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搞好紡織工業生產和調整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4年10月07日發布,自1994年10月0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4年10月07日
- 實施日期:1994年10月0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紡織業管理
一、採取積極措施,組織好棉紗均衡生產。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一定要從大局出發,嚴格控制棉紗生產總量。1994年要根據紡織原料資源情況,按照棉紗生產控制指標和市場需求,組織好新棉上市前的紡織工業生產,做好上、下游產品的銜接。棉紗超產地區要研究切實可行的限產措施,千方百計把超產勢頭減下來。已經停產的落後小棉紡廠,不得再恢復生產;對盲目超產的企業要採取控制棉花供應、限電和控制流動資金貸款等行政、經濟手段,促其減產、停產。各地要將限產壓庫情況及時報告國家經貿委和中國紡織總會。
二、限期完成棉紡企業的壓錠改造任務。為了解決棉紡行業存在的棉紗生產能力過大、設備陳舊落後這一主要問題,國務院決定要壓縮淘汰落後棉紡設備1000萬錠。已確定的500萬錠壓錠改造任務,務必在1996年底前完成;其餘500萬錠壓錠改造任務要在1998年底前全部完成。壓錠改造淘汰的舊設備要予以銷毀,不得轉移後再使用。同時,要嚴格控制新增棉紡生產能力,國家定點生產的棉紡設備只能用於更新改造,不準用於擴大生產規模。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制訂國有、鄉鎮、集體紡織企業具體的壓縮淘汰落後棉紡錠的規劃,採取有力的監督保證措施,堅定不移地完成壓錠任務。各地區每年都要將壓錠改造的實施情況向國務院專題報告。
三、抓住機遇搞好紡織工業結構調整。當前是紡織工業結構調整的有利時機,各級政府和紡織工業主管部門要抓住機遇,進一步搞好結構調整。在地區布局上,中心城市的紡織工業要實施總量壓縮,鼓勵中心城市、發達地區紡織工業的初加工能力向原料產區轉移;在產品結構調整上,要向深加工和高附加值型產品方向發展,重點提高產品質量,並注意扶持一批效益好、產品適銷、出口創匯能力強、在行業中影響大的骨幹企業;要改變目前低檔次的同類紡織產品生產過剩和中、高檔產品供應不足的狀況,力爭“九五”期末高檔服裝面料基本上能滿足出口的需要;要大力發展裝飾、建築、土工等產業用布,同時還要加快發展化纖及化纖原料,提高化纖在紡織纖維加工總量中的比重,力爭“九五”期間達到45%。
四、加大技術改造力度,加快技術改造進度,提高技術裝備水平。紡織工業要重點抓好印染、後整理、新型紡織機械製造等薄弱環節的技術改造。對重點企業的壓錠改造,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從資金等各個方面予以重點支持。對確需關、停、並、轉的紡織工業企業,轉產所需資金由國家經貿委和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安排,但轉產項目要納入技術改造規劃,按現行程式審批。通過調整、改組、改造,力爭在較短時間內改變紡織工業工藝落後、設備陳舊的面貌。
五、依法組織好紡織企業的破產實施工作。要在進行企業“最佳化資本結構”試點的若干城市中選擇一批紡織企業依法實施破產。實施企業破產的具體工作,由各試點城市人民政府主持,經貿委(經委、計經委)、計委等有關部門及工會等組織參加,按照國務院關於國有企業破產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按以上要求認真組織落實,並深入企業調整研究,對在調整期間確需停工、停產、轉產的企業職工的生活,要採取措施,針對不同情況妥善安排,積極主動地為企業排憂解難。各級勞動部門、工會、婦聯組織要協助政府及紡織工業主管部門做過細的思想教育工作,保證社會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