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是為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服務實體經濟而制定的條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
- 修訂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是為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服務實體經濟而制定的條文。
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是為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服務實體經濟而制定的條文。修訂信息2019年修訂為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服務實體經濟,國家外匯管理局對《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15...
一是銀行、企業等應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報送試點業務等數據。二是各級外匯局應當加強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跨境資金流動監測,對異常或可疑情況進行風險提示,依法開展現場核查檢查。三是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分局)既可要求...
《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政策解答是在2015年11月17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解讀檔案。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5]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發布實施後,新申請參加...
本規定所稱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以下簡稱“資金池”)業務是指跨國公司根據自身經營和管理需要,集中運營管理境內外本外幣資金,開展資金歸集和餘缺調劑、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等業務。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本規定對資金...
根據《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管理規定》第三條: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以下簡稱“資金池”)業務是指跨國公司根據自身經營和管理需要,集中運營管理境內外本外幣資金,開展資金歸集和餘缺調劑、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等...
(十)取消“國際資金主賬戶”。根據《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19〕7號印發)要求,跨國公司主辦企業應將國際資金主賬戶內的資金按照資金性質劃轉至國內資金主賬戶或者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銀行應根據《外匯賬戶清理...
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總部企業可以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19〕7號)等規定,開展包括境內外成員企業資金集中管理、集中外債額度、集中境外放款額度、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等業務。投資性...
條例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在綜保區開展下列創新試點業務:引入境外資金投資綜保區建設,跨境股權投資,抵消海外承包工程公司間境外債務,開立離岸結算賬戶,服務外包企業離岸外包,跨國公司資金集中管理運營,跨境電子商務支付,簡化融資租賃類...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廢止和修改涉及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相關規 范性檔案的通知 匯發〔2015〕20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匯管理行政審批有關工作事項的通知 匯發〔2015〕3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
高能級總部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提升跨國公司跨境資金統籌使用效率,降低企業匯兌風險及財務成本。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在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包括資本金、外債資金、境外上市調回資金等)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
(三)支持發展總部經濟,放寬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四)允許重慶市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支付機構合作,按照有關規定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跨境本外幣支付結算服務;(五)推進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發展,在...
將自貿試驗區內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放寬至上年度國際收支規模不低於5000萬美元。探索開展境內人民幣貿易融資資產跨境轉讓業務,促進跨境貿易融資業務發展。將自貿試驗區內銀行分行級以下(不含分行)機構、高管和部分業務準入...
支持商務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建立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鼓勵跨國公司在商務區設立全球或者區域資金管理中心。第二十三條 本市支持高能級貿易主體在商務區設立貿易型總部,面向國內國際兩個市場,提高資金運作能力...
第三十條 支持試驗區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探索以資本項目可兌換為重點的外匯管理改革。支持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支持試驗區內銀行利用數字外管平台開放的企業資信、收付匯率等信息,開展合規經營和業務...
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允許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為企業辦理集中收付匯、軋差結算業務。(十五)支持銀行發展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服務。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銀行機構,對於境外機構按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