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檔案規定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的決定
- 發布機構: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16年4月19日
- 實施日期:2016年4月19日
《國務院關於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檔案規定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的決定》是國務院做出的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檔案規定的行政審批等事項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4月19日,由國務院發布,自2016年4月19日起實行 [1-2] 。
國務院關於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檔案規定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的決定 (202)(2016年4月19日 國發〔2016〕24號)國務院關於印發清理規範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 (207)(2016年5月19日 國發〔2016〕29號)國務院關於印發2016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 (223)(...
《國務院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檔案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
為適應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需要,國務院決定在試驗區內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鹽業管理條例》以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規定的有關資質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 通過時間 2013年8月30日 施行時間 2013年10月1日 原因 創新對外開放模式 目錄 1 概述 2 序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
《國務院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檔案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決定》是為保障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改革開放措施依法順利實施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7月1日由國務院發布,自2016年7月1日起實行。政策全文 國務院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檔案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
在嚴格遵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的前提下,自貿試驗區部分對外開放措施和事中事後監管措施輻射到整個浦東新區,涉及調整行政法規、國務院檔案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的,按規定程式辦理。14.推進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改革。對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
新華社北京9月28日電 近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自...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授權,結合本方案落實需要,制定浦東新區相關法規。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全領域監管制度。試點期滿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按程式修改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二十三)及時總結評估。國家...
你市關於報請審批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一、同意在上海市浦東新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試點期為自批覆之日起3年。原則同意《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請認真組織實施 [1] 。
為了進一步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行政管理制度,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的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關要求,市政府各部門對其承擔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認真清理,並經市政府第10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其中涉及地方性法規的,市人大常委會已作出...
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國務院批准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國務院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檔案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
為了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檔案內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號 《中國(上海)...
第一條 為了適應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外商投資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檔案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及《工業和...
按照《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等檔案精神,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對本市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新一輪集中清理。中文名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發布單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是2014年國務院頒發的檔案。中文名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發布單位 國務院 發布文號 國發〔2014〕27號 發布時間 2014年7月22日 目錄 1 發布日期 2 批項目錄 發布日期 編輯 語音 ...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是國務院於2015年發布法律檔案。中文名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發布單位 國務院 文號 國發〔2015〕11號 性質 決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 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5〕11號...
2015年3月3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國發〔2015〕12號)同時廢止。附屬檔案:國務院決定在內地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檔案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和準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暫停行政區劃調整審批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4年07月17日發布,自2004年07月1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2004年我國將進行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經濟普查前,需要根據全國行政區劃情況進行普查區的劃分和編制代碼。為了保證全國經濟普查工作的順利進行,避免...
《國家計委 信息產業部關於印發〈電信資費審批備案程式規定(試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489號) 取消 4 基礎電信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核准 工業和信息化部 無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2015年3月3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國發〔2015〕12號)同時廢止。附屬檔案:國務院決定在內地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檔案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行...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務院對有關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對1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這次修改行政法規,主要是按照簡政放權、放管並重的要求,刪除了有關生產經營活動許可、資質資格認定核准的相關規定,明確了下放管理層級...
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對法律法規以外的規範性檔案規定的,但確需保留且符合《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事項的行政審批事項,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保留並設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