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專業纖維檢驗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5年07月11日發布,自1985年07月1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5年07月11日
- 實施日期:1985年07月1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產品質量監督
一、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設定和性質。
(一)國家標準局纖維檢驗局改稱中國纖維檢驗局(仍為司局級),作為全國最高纖維檢驗管理機構,仍由國家標準局領導、屬事業單位,編制人數控制在一百二十人以內(含工勤人員)。
(二)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相應的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由當地標準局領導(無標準局的由經委領導),業務上接受中國纖維檢驗局的領導。商業、紡織等部門的纖維檢驗工作也要加強,在檢驗技術上接受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指導。
二、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主要任務:
(一)中國纖維檢驗局的主要任務是:制訂纖維檢驗事業發展規劃及有關的規章、制度;制訂和修訂棉、毛、麻、繭等紡織纖維的國家技術標準;製造、更新、仿製和保存各種纖維的實物標準。
(二)各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負責纖維質量檢驗、監督檢驗和復驗仲裁,並以復驗仲裁結果作為交接結算的憑證。
三、各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在制訂和執行棉、毛、麻、繭等紡織纖維的國家標準時,如發生偏差應負技術責任。在檢驗機構內部,要建立和健全崗位責任制,制定技術考核和獎懲辦法,不斷提高檢驗質量。
為加強專業纖維檢驗工作,做好質量檢驗,監督檢驗和復驗仲裁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切實解決存在的主要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專業纖維檢驗工作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