11、積極支持企業組織富餘人員興辦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第三產業;鼓勵興辦各類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等科技性企業。對符合條件的,應予核准登記註冊。
二、積極支持各類集體企業的發展
12、支持城鎮街道和鄉村農民興辦各類集體企業和發展第三產業,支持城區街道、居委會等組織為方便民眾、服務社會、積極發展商業、飲食、修理、文化娛樂、代辦服務等第三產業。支持鄉村農民集體興辦和農民集資開辦為農業和農民生活服務的第三產業。對老少邊究地區興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在登記註冊條件方面,可以適當放寬。
13、凡科技人員離職自辦、聯辦與科技進步相關的信息業、諮詢業和各類集體所有制技術服務企業,應予登記註冊。
14、對實行自願組合、自籌資金、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民主管理、集體積累、自主支配、入股分紅的各類集體所有制企業,應予以登記註冊。
三、積極支持政府機關轉變職能
15、在機構改革中,政府經濟管理部門經批准成建制轉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經濟實體的,登記主管機關應予登記註冊。但不得兼有行政職能。
16、支持黨政機關精簡機構,組織富餘人員興辦經濟實體。所興辦的經濟實體應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與黨政機關在財務、名稱、人事等方面徹底脫鉤。所興辦的經濟實體應向其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註冊。但不得接收掛靠企業。
17、支持黨政機關幹部及黨政機關中的富餘專業技術人員從機關分離出來,領辦、創辦開發性、技術性和服務性的經濟實體。但不得保留機關的職務,不得以黨政機關名義和黨政幹部身份從事經營活動。這類企業應向其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註冊。
18、支持黨政機關對內服務為主的小賣部、招待所、食堂、禮堂、車隊、印刷廠、信息諮詢機構等向社會開放,實行有償服務和對外經營,有條件的,可改辦成經濟實體,向其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註冊。
19、事業單位取得法人資格後,經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可以從事經營活動,也可以興辦企業。但不得接收掛靠企業。
20、社會團體(不包括各類基金會)取得法人資格後,經社會團體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社會團體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可以從事與其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也可以設立企業或使用自有資金向其他企業(不含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入股。但不得接收掛靠企業。
四、支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發展
21、各級農具、農機、畜牧、水利、林業及有關部門設立為農、林、牧、副、漁各業提供諮詢、機耕、排灌、植保、收割、運輸、農機修理、良種培育、技術推廣、病蟲害防治等農業社會化服務企業或經營單位,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尤其是區、縣登記主管機關應大力支持並及時辦理登記註冊。
22、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農業機械管理站、農村合作經濟管理站、水產站等基層事業單位經核准登記,可以自身名義對外開展有償服務或經營活動,也可以實行企業化經營,或舉辦生產加工、修理、諮詢等服務實體。
23、農業社會化服務機構可以開展與自身業務有關的服務,有條件的可以開展綜合服務,也可以搞產供銷一體化的服務。技術推廣機構可以技術推廣帶動經營農業所需的化肥、農膜、農藥;農機服務機構可以零售農用柴油、農用潤滑油、農業機械配件等。
24、對農業社會化服務機構,在登記註冊時,條件可適當放寬。其資金可以由基層事業單位幹部、職工或農民集資入股。
25、農業社會化服務機構經縣以上(含縣)企業主管部門審批後,向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註冊。
五、加快對外開放,大力發展外商投資企業
26、 為加快對外開放和引進外資,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加強和充實外資
企業登記管理機構和人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加快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的授權工作。對列入開放地區的省轄市以及外商投資企業超百家的其他省轄市,根據授權條件(編制、辦公用房、幹部配備及培訓),成熟一個,授權一個。具備條件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授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可以受理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初審工作。
27、積極支持外商投資企業管理體制的改革試點工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在海南省洋浦開發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經過契約、章程審批、直接向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洋浦開發區分局申請登記註冊。經核准登記後,即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屬國家政策限制的項目,在企業登記註冊後再辦理立項審批手續。
28、積極支持利用外資興辦第三產業,對利用外商投資進行土地成片開發,從事零售商業、外貿、交通運輸、金融、保險、旅遊等行業的,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審批後,登記主管機關應予登記註冊。
29、授權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受理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註冊。有關部門或地方政府另行規定的專項審批和許可證,一律不作為外商投資企業開業登記的法定前置條件。
30、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住所、董事長、總經理、企業名稱以及增加與原核定的經營範圍相關的業務,可不經原審批機關批准,持董事會決議及有關檔案,直接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31、簡化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的登記程式。已登記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凡註冊資本出齊,已投產開業和產品有一定內銷比例的,均可在異地(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授權登記主管機關應予以核准登記。具備上述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增設分支機構,應首先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證件:(1)變更登記申請書;(2)董事會決議(含向分支機構的撥款數額);(3)分支機構負責人委派書(附負責人簡歷、身份證明)。然後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開業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證件:(1)原登記主管機關同意設立分支機構的核轉通知書;(2)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3)董事會決議;(4)分支機構負責人委派書;(5)場所使用證明。
32、投資規模較大、屬國家政策鼓勵項目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其名稱可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外資企業名稱,可以在中間使用行政區劃名稱(包括簡稱);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33、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用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所獲利潤進行再投資,其外商投入資金不低於25%的,經審批機關批准,可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
經原審批機關和原登記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未分配利潤作為投資,與內資企業聯營,聯營企業按內資企業予以登記註冊。
34、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准,按照國家規定的法定程式設立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稱可以使用“股份”字樣。
35、凡具備生產條件和能力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條件下,可以生產和自銷與原核准經營範圍相連的產品。
六、簡化登記註冊程式,提高辦事效率
36、企業申請開業登記,除外貿、金融、交通、航空、旅遊、醫藥、建築、出版等行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請行業歸口部門審批外,其他行業的企業辦理工業登記,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批後,可直接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註冊。除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專項審批或許可證的以外,其他部門規定的審批及許可證,一律不作為登記註冊的法定前置條件。
37、企業申請變更登記,除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濟性質、增、減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外,其他登記事項的變更,可不提交企業主管部門審批檔案,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七、加強監督管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38、加強監督管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登記要簡化,管理要加強,以維護改革開放的成果。登記主管機關要積極宣傳登記管理法規,提高企業法律意識,規範企業經營行為。取締無照經營,為企業生產經營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39、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監督管理,在國家法律、法規範圍內,嚴格執法,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的健康發展。
40、各地要不斷總結加強監督管理的經驗,以適應改革開放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真正做到“放而有度、活而有序、管而有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