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9月28日電 近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自2013年9月掛牌以來,開局良好,運行有序,各項試點工作全面推開,改革效應初步顯現,在國內外引起了積極反響。2014年6月28日,國務院批准商務部、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進一步擴大開放的31條措施。為完善法制保障,適應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需要,國務院決定在試驗區內暫時調整實施擴大開放措施涉及的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決定》明確了需要在試驗區內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相關規定的具體範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鹽業管理條例》以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規定的有關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範圍等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決定》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市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作相應調整,建立與進一步擴大開放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國務院將根據試驗區改革開放措施的實施情況,適時對決定的內容進行調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