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轉變職能改進和加強煤炭生產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轉變職能改進和加強煤炭生產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關於做好新形勢下的煤炭生產運行管理工作而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轉變職能改進和加強煤炭生產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機構:國家發展改革委
  • 時間:2014年1月7日
  • 行業:煤炭
發文原因,發文對象,通知內容,

發文原因

近年來,煤炭行業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一系列決策部署,堅持依法行政,推動煤炭工業快速發展,市場化水平進一步提高。為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深化改革需要,去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相繼作出了修改《煤炭法》、廢止《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決定,取消了煤炭生產許可制度。鑒於此,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轉變政府職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以及近期對煤炭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新形勢下的煤炭生產運行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發布通知。

發文對象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煤炭管理部門,中央煤炭企業。

通知內容

一、提高認識,把思想行動統一到中央決策部署上來
取消煤炭生產許可制度,是轉變政府職能、創新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舉措,是簡政放權、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具體行動,是從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後監管轉變的客觀要求。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和各煤炭企業要充分認識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意義,轉變觀念,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把該放的權堅決放開放到位、把該管的事務管住管好,著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高煤炭管理科學化水平。
二、迅速行動,切實做好取消煤炭生產許可證各項工作
(一)自《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廢止之日起,煤礦持有的煤炭生產許可證一律作廢,不再作為煤礦企業從事煤炭生產和其他經濟活動的法律憑證,以及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
(二)各級煤炭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發放煤炭生產許可證,不得進行涉及煤炭生產許可的相關活動。對過渡期間證照銜接中出現的問題,要本著實事求是、依法依規、服務企業的原則,予以妥善處理。
(三)各級煤炭管理部門要及時對涉及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有關檔案進行清理,需要修訂的抓緊修訂,需要廢止的立即廢止,並及時向社會公告。涉及有關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的,應按法定程式報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或政府決定。相關清理工作應在2014年1月31日前完成。
三、改進方式,保持煤炭生產運行管理工作平穩有序
(一)煤炭生產運行管理是煤炭工業管理的常規性、基礎性工作,是國家實施總量平衡、巨觀調控的重要基礎。當前,煤炭工業整體生產力水平還不高,市場主體分散,法律意識不強,非法違規生產、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無序競爭等現象時有發生。同時,落實中央關於加強巨觀調控職責和能力的要求,需要進一步強化生產運行監測分析,提高運行調節的針對性和前瞻性。各級煤炭管理部門要強化責任意識,創新思路和方法,繼續做好維護生產秩序、監測運行動態等工作,避免出現管理真空,實現平穩過渡。
(二)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煤炭生產運行管理工作,重點是提高準入標準,規範生產行為,維護生產秩序,調控生產總量,監測經濟運行,發布市場信息,監督法律法規執行。在此基礎上,引導、促進煤炭工業技術進步、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推動生產力發展。
(三)按照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管理方式的要求,各地要抓緊建立以煤炭生產要素採集核查制度為主體的管理平台,在煤礦投入生產後,利用煤炭生產運行管理信息系統(原煤炭生產許可監管信息系統)等方式,及時掌握和監控生產系統、採掘部署、生產能力、技術裝備、資源回收、從業人員等生產要素以及經濟運行情況,依法科學實施管理。採集信息及核查情況定期公開,並在煤礦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會監督。近期,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的意見》(國辦發[2013]104號)要求,認真做好煤礦生產能力登記和公告工作。
(四)各煤礦應主動配合煤炭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提供煤炭生產要素等監督檢查信息,並對提供數據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中央企業所屬煤礦,按照屬地原則,由省級煤炭管理部門負責生產要素的採集核查。各省級煤炭管理部門及中央煤炭企業定期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煤炭生產運行管理情況。
(五)結合職能轉變和工作需要,我委改進煤炭生產運行管理信息系統,推動煤炭生產事中事後監管工作信息化。各地要加快系統運用進度,提高生產要素採集和監管工作效率,提高運行監測的及時性和準確性,減輕企業和監管部門工作量。
四、完善機制,切實做好煤炭生產運行事中事後管理工作
(一)建立生產要素動態核查機制。各級煤炭管理部門應深入生產一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對照採集信息,定期對生產要素及生產行為進行核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違法違規生產行為,通過政府網站和報刊等媒體予以公告,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應報告地方人民政府。涉及安全的,及時函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二)完善生產技術方案審查跟蹤制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部門職責,對涉及生產秩序、生產安全的技術方案,組織專家進行會診論證,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的,及時責令調整。加強技術方案執行過程中的日常檢查,防止煤礦超層越界、超能力、超強度、破壞資源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三)建立行政管理制度後評價制度。定期對現行煤炭生產運行管理制度實施情況進行效果評估、評價,根據法律法規和職能調整,適應生產力、市場經濟等發展變化,結合企業反饋意見,及時修訂完善,提高管理工作的合法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對經評估企業可以實現自律的,要按照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經濟活動干預以及分類指導的原則,及時調整管理範圍和內容。
(四)強化經濟運行定期分析制度。會同行業協會等單位,加強煤炭經濟運行監測,及時掌握煤礦產能、產量、品種、結構、價格、庫存、效益等情況,及時分析形勢、發布市場信息,引導企業合理組織生產,維護市場秩序,為促進總量平衡、實施有效調節提供依據。對運行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向地方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報告。
(五)鞏固部門協調協作機制。要在當地政府統一組織下,加強與煤礦安全監管、安全監察、國土資源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充分發揮行業管理職能作用,做好打非治違、關閉淘汰、資源整合、兼併重組、產業升級、安全生產等工作。對於牽頭的事項,要帶頭協調,調動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對於協同配合的,要積極參與,承擔責任,發揮應有作用。
(六)創新專家參與管理和服務制度。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才的智力支持和服務基層作用,創新專家聘任、工作、考核方式,擴充專家隊伍,加強專家庫建設,落實專家責任,加大省際合作交流,實現人才共享。要進一步強化服務意識,密切與企業的聯繫,回應企業關切,及時幫助解決重大問題和深層次矛盾,盡力為企業排憂解難。
轉變職能、改進和加強煤炭生產運行管理,事關煤炭工業健康發展和煤炭穩定供應大局。各省(區、市)煤炭管理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研究制定貫徹實施意見,積極探索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管理機制和方式方法。我委將督促檢查各項要求落實情況,推動職能轉變和管理方式創新,促進煤炭生產運行管理工作取得新成效,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各省(區、市)煤炭管理部門、中央煤炭企業在煤炭生產運行管理中遇到重大問題,請及時向我委報告。
附屬檔案:1、煤炭生產要素採集重點項目;
2、煤炭生產要素公告項目。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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