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暫停執行《經常項目外匯結匯管理辦法》和《關於簡化〈經常項目外匯結匯管理辦法〉有關結匯或入賬手續的通知》的通知在1999.08.31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暫停執行《經常項目外匯結匯管理辦法》和《關於簡化〈經常項目外匯結匯管理辦法〉有關結匯或入賬手續的通知》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08月31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於暫停執行《經常項目外匯結匯管理辦法》和《關於簡化〈經常項目外匯結匯管理辦法〉有關結匯或入賬手續的通知》的通知在1999.08.31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
關於暫停執行《經常項目外匯結匯管理辦法》和《關於簡化〈經常項目外匯結匯管理辦法〉有關結匯或入賬手續的通知》的通知在1999.08.31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中文名 關於暫停執行《經常項目外匯結匯管理辦法》和《關於簡化〈經常項目外匯...
二、取消居民個人從境外匯入或攜入的經常項目外匯一次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上的審批。將《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號)第九條修改為:“居民個人從境外匯入或攜入的屬於《暫行辦法》第...
經常項目外匯結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經營外匯業務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境內機構結匯行為,防止資本項目外匯混入經常項目結匯,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六條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未有規定或未經核准可以保留...
(1)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並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2)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應當按照國務院...
(四)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引起對外資產和負債水平發生變化的交易項目,包括資本轉移、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產品及貸款等。第五十三條 非金融機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應當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
金,劃往資金集中管理專戶、同名結匯待支付賬戶,償還已使用完畢的人民幣貸款,購付匯或直接對外償還外債,外國投資者減資、撤資資金購付匯或直接對外支付,購付匯或直接對外支付經常項目支出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准的其他資本項目支出...
《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是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發布。為了對現有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法規進行梳理整合,進一步便利市場主體辦理經常項目外匯業務。2020年7月2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對現有涉及經常...
為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範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
第二章經常項目外匯 第九條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第十條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
銀行應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的通知》(匯發〔2014〕18號)的要求報送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的開關戶及收支余信息,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的賬戶性質代碼為2113,賬戶性質名稱為“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銀行應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
3、有權管理部門頒發的涉外業務經營許可證明原件和複印件,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者有關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證明材料(如結匯水單等);4、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和複印件 5、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外匯賬戶數量 符合開戶條件的...
第五條 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通過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辦理對外收支時,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第二章 經常項目下的結匯、售匯與付匯 第六條 除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限定的範圍和數量...
支出範圍是:向境內上級債權人償還轉貸款本金、利息、費用、罰息、退款等,向境內下級債務人劃撥轉貸款資金,按照轉貸款契約約定的用途、用款進度及外匯管理規定辦理結匯,按照轉貸款契約約定用途辦理經常項目支出和經批准的其他資本項目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