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是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9年10月2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
  • 發文字號:匯發〔2019〕29號
  • 發布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19年10月23日
檔案全文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改革,簡化相關業務操作流程,便利銀行、企業等市場主體真實合規辦理外匯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對部分外匯賬戶進行清理整合,進一步減少賬戶種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賬戶
此次清理整合工作涉及20類外匯賬戶:
(一)經常項目-外幣現鈔賬戶(1200);
(二)經常項目-境外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1900);
(三)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1000);
(四)資本項目-外匯資本金賬戶(2102);
(五)資本項目-境內資產變現賬戶(2103);
(六)資本項目-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2104);
(七)資本項目-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2105);
(八)資本項目-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2106);
(九)資本項目-境外資產變現賬戶(2201);
(十)資本項目-國內外匯貸款賬戶(2303);
(十一)資本項目-外匯委託貸款專用賬戶(2306);
(十二)資本項目-境內機構衍生業務境內專戶(2402);
(十三)資本項目-居民境外證券賬戶(2403);
(十四)資本項目-A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及分紅人民幣臨時存款賬戶(2408);
(十五)資本項目-QFII境內外匯賬戶(2409);
(十六)資本項目-QFII人民幣賬戶(2410);
(十七)資本項目-RQFII人民幣賬戶(2411);
(十八)資本項目-QDII募集銷售與清算賬戶(2413);
(十九)資本項目-非銀行金融機構客戶資金賬戶(2417);
(二十)國際資金主賬戶(3600)。
二、賬戶整合規則
(一)將“經常項目-外幣現鈔賬戶”和“經常項目-境外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併入“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
(二)將“資本項目-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併入“資本項目-外匯資本金賬戶”。
(三)將“資本項目-境內資產變現賬戶”和“資本項目-境外資產變現賬戶”合併為“資本項目-資產變現賬戶”。
(四)將“資本項目-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與“資本項目-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合併為“資本項目-保證金專用賬戶”。
(五)將“資本項目-外匯委託貸款專用賬戶”併入“資本項目-國內外匯貸款賬戶”。
(六)將“資本項目-A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及分紅人民幣臨時存款賬戶”併入“境外機構/個人境內外匯賬戶”。
(七)將“資本項目-QFII人民幣賬戶”“資本項目-QFII境內外匯賬戶”和“資本項目-RQFII人民幣賬戶”合併為“資本項目-合格境外投資者賬戶”。
(八)將“資本項目-QDII募集銷售與清算賬戶”併入“資本項目-非銀行金融機構客戶資金賬戶”。
(九)將“資本項目-境內機構衍生業務境內專戶”和“資本項目-居民境外證券賬戶”合併為“資本項目-居民境外證券與衍生品賬戶”。
(十)取消“國際資金主賬戶”。根據《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19〕7號印發)要求,跨國公司主辦企業應將國際資金主賬戶內的資金按照資金性質劃轉至國內資金主賬戶或者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
銀行應根據《外匯賬戶清理整合方案》(見附屬檔案1)對上述賬戶進行清理整合。
為保障本次賬戶清理整合工作順利開展,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銀行辦理相關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見附屬檔案2),對銀行辦理相關資本項目外匯賬戶開立、入賬和使用等業務操作進行了明確。銀行和相關市場主體應按照《指引》辦理相關業務。
三、相關工作要求
銀行應於2020年1月31日18:00至2月2日18:00之間,根據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刷新歷史數據;
(二)更新賬戶類型代碼表;
(三)對業務系統和數據報送接口進行升級。
在此之前,銀行應做好修訂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配套工作,確保已廢止的賬戶類型不再開立新的賬戶;對刷新類型後繼續使用的賬戶,按照刷新後賬戶類型的相關規定辦理賬戶相關交易,並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數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應對轄內銀行做好相關指導和服務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 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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